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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十 奏狀三


  〔凡七首〕

  ▼論重考科目人狀

  今年吏部應送科目及平判人所試文書等。

  右,臣等奉中書門下牒稱「奉進旨,令臣等重考定聞奏」者。臣等竊有所見,不敢不奏。伏以今年吏部科第,不置考官,唯遣尚書、侍郎二人考試。吏部事至繁劇,考送固難精詳,所送文書,未免瑕病。臣等若苦考覆,退者必多。韓皋累朝舊臣,伏料陛下不能以小事致責。臣等又以朝廷所設科目,雖限文字,其間收采,兼取人材。今吏部只送十人,數且非廣,其中更重黜落,亦恐事體不弘。以臣所見,兼請不考,已得者不妨儌幸,不得者所勝無多,貴收人材,務存大體。伏乞以臣等此狀宣付宰臣,重賜裁量。伏聽進旨。

  〔元和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重考定科目官將仕郎守尚書祠部員外郎臣白居易、重考定科目官將仕郎守尚書祠部員外郎上護軍臣李虞仲等狀奏。〕

  ▼舉人自代狀

  中書省朝議郎、權知尚書兵部郎中、騎都尉楊嗣複。

  右,臣伏准建中元年正月五日敕,文武常參官上後三日舉一人自代者。伏以前件官有辯政之學,有體要之文,文可以掌王言,學可以待顧問。名實相副,輩流所推。選備侍臣,參知制命,酌其宜稱,誠合在先。臣既諳詳,輒舉自代。謹具聞薦,伏聽敕旨。

  〔長慶元年正月四日,新授朝議郎守尚書主客郎中知制誥臣白居易狀奏。〕

  ▼論重考試進士事宜狀

  右,臣等伏料自欲重試進士已來,論奏者甚眾。伏計煩黷聖聽之外,必以為或親或故,同為黨庇。臣今非不知,但以避嫌事小,隱情責深,所以冒犯天威,不敢不奏。伏希聖鑒,試詳臣言。伏以陛下慮今年及第進士之中,子弟得者僥倖,平人落者受屈,故令重試重考,乃至公至平,凡是平人,孰不慶倖?況臣等才識淺劣,謬蒙選充考官。自受命以來,夙夜惶懼,實憂愚昧,不副天心。敢不盡力竭誠,苦考得失。其間瑕病,纖毫不容。猶期再三,知臣懇盡。

  然臣等別有愚見,上禆聖聰,反復思量,輒敢密奏。伏准禮部試進士例,許用書策,兼得通宵。得通宵則思慮必周,用書策則文字不錯。昨重試之日,書策不容一字,木燭只許兩條,迫促驚忙,幸皆成就。若比禮部所試,事校不同,雖詩賦之間,皆有瑕病,在與奪之際,或可矜量。倘陛下垂仁察之心,降特達之命,明示瑕病,以表無私,特全聲名,以存大體。如此則進士等知非而愧恥,其父兄等感激而戴恩。至於有司,敢不懲革?

  臣等皆蒙寵擢,又忝職司,實願禆補聖明,敢不罄竭肝膽。謹具奏聞,伏待聖裁。謹奏。

  〔長慶元年四月十日,重考試進士官朝議郎守尚書主客郎中知制誥臣白居易、重考試進士官朝散大夫守中書舍人上輕車都尉臣王起等奏。〕

  ▼讓絹狀〔長慶元年八月十三日進〕

  恩賜田布與臣人事絹五百匹。

  右,田布以臣宣慰進旨,敬命荷恩,遂與臣前件絹。臣不敢受,尋以奏陳,昨日中使第五文岑就宅奉宣,令臣受取者。臣以當時進狀陳謝訖。感戴聖恩,昨日不敢不謝;酌量事理,今日不敢不言。臣家素貧,非不要物,但以昨者陛下遣臣宣諭田布,不同常例。田布今日之事,不同諸家。何者?未報父讎,未雪國恥,凡人有物,猶合助之,況取其財,有所不忍。又昨《除田布魏博節度制》中誡云:「一飯之飽,必均於士卒;一毫之費,必用於戈矛。」今以五百匹絹與臣,臣若便受,則是有違制命,不副天心。

