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白居易 > 白氏長慶集 | 上頁 下頁
百道判47


  得丁氏有邑號,犯罪當贖,請同封爵之例。所司不許。辭云:邑號不因夫子而致。

  邑號旌賢,國章議貴,如或不能自庇,則將焉用其封?丁氏恩降閨門,罪罹邦憲。寵非他致,既因表以勳賢;咎雖自貽,亦可免于刑戮。若不從其寬典,則何貴于虛封?漢恤緹縈,猶聞贖父;齊分石窌,豈不庇身?宜聽「輯矣」之辭,難奪「贖兮」之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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