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蔡東藩 > 民國通俗演義 | 上頁 下頁
第一百十二回 領事官袒凶調艦隊 特別區歸附進呈文(1)


  卻說各省抵制日貨,一致進行,再接再厲。閩省學生,亦常至各商家調查貨品,見有日貨,便即毀去。日本曾與前清訂約,有福建全省,不得讓與外人的條文,因此日人視全閩為勢力範圍,格外注意。僑居閩中的日商,因來貨躉積,不能銷售,已是忿懣得很;更聞中國學生檢查嚴密,越加憤恨,遂邀集數十人,持械尋釁。民國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遊行城市,適遇學生等排斥日貨,便即下手行兇,擊傷學生七人。站崗警察,急往彈壓,他竟不服解勸,當場取出手槍,撲通一聲,立將警察一人擊倒,彈中要害,嗚呼畢命。還有路人趨過,命該遭晦,也為流彈所傷。

  警察見已擾事,索性大吹警笛,號召許多同事,分頭拿捕,拘住兇手三名,一叫作福田原藏,一叫作興津良郎,一叫作山本小四郎,當即押往交涉署,由交涉員轉送日本領事署,並將事實電達政府,請向駐京日使,嚴行交涉。駐閩日本領事,袒護兇手,反電請本國政府,派艦至閩,保護僑民。日政府不問情由,即調發軍艦來華。真是強權世界。閩人大嘩,又由交涉員電告中央。政府連得急電,便令外交部照會日使,提出抗議。日使總算親到外交部公署,聲明閩案交涉,已奉本國訓令,決定先派專員,赴閩調查真相,以便開始談判。此項專員,除由外務省遴派一名外,並由駐京日使館加派一名,會同前往。所有本國軍艦,已經出發,礙難中止。惟艦隊上陸,已有電商阻云云。外交部只好依從,惟亦派出部員王鴻年、沈覲扆等,赴閩調查。

  為此一番釁隙,北京中學以上各校學生,全體告假,出外遊行演講,謂:「日人無端殺人,蔑理已甚,應喚起全國同胞,一體拒日。」

  各省學生,先後響應,並皆遊行演講,表示決心。就是閩省學生,前已發行《學術週刊》,提倡愛國,至此複宣佈戒嚴,示與日人決絕。官廳恐他釀成大禍,即取締《學術週刊》,勒令停止,並將報社發封。各學生等,遂皆罷課,風潮沿及濟南。濟南學生聯合會,正為著青島問題,常懷憤激。此次聞閩中又生交涉,越覺不平,擬開國民大會,並山東全省學生聯合會大會,誓抗日本。事被官廳阻止,也一律罷課,且擬遊行演講,致與軍警發生衝突。有好幾個學生,被毆受傷。

  學生以日人無理,尚有可原,軍警同為國民,乃甘心作倀,實屬可惡,決計與他大開交涉。官廳卻也知屈,特浼教育會代作調人,允許學生要求,始得和平解決。惟閩中一案,明明是曲在日人,日領事恃強違理,非但不肯將兇手抵命,反去電請軍艦,來閩示威。一經日政府派員調查,也覺得福田原藏等,所為不合,獨未肯宣付懲戒,反令日艦,遊弋閩江,逗留不歸。中國外交部迭次抗爭,乃始下令撤退,並在東京、北京、福州三處,聲明一種理由,略雲:

  帝國政府,曩因福州事變突發之結果,該地形勢極為險惡,深恐對於我國僑民,仍頻加迫害,僑民毆傷學生,擊死警察,反說閩人要迫害僑民,理由安在?特不得已派遣軍艦,前赴該地,以膺我僑民保護之責。惟最近按報告雲,該地情狀,漸歸平穩,當無上述之懸念。帝國政府深加考量,特於此際決定先行撤退該地之帝國軍艦,此由帝國政府考察實際情況,自進而所決行者也。帝國政府中心,切望中國官廳對於各地秩序之維持,與我僑民之保護,更加一層充分之盡瘁,幸勿再生事態,使帝國政府為保護我僑民利益之被迫害,再至不得已而派軍艦焉。

