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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重定臣僚轉官及差遣體例


  一、今後兩地臣僚,非有勛德善狀,即不得非時進秩。或非次罷免者,仍不以轉官帶職爲例。

  一、兩省以上自來四年勘會轉官,今後並具履歷取旨。

  一、舊制:京朝官三周年磨勘,私罪并曾降差遣者四周年,贓罪者五周年。今後内外差遣京朝官無贓私罪者,依舊三周年磨勘。磨勘年限内犯私罪并公罪曾降差遣者四周年,有入已贓罪者五周年。每遇磨勘,仰審官院先具元犯情理入已不入已因依輕重,并今度磨勘年限内有無勞績及舉主人數,進呈取旨。如經兩度取旨磨勘,各有勞績,及有同罪舉主三人以上,又無私過者,即依常例三周年磨勘,更不先取旨。其到闕守候差遣人於指射路分内未有闕以前,并受差遣以後待闕及得替赴任公程月日(水計綱路程),並許通計磨勘。如守候差遣人於元指射合入路分内有闕不就,則將守候差遣半年後月日并假限外,及得替赴任公程外住滯日數,並不得理入磨勘之限。

  一、今後京朝官上章陳乞,并於中書審官院求就在京差遣者(此後各須投狀)並五周年磨勘。所有前後資考,即許通計。如因省府等處保舉及准條貫差入在京勾當者,依舊三周年磨勘。即不得保舉及選差見任兩地并大兩省以上及省府、臺諫官有服紀親属入在京差遣。

  一、已上差遣京朝官,并陳乞在京勾當京朝官,自降敕以前轉官及一周年者,將來且依舊制年限磨勘一次。其已得在京差遣,未曾勾當,却求外任者,並聽。

  一、今後文武臣僚善政異績,可爲衆範,或勸課農耕,厚獲美利,或差鞠獄,累雪冤枉,或在京監當庫務能革大弊,因省得錢物萬數多者,委所属保明聞奏,量事跡大小,特與改官,不隔磨勘,或陞陟差遣。其幕職、州縣官未該磨勘而有上項勞政者,亦與比類升擢。如保明不實,以上書詐不實論。

  一、朝官轉至員外郎,須自任陞朝官後,有安撫、轉運使、提點刑獄或淸望官共五人同罪保舉,并三周年内無私罪者,方得磨勘。員外郎轉至正郎,須自任員外郎後,有上項官五人同罪保舉,并三周年内無私罪,方得磨勘。已上如舉主不足,五周年無公私過犯者,亦與磨勘。郎中轉少卿監,亦依此施行。少卿監轉大卿監,并轉諫議大夫,並取聖選指揮。

  一、今後京朝官、幕職、州縣官到審官院、流内銓差注日,仰銓院體量,如有事狀猥濫、老疾愚昧之人,不稱事任,並别取旨。本司不舉,仰御史臺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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