  臣又以凡節將之臣,發軍討叛,大費雖資於公給,小用亦藉其家財。今陛下方欲使田布誓心報讎,捐軀殺賊,伏料宣諭慰問,使者道路相望。若奉使之人,悉須得物,臣恐鎮州賊徒未殄,田布財產已空,欲救將來,乞從臣始。此則求田布物者必息,而田布感聖渥倍深,責其成功,必有可望。

  臣食國家之厚祿,居陛下之清官,每月俸錢,尚慚屍素,無名之貨,豈合苟求?伏願天鑒照臨,知臣不是飾讓。臣又非不知如此小事,不合塵黷尊嚴,心實不安,不敢不奏。其前件絹,臣尋已卻還田布,伏乞聖慈許臣不敢取,仍望宣示田布,令知聖恩。謹錄奏聞,伏待進旨。

  ▼論左降獨孤朗等狀〔長慶元年十二月十一日奏〕

  都官員外郎史館修撰獨孤朗可富州刺史,起居舍人溫造可朗州刺史,司勳員外郎李肇可灃州刺史,刑部員外郎王鎰可郢州刺史。

  右,今日宰相送詞頭,左降前件官如前,令臣撰詞者。臣伏以李景儉因飲酒醉,詆忤宰相,既從遠貶,已是深文。其同飲四人,又一例左降。臣有所見,不敢不陳。伏以兩省、史館,皆是近署,聚飲致醉,理亦非宜,然皆貶官,即恐太重。況獨孤朗與李景儉等皆是僚友,旦夕往來,一飯一飲,蓋是常事。景儉飲散之後,忽然醉發,自猶不覺,何況他人?以此矜量,情亦可恕。臣又見貞元之末,時政嚴急,人家不敢歡宴,朝士不敢過從,眾心無憀,以為不可。

  自陛下臨禦,及此二年,聖慈寬和,天下欣戴。臣恐此詔或下,眾情不免驚憂,兼恐朝廷官寮,從此不敢聚會,四方諸遠,不知事由,奔走流傳,事體非便。伏惟宸鑒,更賜裁量,免至貶官,各令罰俸。感恩知失,亦足戒懲。

  臣不揆惷愚,輒敢塵黷,豈不懼罪,豈不惜身?但緣進不因人,出於聖念,自忠州刺史累遷中書舍人,已涉二年,一無禆補,夙夜慚惕,實不自安。前後制敕之間,若非甚不可者,恐煩聖聽,多不備論。今者所見,若又不奏,是圖省事,有負皇恩。伏希天慈,以此詳察,知臣所奏,不是偶然。其獨孤朗等四人出官詞頭,臣已封訖,未敢撰進。伏待聖旨。

  ▼論行營狀〔應緣鎮州行營利害事宜,謹具如後。〕

  一、請專委李光顏東面討逐,委裴度四面臨境招諭事。

  右,臣等伏見自幽鎮有事以來,詔太原、魏博、澤潞、易定、滄州等五道節度,各領全軍,又征諸道兵馬,計士八十萬,四面圍繞,已逾半年。王師無功,賊勢猶盛,弓高已失,深州甚危者,豈不以兵數太多,反難為用,節將太眾,則心不齊,莫肯率先,遞相顧望?又以朝廷賞罰,近日不行,未立功者或先封官,已敗衂者不聞得罪,既無懲勸,以至遷延,若不改張,必無所望。

