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蔡東藩 > 民國通俗演義 | 上頁 下頁
第三十五回 拒委員觸怒政府 借武力追索證書(1)


  卻說眾議員閱讀袁總統諮文,又是長篇大論,洋洋灑灑的數千言,大致以《臨時約法》,有好幾條不便照行,須亟加修正。小子錄不勝錄,但記得當時有一清單,提出增修約法草案,就中有應修正者三條,應追加者二條,特照錄如下:

  應修正者三條。

  (一)《臨時約法》第三十三條 臨時大總統得制定官制官規,但須提交參議院議決。

  (修正)大總統制定官制官規。

  (二)《臨時約法》第三十四條 臨時大總統得任免文武職員,但任命國務員及外交大使,須得參議院議員同意。

  (修正)大總統任免文武職員。

  (三)《臨時約法》第三十五條 臨時大總統經參議院之同意,得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

  (修正)大總統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

  應追加者二條。

  (一)大總統為保持公安防禦災患,于國會閉會時,得制定與法律同效力之教令。

  前項教令,至次期國會開會十日內,須提出兩院,求其承認。

  (二)大總統為保持公安防禦災患,有緊急之需用,而不及召集國會時,得以教令為臨時財政處分。

  前項處分,至次期國會開會十日內,須提出眾議院,求其承諾。

  是時憲法草案,已擬定十一章一百十三條,大旨已定,不便變更。況且袁總統提出各條件,全然是君主立憲國的法例,與民主立憲,毫不相容。看官!你想這憲法起草委員,及憲法會議中人,肯一一聽命老袁,委曲遷就麼?當下即向施愚、顧鼇等八人道:「本會章程,憲法讀草,只許國會議員列席旁聽,此外無論何人,不得入席。今諸君來此,欲代大總統陳述意見,更與會章不符,本會但知遵章而行,請諸君自重。」

  施愚等再欲有言,那會員等已不去理睬,只管自己讀法去了。施愚等奉命而來,趾高氣揚,偏遭了這場白眼,掃盡面上光采,叫他如何不氣?如何不惱?

  【原是禁受不起。】

  隨即退出院中,回報袁總統,除陳述情形外,免不得添入數語,作為浸潤。袁總統半晌道:「我自有法,你等且退。」

  施愚等唯唯趨出,隔了一天,即由國務院發出袁總統電文,通告各省都督民政長,反對憲法草案,略雲:

  制定憲法,關係民國存亡,應如何審議精詳,力求完善。乃國民黨人,破壞者多,始則託名政黨,為虎作倀,危害國家,顛覆政府,事實具在,無可諱言。

  此次憲法起草委員會,該党議員居其多數,閱其所擬憲法草案,妨害國家者甚多。特舉其最要者,先約略言之:立憲精神,以分權為原則,臨時政府,一年以內,內閣三易,屢陷於無政府地位,皆誤於議會之有國務員同意權,此必須廢除者;今草案第十一條,國務總理之任命,須經眾議院同意,第四十三條,眾議院對於國務院,為不信任之決議時,須免其職,比較臨時約法,弊害尤甚。各部總長,雖准自由任命,然彈劾之外,又有不信任投票一條,必使各部行政,事事仰承意旨。否則國務員即不違法,議員喜怒任意,可投不信任之票,眾議員數五百九十六人,以過半數列席計之,但有二百九十九人表決,即應免職,是國務員隨時可以推翻,行政權全在眾議員少數人之手,直成為國會專制矣。自愛有為之士,其孰肯投身政界乎?

  各部各省,行政事務,範圍甚廣,行政實依其施行之法,均得有相當之處分,今草案第八十七條,法院依法律,受理民事刑事行政及其他一切訴訟云云,是不遵約法,另設平政院,乃使行政訴訟,亦隸法院,行政官無行政處分之權,法院得掣行政官之肘,立憲政體,固如是乎?國會閉會期間,設國會委員會,美國兩院規則內有之,而憲法上並無明文;今草案第五條,規定國會委員會,由參眾兩院選出四十人,共同組織之,會議以委員三分二以上列席,三分二以上同意決之,而其規定之職權,一諮請開國會委員會,一閉會期內,國務總理出缺時,任命署理,須得委員會同意,一發佈緊急命令,及財政緊急處分,均須經委員會議決。此不特侵奪政府應有之特權,而僅四十委員,但得二十餘人之列席,與十八人之同意,便可操縱一切,試問能否代表兩院意見,以少數人專制多數人,此尤侮蔑立法之甚者也。文武官吏,大總統有任命之權,今草案第一百八、九兩條,審計員由參議院選舉之,審計院長,因審計員互選之云云。

  審計員專以議員組織,則政府編制預算之權,亦同虛設,而審計又用事前監督,政府直無運用之餘地。國家歲入歲出,對於國會,有預算之提交,決算之報告,既予以監督之權,豈宜干預用人,層層束縛,以掣政府之肘?綜其流弊,將使行政一部,僅為國會附屬品,直是消滅行政獨立之權。近來各省省議會,掣肘行政,已成習慣,倘再令照國會專制辦法,將盡天下文武官吏,皆附屬于百十議員之下,是無政府也。值此建設時代,內亂外患,險象環生,各行政官力負責任,急起直追,猶虞不及,若反消滅行政一部獨立之權,勢非亡國滅種不止。推你為帝,想國必不亡,種必不滅。此種草案,既有人主持於前,自必有人構成於後,設非借此以遂其破壞傾覆之謀,何至於國勢民情,夢夢若是,但你也未必昭昭,奈何?征諸人民心理,既不謂然,即各國法律家,亦都訾駁,本大總統忝受付託之重,堅持保國救民之宗旨,確見此等違背共和政體之憲法,影響於國家治亂興亡者極大,何敢緘默不言?

  臨時約法,臨時大總統有提議修改約法之權,又美國議定憲法時,華盛頓充獨立殖民地代表第二聯合會議議長,雖寡所提議,而國民三十萬人出眾議員一人之規定,實華盛頓所主張。法國制定憲法時,馬克馬洪被選為正式大總統,命外務大臣布羅利,向國民會議提出憲法案,即為法國現行之原案。此法、美二國第一任大總統與聞憲法之事,具有先例可援。用特派員前赴國會陳述意見,以期盡我保國救民之微忱。草案內謬點甚多,一面已約集中外法家,公同討論,仍當隨時續告。各該文武長官,同為國民一分子,且各負保衛治安之責,對於國家根本大法,利害與共,亦未便知而不言。務望逐條研究,共抒讜論,於電到五日內,迅速條陳電複,以憑採擇。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