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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回 段芝泉重組閣員 龍濟光久延戰禍(1)


  卻說海軍第一艦隊,與練習艦隊,同時獨立,這警報傳達中央,段國務卿未免驚心,亟電致南京將軍馮國璋,及淞滬護軍使楊善德,令他設法調停,挽回此舉。那知馮、楊二人,已接李鼎新等密函,請守中立,兩不相犯。馮本請恢復舊約法,當然與海軍同志,楊雖為段氏爪牙,但孑身處滬,前後被逼,也只好置身局外,作壁上觀。段盼望回音,並不見答,偏國會議員二百九十九人,卻聯電國務卿道:

  元年約法,與三年約法之爭,端在先決二者孰為法律。如以三年約法為法律,當然不能以命令廢止。惟查臨時約法,為民國之所由成,議會總統,皆由茲產出,其效力至尊無上。在國會既成立以後,憲法未制定以前,如欲有所增修,依臨時約法五十五條,及國會組織法十四條之規定,當由國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提議,並經國會議員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議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可決,而後其所增修者,乃為合法,乃得有效。三年約法會議,其組織及程序,既與臨時約法五十五條所載不符,則其所增修者,自不得稱之為法律,實屬違憲之行為。是臨時約法,本來存在,原無所謂恢復,今日以命令廢止三年約法,乃使從前違憲之行為,歸於無效,更無所謂以命令變更法律。現在各省尚未統一,調護維持,惟有一致遵守成憲,否則甲以其私制國法,轉瞬乙又以其私制而代甲,循環效尤,人持一法,視成憲為土苴,國法前途,何堪設想。請公堅持大義,力贊大總統,毅然以明令宣告,不依法律組織之約法會議所議決之《中華民國約法》,及其附屬之大總統選舉法,國民會議立法院組織法,均與民國元年《臨時約法》國會組織法,並民國二年憲法會議制定之大總統選舉法相違背,當然不生效力。此後凡百庶政,應與國人竭誠遵守真正國法,以固邦基而符民意。根本既決,大局斯安。特此電複。

  段祺瑞接到此電,也有轉意,【並非畏憚議員,實仍是畏憚海軍。】乃入與黎總統商議,主張恢復約法。黎本反對袁制,只因段氏登臺,挾有權力,一切規劃,不得不歸他取決,所以沈機觀變,未嘗獨斷獨行,既聞段氏有心規複,哪有不允之理,便於六月二十九日,連下數令道:

  (一)共和國體,首重民意,民意所寄,厥惟憲法。憲法之成,專待國會。我中華民國國會,自三年一月十日停止以後,時越兩載,迄未召複,以致開國五年,憲法未定,大本不立,庶政無由進行,亟應召集國會,速定憲法,以協民志而固國本。憲法未定以前,仍遵用元年三月十一日公佈之《臨時約法》,至憲法成立時為止。其二年十月五日,宣佈之大總統選舉法,系憲法之一部,應仍有效。此令。

  (二)茲依《臨時約法》第五十三條續行召集國會,定于本年八月一日起,繼續開會。此令。
  (三)民國三年五月一日以後,所有各項條約,均應繼續有效,其餘法令,除有明令廢止外,一切仍舊。此令。【始終不肯盡廢袁制。】
  (四)國民會議,業經續行召集,所有關於立法院國民會議各法令,應即撤銷。此令。
  (五)國會業經召集,內務部所屬之辦理選舉事務局,應即改為籌備國會事務局,迅速籌備國會事務。此令。
  (六)參政院應即裁撤,此令。
  (七)平政院所屬之肅政廳,應即裁撤,此令。
  (八)特任段祺瑞為國務總理,此令。

  數令迭下,全國人士歡呼雷動,爭頌黎、段兩人的功德,似乎民國共和,從此再造,當再不至似袁皇帝時代,有名無實了。嗟我國民,哪有這般幸福?惟段祺瑞受命組閣,再任國務總理,應該將舊有部員,酌量參換,方足一新面目,動人觀聽。換湯不換藥,終屬無益。他想老成碩望,莫如東海,當此新舊交替,遺大投艱的時候,正應向他妥商,免致再誤,當下命駕至徐寓中,投刺求見。徐正為袁氏幫忙,鬧得精疲力乏,臥床靜養,忽聞祺瑞到來,料有要事相商,不便相拒,乃起身出室,迎段入廳。彼此閒談數語,便由段述及組閣事情。徐答道:「芝泉!你也任事多了,此次再出組閣,諒有特別把握,何必問我!」

