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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贓吏該恩未得敘用劄子


  臣竊聞太宗朝臣僚或犯贓罪,並配少府監隸役。及該赦宥,謂近臣曰:「此既犯贓污,只可放令遂便,不可複以官爵。」其責貪殘、慎名器也如此。且兩漢以贓私致罪者,尚禁錮子孫,矧自犯之乎?今明堂大赦,應系貶降臣僚,例該錄用。若張可久先任淮南轉運使日,以自販私鹽、剩收職田黜削,累經敘用,已任蔡州節度副使,見監陳州糧料,今來不可更複正官,欲望且與散官,量移差遣。其餘應以贓濫致罪者,乞不一例錄用,所貴贓吏稍知警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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