  今李光顏既除陳許節度,盡領本軍,伏請抽諸道勁兵,通前約與三四萬人,從東速進,開弓高糧路,合下博諸軍,解深、邢重圍,與元翼合勢。令裴度領太原全軍,兼招討舊職,四面壓境,觀釁而動。若乘虛得便,即令同力剪除;若戰勝賊窮,亦許受降納款。如此則鎮州來攻以分其力,招諭以動其心,未及誅夷,自生變改。況光顏久諳戰陣,素有威名;裴度為人忠勇果決,加以明懸賞罰,使其憂責在身,事勢驅之,自須死戰。若比向前模様,用命百倍相懸,破賊責功,無出於此。況太原興王之地,天下勁兵,今既得人,足當一面。以此計度,無如二人。

  一、請抽揀魏博、澤潞、易定、滄州四道兵馬,分付光顏事。

  右,伏請詔光顏於前件四道揀選馬步精鋭者,每軍各取三四千人,並令光顏專統。一則藉其兵力,討襲鎮州,二乃每軍抽人,不為不用。其餘放去,理亦無妨,況令守疆,亦足展効。或聞澤潞、魏博兵馬同討淮西之時,素諳光顏勤恤將士,必樂為用,可望成功。

  今光顏得到下博後,即陳許先有八千人,昨又發三千人,光顏又領鳳翔馬軍一千三百人,加以徐泗、鄭滑、河陽等軍,悉皆勁鋭堪用。況兼魏博等四道所抽兵馬,約有三四萬人,盡付光顏,足以成事。其襄陽、陝府、東都、汝州等道兵馬,仍委光顏揀擇可否。若不堪用,不如放還。豈唯虛費資糧,兼恐撓敗軍陣。今既只留東西二師,請各置都監一人,諸道兵馬監軍,伏請一時停罷。如此則眾齊令一,必有成功。

  一、請勒魏博等四道兵馬,卻守本界事。

  右,伏以朝廷本用田布之意,以弘正遇害,令報父仇,望其感激眾心,先立功効。今領全師出界,供給度支,數月已來,都不進討。非田布固欲如此,抑有其由。或聞魏博一軍,累經優賞,兵驕將富,莫肯為用。況其軍一月之費,計實錢二十七八萬貫,今天下百計求取,不足充其數月衣糧,若且依前,將何供給?則不如使退守本境,自供給衣糧,省費之間,利害明矣。其澤潞、易定等,雖經接戰,勝負略均。且昭義全軍,收臨城一縣不得,則其兵力亦可知矣。滄州新經敗挫,叔良又乏將謀,勢不支任,必無可望。今請魏博等四道,各歸本界,嚴守封疆。如此則不獨減無用之兵,亦可以省有限之費。就中魏博,尤要退軍,虛費貲糧,最可痛惜者也。

  一、請省行營糧料事。

  右,伏以行營最切者,豈不以國用將竭,軍費不充,更至春夏已來,實恐計無所出。今若兩道共留六萬,其餘退食本道衣糧,即每月所費,僅減其半,一月之用,可給兩月,唯供六萬,所費無多,既易支持,自然豐足,責其死戰,敢不盡心。臣以為當今至切,無過於此。

  一、請因朱克融授節後,速討王庭湊事。

  右,克融、庭湊,同惡相濟,物情事理,斷在不疑。今朝廷特赦克融,新授節鉞,縱終助援,必恐遲疑。當逗留克融之時,是經營庭湊之日,遲則心固,久則計成,三數月間,須有次第,延引入夏,轉難用兵。今正是時,時不可失。以臣等所見,謹具如前。伏以行營今日事宜,真可謂急危極矣,其間變故,遠不可知,但恐如今救已遲晚,若猶可及,無出於此。何者?苟兵數不抽,軍費不減,食既不足,眾何以安?不安之中,何事不有?伏料陛下覽臣此狀,必有二疑。

