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白居易 > 白居易《制》 | 上頁 下頁
王眾仲可衡州刺史制


  敕:

  前虔州刺史王眾仲,聚學修身,由文飾吏,累經任使,頗著良能,前牧南康,亦聞有政,宜新印綬,載領藩條。而衡湘之間,蠻越雜處,無以俗陋,不慎乃事,無以地遠,而怠厥心,副吾陟明,俟汝奏課。可依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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