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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重定臣僚奏薦子弟親戚恩澤事


  宰相、使相,舊制子除將作監丞,弟兄孫姪並授太祝、奉禮。今後親弟兄孫姪并朞親尊属依舊制,其餘親属並等第與試銜。

  樞密使、參知政事、樞密副使,舊制子除太祝、奉禮,弟兄孫姪并弟守祕校。今後子孫并朞親尊属並依舊制,其餘親属並與試銜。

  僕射、尚書,舊制子除守祕校,弟兄孫姪並授京主簿。今後子孫并朞親尊属依舊制,其餘親属並與試銜。

  三司使、翰林學士、侍讀、侍講學士、龍圖閣、樞密直學士、丞郎,舊制子除正字,弟兄孫姪並授京主簿。今後子依舊制,朞親尊属授主簿,其餘親属並等第與試銜并齋郎。

  給諫、舍人、龍圖閣直學士、知制誥、大卿監、龍圖天章閣待制、三司副使、知雜,舊制子與京主簿,弟兄孫姪並授試銜。今後長子除京主簿,其餘親属並與試銜。

  并齋郎、正郎至帶館職員外郎,遇南郊大禮合奏薦親属者,若降在監當,不得陳乞。曾犯正入贓罪至追官該恩敘用,後來累官正郎者,只得奏蔭子孫一名。諸路轉運使、提點刑獄,遇南郊大禮,内有正郎帶館職員外郎自合奏薦外,餘並須於郊禮日前到任一年者,方得奏薦親属。

  一、已上臣僚奏薦子孫親属,内長子長孫皆不拘年甲(雖本非長子長孫,見在居長者亦是)。諸子諸孫須年十五以上,弟姪等並須二十以上,方得奏薦。所奏親属,並須在五服内者。如虚增年甲,并妄冒服紀,並以“上書詐不實”論。其合奏異姓之時,即不問服紀。應曾奏得子孫恩澤後,其子孫亡殁,本官别無孫食禄者,並許再奏子孫親属一名,更不拘年甲。

  一、應奏蔭選人,年二十五以上,遇南郊大禮,限半年内許令赴銓投狀。差兩制以上官三員,於尚書省鎻院,置封彌謄録司考試。内習辭業,試一場,或論一首,或詩賦各一首,詞理可采,不犯不考式者爲及格,與放選注官。習經業者,《春秋》《禮記》《毛詩》《周易》《尚書》逐人各專一經,並兼習律文,試一場,墨義十道,只問正文,不問註疏,五通者爲及格,與放選注官。剥落者且守選限。經三度試不中者,選限滿日,與司士參軍。内有京朝官三人,同罪保舉,有行止堪守官者,注遠地判官、簿尉。如不赴試,又無上件舉主,并雖曾三度就試,詞業紕繆,對義不及格,更不理選限。

  一、奏蔭京官,候年及二十五,每年春一度赴國子監投狀,差兩制已上官三員於太學鎻院,依選人考試,内及格者方與差遣。候兩任無私罪,有本路轉運、提刑、知州、通判三人同罪保舉,即入親民。經三度試不及格者,如有三人朝臣同罪保舉,有行止可以差仕者,與小處監當。候兩任無私罪,本路轉運、提刑、知州、通判五人同罪保舉,方得親民。其不赴程試,又無上件官舉,并雖曾三度就試,詞業紕繆,對義不及格者,未得差使。如却願班行者,與等第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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