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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回 爭借款挑是翻非 請改制弄巧成拙(1)


  卻說袁總統既得大借款,所有訂約簽字諸手續,已經告竣,乃諮參眾兩議院,請他備案,國會是議案處,如何變作備案處。其文雲:

  臨時大總統諮:

  本年四月二十六日,據國務總理趙秉鈞、外交總長陸征祥、財政總長周學熙呈稱:竊維六國銀行團借款,先後磋商,已逾一年,上年九月間,曾經國務會議,擬定借款大綱,於十六十七兩日,赴參議院研究同意,以為進行標準,唇焦舌敝,往復磋磨。直至歲杪,合同條議,大致就緒,當於十二月二十七日,出席參議院,先將特別條件,逐條表決,複將普通條件,全體表決,經均通過,正擬定期簽字,該團忽以原議五厘利息,藉口巴爾幹戰事,歐洲市場,銀根奇緊,要求增加半厘,只得暫行停議。惟是賠洋各款,積欠累累,一再愆期,層次商展,追呼之迫,等於燃眉,百計籌維,無可應付。

  數月來他項借款,悉成畫餅,美國既已出團,而其餘五國,仍未變易方針,大局岌岌,朝不保夕,既無束手待斃之理,複鮮移緩就急之方。近接各省都督來電相迫,如江蘇程都督電,毋局于一時之毀譽,轉為萬世之罪人,安徽柏都督電,借款監督,欠款亦監督,毋寧忍痛須臾,尚可死中求活等語,尤為痛切。迫不得已,而賡續磋商,尚幸稍有進步,利息一節,該銀行團允仍照改為五厘,其他案件,亦悉如十二月二十七日通過參議院之原議。

  事機萬變,稍縱即逝,四月二十二日,奉大總統命令「五國銀行團借款合同,任命趙秉鈞、陸征祥、周學熙,全權會同簽字,此令。」等因,遵於二十四日,與該銀行團雙方簽訂草合同,複於二十六日,簽訂正合同,彼此分執存照,以免複生枝節。理合將華洋文合同各照備二份,並附用途單二份,呈請大總統鑒核,俯賜諮交議院查照備案,以昭信守等情。查此項借款條件,業于上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由國務總理暨財政總長,赴前參議院出席報告,均經表決通過,並載明參議院議事錄內,自系當然有效,相應諮明貴院查明備案可也。

  此諮。

  ***

  兩院議員,看到這項諮文,都生驚異。參議院中是國民黨聲勢最盛,專防袁政府違法擅行,此次遇著此案,不待再議,即複諮政府,謂:「大借款合同,未經臨時參議院議決,違法簽字,當然無效。」

  眾議院於五月五日開會,質問政府,請他解釋理由。是時國務總理趙秉鈞,以宋案既犯嫌疑,大借款又同簽字,萬不能免國會的攻擊,即於五月一日,決然辭職,徑赴天津。袁總統也知他微意,給他假期,暫令段祺瑞代理。

  段任陸軍總長,本與外交財政,不相干涉,至如簽字命令,更覺是沒有關係,不過已代任國務總理,無從趨避,只好出席答覆。眾議員當面責問,段言:「財政奇絀,無法可施,不得已變通辦理,還請諸君原諒!」

  各議員譁然道:「我等並非反對借款,實反對政府違法簽約,政府果可擅行,何需議院!何需我等!」

  【原是無需你等。】

  段亦不便強辯,只淡淡的答道:「論起交議的手續,原是未完,論起財政的情形,實是困極,鄙人於借款問題,前不與聞,諸君不要怪我;如可通融辦理,也是諸君的美意,餘無他說了。」

