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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回 競女權喜趕熱鬧場 征民意諮行組織法(2)


  言畢趨出,即往訪沈雲霈,申述成見。雲霈道:「我原說過國民會議是不甚妥當的,燕孫主張此說,我亦只好依議。」

  【如雲霈言,足見財神勢力。】

  顧鼇道:「我們同去見他,何如?」

  雲霈應允,遂與偕行。既至梁士詒寓所,投刺入見。士詒迎入客廳,顧鼇即自述來意,士詒哈哈大笑道:「我豈不知國民會議,是不能解決國體問題的?但總統既有命令,組織國民會議辦法,應該將此層題目,先行做過,方不致自相矛盾。巨六兄,巨六即顧鼇字。你是個法律大家,謂國民會議,不宜解決國體,他人沒有你的學問,總道是國體問題,當然屬諸國民會議,否則設此何用。」

  【一個乖過一個。】

  子霈道:「今總統已有諮複,說是要提交國民會議,你想國民會議的議員,尚需複選,輾轉需時,恐今年尚不能到京開會呢。」

  梁士詒道:「我有一個極妙的方法,現且不必發表,但教沈君就請願聯合會名義,要求參政院中,另訂徵求民意機關,且批駁國民會議為不合法,那時參政院總要續行開會,我好在會席間宣佈意見。照我辦法,今年內定可請極峰登位呢。」

  還想賣點秘訣,財神慣使機巧。沈雲霈笑道:「我卻依你,看你有法無法。」

  梁士詒道:「你且瞧著,決不欺你。」

  沈、顧二人,因即告別。

  沈雲霈即屬文牘員,撰成最後請願文,要求參政院另議辦法,並說國民會議,未便解決國體。這篇文字,齎達參政院,院中又要開會議決,黎院長仍然告假,免不得耽延一天。哪知請願書陸續遞入,都主張另訂辦法,副院長汪大燮,本是個通變達權的智士,明知老袁意思,迫不及待,遂不俟黎院長銷假,就召集諸人開會。梁士詒首先到院,沈雲霈、顧鼇、楊度、孫毓筠等依次到來,當由汪大燮報告,說明接收請願書件數,並言請願書中,一致贊成另訂徵求民意辦法。梁士詒起座道:「最好是開國民大會,就把國民會議議員初選當選人,選出國民代表,決定國體,一則範圍較廣,二則手續不煩,豈非是一舉兩得麼?」

  原來是這個秘計。楊度忙搶著道:「梁參政所言甚是,不過由初選當選議員,選出國民代表,來京開議,仍需時日,這還該想一變通辦法。」

  梁士詒道:「何妨由各省當選人,在本籍自由投票,似此徵求民意,既普及國民全體,且免得遠道濡遲,這是最好沒有的了。」

  【確是妙法。】

  大眾齊拍掌道:「好極,好極。」

  顧鼇道:「這也應擬定一個組織法,由本院諮請施行。」

  法律家所言,處處不離一法字。梁士詒道:「這個自然。」

  主席汪大燮亦插入道:「這須先推起草委員,擬定國民代表組織法,方可諮送政府。」

  梁士詒道:「這會名叫國民代表大會,會裡的章程,就叫做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可好麼?」

  大眾又拍手贊成。當下由主席推定起草委員,共計八人,便是梁士詒、汪有齡、施愚、陳國祥、江瀚、王劭廉、王樹枬、劉若曾八大參政。八人認定起草,便即散會。不到三天,梁士詒等即到參政院,遞交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稿子,共十七條,由主席宣讀後,又經諸人審查,略行參改,把十七條減為十六條,條文列下:

  第一條 關於全國國民之國體請願事件,以國民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全體之公意決定之。
  第二條 國民代表,以記名單名投票法選舉之,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
  第三條 國民代表大會,以左列當選人組織之:
  (一)各省各特別區域之代表人數,以其所轄現設縣治之數為額;
  (二)內外蒙古三十二人;
  (三)西藏十二人;
  (四)青海四人;
  (五)回部四人;
  (六)滿、蒙、漢八旗二十四人;
  (七)全國商會及華僑六十人;
  (八)有勳勞於國家者三十人;
  (九)碩學通儒二人。

  第四條 各省及各特別行政區域之國民代表,由國民會議各縣選舉會初選當選之複選選舉人,及有複選被選資格者選舉之。
  第五條 蒙、藏、青海、回部之國民代表,由國民會議蒙、藏、青海聯合選舉會之單選選舉人選舉之。
  第六條 滿、蒙、漢八旗之國民代表,由國民會議中央特別選舉會,八旗王公世爵世職之單選選舉人選舉之。
  第七條 全國商會及華僑之國民代表,由國民會議中央特別選舉會,有工商實業資本一萬元以上,或華僑在國外,有商工實業資本三萬元以上者之單選選舉人選舉之。
  第八條 有勳勞於國家者之國民代表,由國民會議中央特別選舉會,有勳勞於國家者之單選選舉人選舉之。
  第九條 碩學通儒之國民代表,由國民會議中央特別選舉會,碩學通儒,或高等專門以上學校三年以上畢業,或與高等專門以上學校畢業有相當資格者,或在高等專門以上學校,充教員二年以上者之單選選舉人選舉之。(第五條至本條第一項之單選選舉人,以依法經由全國選舉資格審查會審查合格者為限。)
  第十條 國民代表選舉監督,依左列之規定:(一)各省以各該最高級長官,會同監督;(二)各特別行政區域地方,以該最高級長官監督之;(三)第三條第二、三、四、五款,以蒙藏院總裁監督之;(四)第三條第六、七、八、九款,以內務總長監督之。
  第十一條 選舉國民代表場所設于監督所在地,屆選舉日期,就報到之選舉人由監督召集之,舉行選舉。(各省各特別行政區域,遇有必要情形,該監督得以關於國民代表選舉事項,委託各縣知事行之。)
  第十二條 選舉國民代表日期,由各監督定之。
  第十三條 國民代表決定本法第一條事件,以記名投票結果,由各該監督報告代行立法院,匯綜票數,比較其決定意見,定為國民代表大會之總意見。(前項之票紙,應於開票報告後,封送代行立法院備案。)(決定國體投票日期,由各監督定之。)
  第十四條 決定國體投票之標題,由代行立法院議決,諮行政府,轉知各監督於投票日,宣示國民代表。
  第十五條 依本法所定,關於選舉投票之籌備事宜,由辦理國民會議事務局辦理。
  第十六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這便是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全案,經全院通過,即添入一篇諮文,送交政事堂去了。這一諮有分教:

  假託民權更國體,揭開面具見雄心。

  未知袁總統曾否照允,容至下回再詳。

  *==*==*

  前半回寫安靜生,下半回寫梁士詒,餘人皆賓也。安靜生髮起婦女請願團,謂能識時務,方為俊傑,梁士詒則秘密設法,務使帝制之底成,是殆皆希寵求榮,投機營利者。夫禮時為大,能乘時而奮發,未始非一智士;然一存私見,則雖有時可乘,亦無非為揣摩迎合之流,不足為豪傑士。況袁氏之潛圖帝制,固知其不可而為之者耶?民國成立,迄今未安,甚且日瀕危險,蓋由權利思想,中入人心,無論男婦,統挾一干利之念以行事,而於是氣節掃地,廉恥道喪,國事從此泯棼矣。可悲可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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