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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〇三


  得甲將死,命其子以嬖妾為殉,其子嫁之。或非其違父之命,子雲:「不敢陷父于惡。」

  觀行慰心,則稟父命,辨惑執禮,宜全子道。甲立身失正,沒齒歸亂,命子以邪,生不戒之在色,愛妾為殉,死而有害於人。違則棄言,順為陷惡。三年之道,雖奉先而無改,一言以失,雖致親於不義。誠宜嫁是,豈可順非?況孝在慎終,有同魏顆理命,事殊改正,未傷莊子難能。宜忘在耳之言,庶見因心之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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