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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言限民名田


  古者稅民不過什一,其求易共;使民不過三日,其力易足。民財,內足以養老盡孝,外足以事上共稅,下足以畜妻子極愛,故民說從上。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賣買,富者田連仟伯,貧者亡立錐之地。

  又顓川澤之利,管山林之饒,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裡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

  又加月為更卒,已複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故貧民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轉為盜賊,赭衣半道,斷獄歲以千萬數。

  漢興,循而未改,古井田法雖難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並兼之路。鹽鐵皆歸於民。去奴婢,除專殺之威。薄賦斂,省繇役,以寬民力,然後可善治也。

  (《漢書·食貨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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