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白居易 > 白居易《制》 | 上頁 下頁
陳中師除太常少卿制


  敕:

  尚書吏部郎中兼侍御史陳中師,早以體物之文,待問之學,中鄉里選,第甲乙科。及筮仕立身,皆有本末,不背俗以矯逸,不趍時以沽名,從容中道,自致聞望。累踐郎署,再參憲司,官無卑崇,事無簡劇,如玉在佩,動必有聲,為時所稱,何用不可。朕以立國之本,禮樂為先,今之太常,兼掌其事,貳茲職者,不亦重乎?歷代迄今,謂之清選。往復是命,佇觀有成,予方急才,爾寧久次。可太常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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