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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仇議狀


  臣伏見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吏趙師蘊所殺,卒能手刃父仇,束身歸罪。議曰:先王立禮,所以進人也。明罰,所以齊政也。夫枕幹仇敵,人子之義;誅罪禁亂,王政之綱。然則無義不可訓人,亂綱不可以明法。故聖人修禮理內,飭法防外,使夫守法者不以禮廢刑,居禮者不以法傷義,然後能暴亂不作,廉恥以興,天下所以直道而行也。

  竊見同州下邽人徐元慶,先時父為縣吏趙師蘊所殺,元慶鬻身傭保,為父報仇,手刃師蘊,束身歸罪,雖古烈者,亦何以多?誠足以激清名教,旁感忍辱義士之靡者也。然按之國章,殺人者死,則國家畫一之法也。法之不二,元慶宜伏辜。又按禮經,父仇不同天,亦國家勸人之教也。教之不苟,元慶不宜誅。然臣聞昔刑之所生,本以遏亂;仁之所利,蓋以崇德。今元慶報父之仇,意非亂也。行子之道,義能仁也。仁而無利,與亂同誅,是曰能刑,未可以訓。

  元慶之可顯宥於此矣。然則邪由正生,理必亂作。昔禮防至密,其弊不勝。先王所以明刑,本實由此。今儻義元慶之節,廢國之刑,將為後圖,政必多難。則元慶之罪不可廢也。何者?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聖人作始,必圖其終,非一朝一夕之故,所以全其政也。故曰信人之義,其政必行。且夫以私義而害公法,仁者不為;以公法而徇私節,王道不設。元慶之所以仁高振古,義伏當時,以其能忘生而及於德也。

  今若釋元慶之罪以利其生,是奪其德而虧其義,非所謂殺身成仁全死無生之節也。如臣等所見,謂宜正國之法,置之以刑,然後旌其閭墓,嘉其徽烈,可使天下直道而行,編之於令,永為國典。謹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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