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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移冀州就糧兵士歸本州劄子


  臣竊見冀州見屯兵一萬二千五百餘人,每年約支人糧馬料三十八萬余石,內四千餘人卻系真定府就糧,約支人糧馬料十三萬余石。其春冬衣賜紬絹共支十萬三千餘疋,布一萬六千五百余段,綿一十三萬五千餘兩,隨衣錢一萬四千餘貫,料錢等每月八千餘貫。勘會本州夏秋稅斛鬥共納四萬三千余石,夏稅紬絹五千四百餘疋,綿二萬七千餘兩外,逐年所少斛鬥三十三萬七千余石,紬絹九萬八千餘疋,布一萬六千五百余段,並是轉運司逐時旋擘畫應副。

  大凡兵士就糧,須籍儲廩有餘,便於計置之處,方可屯泊,未聞本處軍食不足,而能更贍別路兵馬。緣冀州所出賦稅至少,兼不通水路,無由般運,北去高陽關四程,又非控扼之所。蓋當時臣僚不為國家經久計慮,更屯別路兵馬在彼,不惟枉費糧食,兼亦絕難計置。即今本州民力凋殘,公私匱乏,若朝廷不切處置,將來必成大患。其真定府兵士十四指揮,欲乞專委本路安撫司,令密切相度,合作如何擘畫,令並家屬漸次抽歸本路州軍安泊。況西路易得斛鬥,事理至便。如賜允許,只作朝廷意度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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