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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定廟樂及舞詔
禮樂之作,所以類物表庸,而不忘其本者也。凡音樂以舞為主,自黃帝《雲門》以下,至於周《大武》,皆太廟舞名也。然則其所司之官,皆曰「太樂」,所以總領諸物,不可以一物名。武皇帝廟樂未稱。其議定廟樂及舞,舞者所執綴兆之制,聲歌之詩,務令詳備,樂官自如故,為「太樂」。
〈《宋書·樂志一》,《通典》一百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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