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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奏葛宗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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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竊知延州西路都巡撿使葛宗古,爲侵用公使錢入已奏案已上朝廷。臣昨奏陳邊上得力將佐,葛宗古實在其數。今恐審刑、大理寺斷入極典,縱蒙朝廷寬貸,亦須降充近下班行,必然挫屈,更無勇戰之氣。臣伏睹刑統節文:“諸監臨主守以官物私自貸人及貸之者,無文記以盗論,有文記准盗論,立判案減二等。即充公廨及用公廨物,若出付市易而私用者,各減一等坐之。”議曰:“即充公廨,謂以官物廻充公廨。”今朝廷支賜臣寮公使錢,既已支付逐處,更不係省帳拘管,不收出剰,亦無磨勘。其公使錢顯是廻充公廨之物,私用者自有上項正條,兼元無條貫,今將私用公使錢入,已爲監主自盗之法,只是法寺近例斷遣,不敢從輕,遂至入罪。切慮今後有公使錢處,官員因循之間,爲人捃拾,多陷除名死罪之坐,誠爲法之一弊,公朝固當正之。 伏望聖慈宣喚新判大理寺杜曾,令上殿指陳侵用公使錢正條,付中書參酌,免有枉濫。其葛宗古弓馬精强,復有膽勇,在鄜延路中最爲驍果,今來朝廷選將之際,此人實恐難得,乞從正條定罪,然後議其末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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