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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回 遭彈劾改任國務員 冒公民脅舉大總統(2)


  原來總統選舉法,本屬憲法中一部分,憲法未曾制定,先將選舉法提出另訂,又是一種困難問題,但既有意迎合,索性通融到底,便決定由憲法起草委員會,草成憲法一部分的總統選舉法。旋經憲法會議,各無異言,遂於十月四日,將總統選舉法全案,宣佈出來。其文如下:

  中華民國憲法會議,謹制定大總統選舉法,並宣佈之。

  〖大總統選舉法〗

  第一條 中華民國人民,完全享有公權,年滿四十歲以上,並住居國內滿十年以上者,得被選舉為大總統。

  第二條 大總統由國會議員,組織總統選舉會選舉之。

  前項選舉,以選舉人總數三分二以上之列席,用無記名投票行之,得票滿投票人數四分三者為當選。但兩次投票,無人當選時,就第二次得票較多者二名決選之,以得票過投票人數之半者為當選。

  第三條 大總統任期五年,如再被選,得連任一次。

  大總統任滿前三個月,國會議員,須自行集會,組織總統選舉會,行次任大總統之選舉。

  第四條 大總統就職時,須為左列之宣誓。

  余誓以至誠遵守憲法,執行大總統之職務,謹誓。

  第五條 大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本任大總統任滿之日止。

  大總統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以副總統代理之。

  副總統同時缺位時,由國務院攝行其職務,同時國會議員,于三個月內,自行集會,組織總統選舉會,行次任大總統之選舉。

  第六條 大總統應于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大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尚未就職,次任副總統亦不能代理時,由國務院攝行其職務。

  第七條 副總統之選舉,依選舉大總統之規定,與大總統之選舉,同時行之。但副總統缺位時,應補選之。

  〖附則〗

  大總統之職權,當憲法未制定以前,暫適用臨時約法關於臨時大總統職權之規定。

  總統選舉法,既經宣佈,即於十月六日,依選舉法定例,組織總統選舉會,借憲法會議議場,選舉正式總統。第一次投票,袁世凱得票最多,只投票人數,不滿四分之三,作為無效。第二次投票,仍不足法定人數,雖票上多書「袁世凱」三字,終歸無效。參議院議長,已改選王家襄,因兩次投票,徒費手續,乃邀集兩院議員,密與語道:「我看目下的時勢,非舉項城為總統,恐不得了。況項城左右,統思乘此立功,推他為帝,據我愚見,不如速舉項城為正式總統,免得君權復活。諸君洞明時局,諒也不以為謬呢。」

  【恐仍由袁氏授意。】

  各議員隨口應允,到了第三次投票,還是袁世凱、黎元洪二人,各占多數。再援照選舉法第二條說明,行決選法。正擬寫票投匭,忽有無數人士,擁入議場,服飾鮮明,形容威赫,差不多如軍隊一般。經會長問明來由,大眾齊聲道:「我等統是公民團,來觀盛舉,今日推選正式大總統,關係重大,總統賢良,統是諸君所賜,若選出一個不滿人望的總統,將來國家擾亂;全是諸君的罪過,哼哼!我公民團是不應許的。與其後日遭災,何如今日審慎。如或所舉非人,諸君不得出議院一步,先此通告,休要見怪!」

  【明明是袁氏團,竟自稱為公民,無怪來強姦民意。】

  數語說畢,遂軒眉抵掌的環繞攏來,竟把會場內議員,包圍至數十匝。【簡直是十面埋伏。】

  眾議員睹這情形,已窺透政府作用,沒奈何各握住了筆,草草書袁世凱三字,投入匭中。待至檢票唱名,自然票票是袁世凱,遂當場呼出,袁世凱當選為中華民國正式大總統。這十數字聲浪,傳將出來,便有好幾萬人的應聲,回答轉去,應聲中恰是「大總統萬歲」五字。

  看官不必細問,便可知是公民團的應聲了。公民團歡呼以後,一齊退出,又仿佛是得勝班師的形景。能夠強迫議員,應推莫大功勞。越日,選舉副總統,一次投票,即舉出黎元洪。

  得票滿法定人數,也沒有甚麼公民團,來院強迫了。選舉告終,當由國務院即日通電,佈告全國道:

  武昌黎副總統、各省都督、民政長、將軍、都統、副都統、辦事長官、經略使、鎮邊使、宣撫使、鎮守使、宣慰使鑒:本日國會組織總統選舉會,依法選舉,臨時大總統袁公,當選為大總統,特此通告,希轉知省議會,並通電所屬各縣,一體知照。國務院印。

  又由外交部長孫寶琦,照會駐京各公使道:

  為照會事:中華民國二年十月六日,經國民議會,依大總統選舉法選舉大總統,茲據議長報告,現任臨時大總統袁世凱,當選為中華民國大總統,定于十月十日行就職禮。相應照會貴署理公使大臣、署理大臣查照,即希轉達貴國政府可也。須至照會者。

  這次袁總統正式蒞任,一切禮節,已由國務院預先訂定,【預先二字,亦用得妙。】格外隆備。正是:

  政客低頭甘聽令,梟雄得志又登臺。

  欲知袁總統就職情形,且至下回再閱。

  *==*==*

  熊鳳凰就任總理,當時有人才內閣之稱,其實袁總統意中,第借熊為過渡人物,並非實行信任,熊氏亦何苦身當其沖乎?況解散議會,殺害議員,種種違法舉動,已露端倪,而熊氏適丁其時,將來為袁氏受過,已可預料。鳳兮鳳兮,何見幾之不早也?至選舉正式總統,再三迎合,尚受軍隊脅迫,若有潔身自好之議員,應亦先機遠引,而乃甘入漩渦,沁沁伣伣,為國民羞,毋亦自輕聲價耶?總之人生行事,多為利祿所誤,戀戀於利祿中,必有當斷不斷之憂,迨至後來結果,仍然身名兩隳,悔不可追,嗟何及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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