  【還是忠厚人口吻。】

  言畢自去。

  眾議員聚議紛紜,或說應退還諮文,或說應彈劾政府,有一小半是擁護政府,不發一言,當由議長湯化龍,提出承認不承認兩條,付各議員投票表決,結果是不承認票,有二百十九張,承認票只五十三張。想總是統一黨人所投。因即決議,不承認這大借款,擬將諮文退還。惟統一黨系政府私人,暗替政府設法,與共和黨民主黨密商數次,勸他承認。兩黨尚覺為難,袁總統默揣人情,多半拜金主義,遂陰囑統一黨員,用了阿堵物,買通兩黨。果然錢可通靈,兩黨得了若干好處,遂箝住口舌,不生異議,且與統一黨合併為一,統名進步黨。【想是富貴的進步,不是政治的進步。】只國民黨議員,始終不受籠絡,再三爭執。進步黨由他喧嘩,索性遊行都市,流連花酒,把國事撇諸腦後。【得了賄賂,樂得使用。】

  國會中出席人數,屢不過半,只好關門回寓,好幾日停輟議事。國民黨忍無可忍,乃通電各省都督民政長,請他主持公論,勿承認政府借款。進步黨也電致各省,說是:「政府借款,萬不得已,議院中反抗政府,不過一部分私見,未足生效。」

  就是財政總長周學熙,又電告全國,聲明大借款理由,略言:「政府借款,實履行前參議院議決的案件,未嘗違背約法。」

  於是循環相攻,爭論不已。各省都督民政長,有袒護政府的,有詆斥政府的,惟浙江都督朱瑞,有一通電,頗中情理。小子浙人,尚記在腦中,請錄與看官一閱。電詞雲:

  竊維共和國家,主權在民,國會受人民之委託,為人民之代表,畀以立法之權,使其監督政府。其責至重,其位彌尊。吾國肇建以後,幾曆艱難,始克睹正式國會之成立,國內人民,罔不喁望。蓋以議院為一國大政所自出,凡政府之措施,必依院議為證據,兩院幸已告成,則凡關於國家存亡榮悴諸大問題,皆可由院一一解決,以副吾民之意。自開會以來,所議者為借款一事,軒然大波,迄今未已。夫借用外債,關係國家之財政,國民之負擔,其為重要,何俟申論?國會諸君,注意於茲,卓識可佩。惟是國基未固,時艱日亟,借款以外之重要事項,尚不一而足,有等於此者,且有遠甚於此者,例如選舉總統,制定憲法諸事,皆急待討論,未可擱延,今以借款一案,爭論不休,致使尺寸之時光,駸駸坐逝,揆諸時勢,似有未宜。且借款一事,據院內宣言,並不反對,所研究者惟在此次政府之簽約,是否適法。夫欲知政府之簽約,是否適法,但須詳查前參議院之議事錄,並證諸前參議院當事之議員,自可立為解決,無待煩言。此數語亦袒護政府。乃各持所見,異說蜂起,甲派以之為違法,乙派則以之為適法,迷離惝恍,聞者驚疑。且丙党議員通電,謂:「政府違法簽約,已經多數表決,勿予承認」,而丁党議員來電,則謂:「不承認政府簽約之議,並未經多數通過,不能生效。」

  於是此方朝飛一電,謂彼黨故事推翻,而彼方複夕出一文,謂此黨橫加誣罪。一室自起干戈,同舍儼同敵國,非僅駭域中之觀聽,亦慮貽非笑于外人。以國會居民具爾瞻神聖莊嚴之地,而言詞之雜出如此,其何以慰人民屬望之殷耶?尤有不能已於言者,院內之事件,須於院內解決之,不特法理之當然,亦為各國之通例。若夫院內之事,而求解決於院外,瑞誠不敏,未之前聞。應該駁斥。今兩院議員諸君,以借款一事,紛紛電告各省都督民政長,意將訴諸公論,待決國人,在諸君各有苦衷,當為舉世所諒,第各都督民政長,或總師幹,或司民政,與國會權責各殊,不容幹越,雖敬愛議院諸君,而欲稍稍助力,法律具在,其道無由。竊以院內各黨,對於國家大事,允宜力持大體,取協商之主義,若惟絕對立於相反地位,則不能解決之事件,將繼此而日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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