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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彪授金州刺史等制


  楊子留後殷彪授金州刺史兼侍御史、河陰令韋同憲授南鄭令、韋弁授絳州長史三人同制

  敕:

  某官殷彪等:今之郡守,古侯伯也;今之邑令,古子男也。於吏有君臣之道焉,于人有父母之道焉。郡邑之間,承上率下者,州長史也。凡此之官,與吾共理,使吾人安而無怨者,其外在吏良而致平乎?金,秦之郡也,奏告專達,得行異政,以彪清平信惠,臨事能守,大小之職,率著名績,故仍憲簡,俾往牧之。南鄭,梁之邑也,上有賢帥,無憂掣肘,以同憲河陰有政,可以移用,故換銅印,俾往宰之。而絳為名藩,弁實良士,命之贊貳,亦葉其宜。宜各悉心,修舉三職。可依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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