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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


  得乙充選人職官,選人代試,法司斷乙與代試者同罪,訴雲:「實不知情。」

  官擇賢良,選稽名實,茍作偽而心拙,必代斫而手傷。乙情非容奸,行乖周慎,將如吾面,遂充職以不疑,未見子心,果代試而有悔。既彰聞而貽戚,乃連坐以論辜。察情諒不同謀,詰罪誠應異罰。法無攸赦,選者當准格論,人不易知,職官所宜情恕。削奪恐為過當,貶降庶葉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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