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白居易 > 百道判 | 上頁 下頁
六〇


  得丁將在別屯,士卒有犯,每專殺戮。禦史舉劾,訴稱:「曾受棨戟之賜。」

  將非處右,莫敢示威,軍或別屯,則宜專命。丁位雖佐理,分以戎行,執專征之權,錫虧于周典,操司獄之柄,受綮於漢儀。既有令而必行,信無瑕而可戮,實握兵之能政,奚執簡之舉違。如或稟命于連營,畏子不敢,今則分部而賜戟,無我有違。宜崇魏絳之威,勿議秦彭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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