  看這口吻,好似日僑並未犯罪,全然為閩人所欺淩;並咎及中國官廳,不肯極力保護,所以派艦來華,為自護計。【好一種強詞奪理,是己非人!】最後還說出再派軍艦一語,明明是張皇威力,預示恫嚇。中國雖弱,人心未死,瞧到這般語意,難道就俯首帖耳,聽他架誣嗎?各省民氣,激昂如故,就是外交部亦調查確實,再向駐京日使,提出撤領、懲凶、賠償、道歉四項,要他履行。日使一味延宕,反謂:「我國各省官吏,不肯取締排日人民,應該罷斥,並須由政府保證,永遠不排日貨。」

  兩方面各執一詞,茫無結果,時已為民國八年終期了。

  政府東借西掇,勉過年關,正要預備賀歲,忽聞前代總統馮國璋病歿京邸,大眾記念舊情,免不得親去吊奠。就是徐總統也派員致賻,素車白馬,稱盛一時。原來馮下野後,仍常往來京師,猝然抱病,不及歸鄉,遂致在京逝世。馮雖無甚功業,究竟代理總統一年,故特敘其終。越二日,即系民國九年元旦,政府停止辦公數日,一經銷假,便由駐京日使遞到公文,大略如下:

  聯合國對德講和條約,業於本月十日交換批准,凡在該批准約文上署名之各國間,完全發生效力。日本依該講和條約第四編第八款,關於山東條約,即第一百五十六條乃至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由日本政府完全繼承膠州灣租借權,及德意志在山東所享有之一切利權。日本政府確信中國政府對於繼承上列權利一節,必定予以承認。蓋以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所締結之中日條約中,關於山東省部分之第一條,曾有明文規定雲:中國政府允諾日後日本國政府擬向德國政府協定之所有關於山東省依據條約,或其他關係於中國政府享有一切權利利益讓與等項處分,概行承認故也。以上權利,交還中國政府。

  至關於此事,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兩國所交還膠州灣換文中,曾言明:日本政府於現下之戰役終結後,膠州灣租借地,全然歸日本國自由處分之時,於下開條件之下,將該租借地交還中國。

  (一)以膠州灣全部開放為商港。
  (二)在日本國政府指定之地區,設置日本專管租界。
  (三)如列國希望共同租界,可另行設置。
  (四)此外關於德國之營造物,及財產之處分,並其他之條件手續等,於實行交還之先,日本政府應行協定。是以日本政府為決定交還關於膠州灣租借地,及其他在山東各種權利之具體的手續起見,提議中、日間從速開始交涉,深信必得中國政府之允諾也。

  公文中既雲交還,又雲繼承德國舊有一切權利,是明明欲佔領膠澳,不過塗飾人目,以為日本承受權利,乃是一個租借權,並非絕對的領土權。然試問向人假物,輾轉借用,原物未歸故主,但聲明由何人所借,便好算得交還嗎?此時外交總長陸徵祥等,尚在巴黎,因為保加利亞、匈牙利、土耳其諸國,和議尚未就緒,所以留待簽字,不得遽歸。外交部次長陳籙,當將日使來文,提交國務會議。國務員樂得推諉,統說待陸總長回國,再定辦法,因此把來文暫行擱起,不即答覆。廣東軍政府,聞悉此事,也電致北京,反對山東問題,由中、日直接交涉,文雲:

  迭據報載,日使向北京政府交涉聲明協約國對德條約,已發生效力,日政府自己完全繼承租借膠州權,並德國在山東各種權利等語。查我國拒絕簽字和約,正當此點。如果謬然承認,則前此舉國呼號拒絕簽約之功,隳於一旦。即友邦之表同情於我者,至此亦失希望,後患何堪設想?如果日使有提出上列各節情事,亟應否認,並一面妥籌方法。再查此案我國正擬提出萬國聯盟申訴,去年盛傳日使向北京政府直接交涉,當即電詢,旋准尊處電複:「青島問題,關係至重,斷不敢掉以輕心,現在並無直接交涉之事」等語。此時更宜堅持初旨,求最後勝利。究竟現在日使有無提出?尊處如何對付?國脈主權所關,國人惴惴,特電奉詢,統盼示覆!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