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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請平刑


  臣聞上古象刑,而民不犯,中古明刑,以致刑措。故立刑以禁刑,立殺以去殺,重之以死,所以求其生,峻之以刑,所以輕其死,死由於法輕,生存乎法重,此亡防之成標也。然則刑無輕重,用之唯平,非平法之為難。思在斷之為難,是以子皇行戮,刖者忘痛,釋之典刑,民無怨色,何者?積之於誠也。

  案癸酉詔書之旨,專為邊城,實之裔土,濟當時一切之用,非為經遠之法,亦是中夏全平之時,威禦足指控制,故可得行之矣。欲役無賴子弟,驅不逞之人,聚之於空荒四維之地,將以扞固牧圉,未見其利也。且濱接鯨猾,密邇奸藪,退未絕其丘窟之顧,進無以塞其逋逃之門,五流三居,誠古之犯刑,論之於今,事實難行。且律令以跨三代,曆載所遵,未易輕改者也。是以刑法不專,則名幸者興,政令驟變,則人志無系,子產患其如此,故矯先正議事之制,而立刑書之辟,皆所以弼民心而正群惑者也。

  (《藝文類聚》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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