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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顧用方尺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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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大府不受賄,不聽請托,一以理斷,老吏揣摩,十得八九。儀封張公撫江蘇,老吏詭稱幕客,有小徑可通,曰:「本官受賄囑,乃能如約批斷,一字不移。幕客擬批,本官或改易字句,無法可禁,但或行或止,或勝或負,或准或駁,如約所封財物,即日判割。」用此大得所欲。道路喧騰,公猶不信,曰:「凡事皆吾自決於心,奸何從生?」久益有征,乃深悔之。僕思得一法,先期岀示曉諭,向來奸胥有誑稱幕客,小徑招搖詐財者,惟予于一切文書辭狀,俱手自批定,幕客不能參議,且立內號,凡所批斷,未發以前,書吏無由聞知。定例,清晨先發示單批辭,逐一開明,實貼照牆,直至薄晚,始命巡捕官于大門外發批回文書。次日始發內單,使書吏登簿,併發所准辭狀,下行各屬,「自今吏民毋聽誑詐,並不必探寫批語。」其後滄洲陳公、君璧魏公行之,弊果絕。 於清端公督兩江,數命田中軍傳諭屬吏,田抑揚其辭,而家累巨萬。其他督撫兩司,清正無私,而堂管傳宣官假託取利者,不可勝數。宜除堂管,用愚蠢不識字人守宅門,而托道義之友或至親不容相負者監之。門外置雲板,凡屬官以公事求見,巡捕不得遏,即時擊雲板門外,即達簿記,或速或少遲,限日傳見,則此弊可除。 一、朝夕相見,屬吏及書吏僕從萬不可少假以語言色笑,即不聽其言,而外人多求自通者矣。 一、本城屬吏及巡捕官口角便利,善會人意者,即當遠之。雖不聽其言,外人數與之接,必謂能言事於左右,其人必乘間招搖,無從防備。 一、大府道在察吏,吏服民自安。然最忌者,寄耳目於左右親近。蓋小人無不好利,其是非必悖於公論,惟於辨事之明暗、寬刻、誠偽察之而博訪於民,言乃可無誤。 一、進一善人,民未必遂受其利,以善人或無才,或不能盡行其志也。惟退不肖,則吏皆革心,而民免於害矣。但恐所謂賢不肖難得其實,必驗民所向背乃可憑。而欲知民之向背,亦難得其實,即私行親訪左右,先必反售其詐術,莫若參伍於眾言。凡州縣屬吏及教官,得暇必面見,必先問以地方利病,且明諭以泛詢非一塗,言若不實,將來即以為大計優劣,聽其言,觀其貌,其公私明暗,可大半得矣。然後訪以鄰境之吏治民生,隨即簿記,以三五人之言相參驗,則可漸得其實矣。 一、凡監司最惡文深,不顧吏民甘苦,專以已之進取為急者。 一、言語樸直,不善承迎上司者,其中多正人,宜留神察之。 一、州縣有仁心,辦事平允者,宜恕其小過。 一、數年來紳士頗畏法而武斷鄉曲為民害者,皆土豪光棍,以能賄通有司,結交胥吏也。自南宋以來,為小民患者,皆在胥吏,天下同然。能確訪光棍衙蠧,一一置之重法,則政可行,民可安。 一、人命盜案,固當留心,而有司牟賄,多在戶分田土,有上控者,必親提數事,得其實情,則重懲有司,民間冤抑,庶幾可減。 一、特造小書屋於宅門旁,小圓窗緊對傳桶,高麗紙糊,旁開徑三寸小窗,陷以玻璃,私語可聞,關目畢見。從內室作夾道,高數尺,直通此屋,無事則躬坐焉,有事時亦時命樸實人坐此,可使欲作私弊者怵然為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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