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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〇


  得甲為獄吏,囚走限內,他人獲之,甲請免罪。

  圜土不嚴,罪人其遁,亡而由己,誠曰慢官,獲則因人,其何補過?相維彼甲,所謂攸司,不念恪居,儆於羑裡,旋聞失守,逸乃楚囚,雖非故縱所為,曾是慢常而致。徒稱勿佚,未可塞違。得於他人,自是疏網無漏,失其所職,豈可出柙不科?無貪假手之功,固合甘心於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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