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包拯 > 包公奏議集 | 上頁 下頁
論放欠劄子


  臣伏睹《明堂赦書》,「應今日以前天下欠負官物,並于干係保人名下催納,無非侵欺盜用。或雖是侵盜,見今本家並干係保人內委無抵當者,並令本屬及轉運司保明聞奏。其累經官吏保明,三司未與除放者,限赦到一月內,令本處先具自來保明度數,申本路轉運司,疾速保明,繳連聞奏,當議並與除放。」此誠陛下優恤元元如是之至也。然臣曆觀前後赦文,凡所恩貸,無不周悉,而有司往往廢格,不即遵行。

  臣竊聞真宗咸平年中,親禦便殿,放三司所引諸色違欠凡四千一百六人,計物八萬三千數。蓋先帝以恩詔每宥,通責有司,必究問本末,或縲系追逮,益為煩擾,故命以籍引對而面釋之。大哉,先帝憂民軫物之心,惟恐不及。伏望陛下特降指揮,委三司將應系諸色逋欠人各具因依,一一類聚,備錄申奏,並令引見,詳酌除放。如此,則恩出於上,敝絕於下矣。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