  一者以臣等悉是儒生,不諳兵事,縱知誠懇,的未信行。臣亦以此自疑,久未敢奏。今既事切,不敢不言。若攻戰機宜,非臣所習,而軍國利害,雖愚亦知。況察群情,兼聽眾議,與臣此奏,所見多同。伏望不以臣等儒生,輕而不用也。

  二者,伏恐行營事勢,奏報不真,皆雲賊徒計日合破。又陛下以制置既久,難於改移。前事若得其宜,即合旋有成績,至今既無次第,安得不務改圖?古人云:「收之桑榆,事猶未晚。」若因循且過,即救療轉難。臣又切有過憂,敢不盡吐肝肺?實恐軍困不濟,更須百計誅求,日引月加,以至困極。今天下諸色錢內,每貫已抽減三百,茶鹽估價,有司並已增加,水陸關津,四方多請率稅。不許即用度交闕,盡許則人心無憀。自古安危,皆系於此。伏乞聖慮,察而念之,不以重難改移,忽於大計也。

  臣等又憂深州久圍,救兵不至,弓高新陷,糧道未通,下博諸軍,致於窮地,光顏兵少,欲入無由。外既救援不來,內即餱糧罄竭,各求生路,誰向死門?無可奈何,忽然奔散,即聖心雖悔,其可及乎?其鑒不遙,在貞元中,韓全義五樓之敗是也。伏望陛下詳臣此狀,思臣此言,若以為然,速賜裁斷。臣等受恩日久,憂國情深,志在懇切,言無方便。伏望聖鑒,俯察愚衷。無任感激悃款之至,謹同詣延英門進狀以聞,伏聽敕旨。謹奏。

  〔長慶二年正月五日,朝散大夫守中書舍人上柱國臣白居易狀奏。〕

  ▼論姚文秀打殺妻狀〔長慶二年五月十一日奏〕

  據刑部及大理寺所斷:「准律,非因鬥爭,無事而殺者,名為故殺。」今姚文秀有事而殺者,則非故殺。據大理司直崔元式所執:准律,相爭為鬥,相擊為毆,交鬥致死,始名鬥殺。今阿王被打狼籍,以致于死,姚文秀檢驗身上,一無損傷,則不得名為相擊。阿王當夜已死,又何以名為相爭?既非鬥爭,又蓄怨怒,即是故殺者。右按《律疏》云:「不因爭鬥,無事而殺,名為故殺。」此言事者,謂爭鬥之事,非該他事。今大理刑部所執,以姚文秀怒妻有過,即不是無事。既是有事,因而毆死,則非故殺者。此則唯用「無事」兩字,不引「爭鬥」上文。

  如此,是使天下之人皆得因事殺人,殺人了,即曰「我有事而殺,非故殺也」,如此可乎?且天下之人,豈有無事而殺人者?是明事謂爭鬥之事,非他事也。又凡言鬥毆死者,謂事素非憎嫌,偶相爭鬥,一毆一擊,不意而死,如此則非故殺,以其本原無殺心。

  今姚文秀怒妻頗深,挾恨既久,毆打狼籍,當夜便死,察其情狀,不是偶然。此非故殺,孰為故殺?若以先因爭罵,不是故殺,即如有謀殺人者,先引相罵,便是交爭,一爭之後,以物毆殺了,則曰「我因有事而殺,非故殺也。」又如此可乎?設使因爭,理猶不可,況阿王已死,無以辨明,姚文秀自雲相爭,有何憑據?

  又大理寺所引劉士信及駱全儒等毆殺人事,承前寺斷不為故殺,恐與姚文秀事,其間情狀不同。假如略同,何妨誤斷,便將作例,未足為憑。伏以獄貴察情,法須可久,若崔元式所議不用,大理寺所執得行,實恐被毆死者自此長冤,故殺者從今得計。謹同參酌,件錄如前。

  奉敕:姚文秀殺妻,罪在十惡,若從宥免,是長凶愚。其律縱有互文,在理終須果斷。宜依白居易狀,委所在決重杖一頓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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