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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刑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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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聞上古象刑,而民不犯,中古明刑,以致刑措。故立刑以禁刑,立殺以去殺。重之以死,所以求其生;峻之以刑,所以輕其死。死由於法輕,生存乎法重,此立防之成標也。然則刑無輕重,用之唯平。非平法之為難,思在斷之為難。是以子皋行戮,刖者忘痛,釋之典刑,民無怨色。何者?積之於誠也。 按癸酉詔書之旨,專為邊城,實之裔土,濟當時一切之用,非為經遠之法,亦是中夏全平之時,威禦足指控制,故可得行之矣。欲役無頼子弟,驅不逞之人,聚之於空荒四維之地,將以扞固牧圉,未見其利也。且濱接鯨猾,密邇奸藪,退未絕其丘窟之顧,進無以塞其逋逃之門。五流三居,誠古之犯刑,論之於今,事實難行。且律令以跨三代,曆載所遵,未易輕改者也。是以刑法不專,則名幸者興;政令驟變,則人志無系。子產患其如此,故矯先王議事之制,而立刑書之辟,皆所以弼民心而正群惑者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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