  段又說道:「論起今日的資望,莫如我公,公若肯出來組閣,祺瑞當面達總統,薦賢自代。」

  徐笑道:「我為袁氏,惹人譏罵,難道尚不夠揶揄麼?今日若再出任事,不是馮婦,就是馮道了。」

  段複道:「世上的議論,能有幾語公正,如要面面討好,連一事都不能做了。」

  徐即隨口阻住道:「芝泉,你的好意,我很感佩,但我已決定了心,誓不再做民國官吏。」

  【隱以總統自任。】

  段祺瑞聽到此語,料已不便再勸,乃另提出一班人物,與徐東海密商起來。段說一姓名,徐答一「好」字,或答稱「也好」。及段說出許世英三字,徐點首道:「雋人是我的舊僚,與你也是莫逆,這人頗靠得住的,或令長內務,或令長交通,想總能勝任呢。」

  【雋人即許世英字,徐之稱許,為公耶?為私耶?】

  段複說了多人,徐也不加評論,但總說一個「好」字,便算通過。至段問及行政要件,徐拈須半晌道:「目前的要策,第一件是固結北洋團體,第二件是保守中央威信,第三件是解釋民黨宿嫌,三事並舉,國家或尚能安靜哩。」

  段拱手道:「辱承指教,敢不如命。」

  說罷,便告辭而去。到了次日,即由黎總統下令道:

  兼署外交總長交通總長曹汝霖、內務總長王揖唐、海軍總長劉冠雄、司法總長兼署農商總長章宗祥、教育總長張國淦,呈請辭職。曹汝霖、王揖唐、劉冠雄、張國淦、章宗祥准免本職,此令。

  特任唐紹儀為外交總長,許世英為內務總長,陳錦濤為財政總長,程壁光為海軍總長,張耀曾為司法總長,孫洪伊為教育總長,張國淦為農商總長,汪大燮為交通總長,此令。

  特任國務總理段祺瑞兼任陸軍總長,此令。

  此令下後,段內閣又複成立。總計此九部中,除陸軍一席,向歸段氏佔有外,其餘各部人員,分作三派,一民党,二官僚,三中立派,當時稱為混合內閣。惟唐紹儀、孫洪伊、張耀曾,尚在南方,未即就職,於是外交由陳錦濤兼署,司法由張國淦兼署,教育由次長吳闓生權代。教育一事,視若虛設,未免捨本逐末。嗣因汪大燮不願入閣,上呈固辭,乃改任許世英為交通總長,孫洪伊為內務總長,范源濂為教育總長。閣員既已湊齊,專俟國會開會,諮請追認,內外都無異言。段複從事外政,改定各省軍民長官名稱,武稱督軍,文稱省長,所有署內組織及一切職權,暫仍舊制,惟另加任命,特請黎總統任定如下:

  奉天督軍張作霖。兼署省長。
  吉林督軍孟恩遠,省長郭宗熙。
  黑龍江省長畢桂芳。兼署督軍。
  直隸省長朱家寶。兼署督軍。
  山東督軍張懷芝,省長孫發緒。
  河南督軍趙倜,省長田文烈。
  山西督軍閻錫山,省長沈銘昌。
  江蘇督軍馮國璋,省長齊耀琳。
  安徽督軍張勳,省長倪嗣沖。
  江西督軍李純,省長戚揚。
  福建督軍李厚基,省長胡瑞霖。
  浙江督軍呂公望。兼署省長。
  湖北督軍王占元,省長范守佑。
  湖南督軍陳宦。兼署省長。
  陝西督軍陳樹藩。兼署省長。
  四川督軍蔡鍔。兼署省長。
  廣東督軍陸榮廷,省長朱慶瀾。
  廣西督軍陳炳焜,省長羅佩金。
  雲南督軍唐繼堯,省長任可澄。
  貴州督軍劉顯世,省長戴戡。
  甘肅省長張廣建。兼署督軍。
  新疆省長楊增新。兼署督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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