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范仲淹 > 范文正公集 | 上頁 下頁
舉許渤簽署陝府判官事狀


  右,臣竊見權潤州觀察推官許渤,在鄉曲時,衆推孝行;登仕宦後,自守静節。天禧三年進士及第,授初等職官,數任别無過犯,至今猶是初等。清心至行,不求聞達,復通經術,長於論議,苟非叩擊,似不能言。

  伏望聖慈特與改轉京官,簽署陝府判官廳公事。庶旌廉退之士,以抑僥競之風。如後犯正入已贓,臣甘當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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