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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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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公奏議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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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勾衙前請限二年一替劄子
臣竊見河北沿邊諸州軍,只管一兩縣處,其得替押錄裡正人數至少,供應衙前不足,遂於近下散戶內直差未充衙前客司執役,應副重難差遣,並無年限替期。且自來條貫,應得替押錄裡正充衙前三年及二年滿日,並放歸農。蓋以先曆優輕,令免重難一次。所有直差衙前,又不曾經歷優輕,卻令長入,不與番替,直候家產蕩盡,方得逐便。若比押錄裡正先曆優輕,又有歸農年限,則苦樂甚不均濟。
欲乞將應河北諸州軍直差衙前客司,並與二年一替,其情願永充者,亦聽從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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