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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妹等四人各封長公主制


  敕:

  古者帝子下嫁,必使王公主焉;近代或有未笄年而賜湯沐者,亦如公主之號,以寵重之。第十二妹等,先皇帝之子也,比朕之子,宜加等焉。故當幼年,各封善地,鹹命為長公主,未及厘降,先開邑封,所以慰太后慈念之心,表先帝肅雍之訓,亦欲使吾孝理之道,敦睦之風,自骨肉間,以及天下。可依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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