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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重斷張可久劄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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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等伏見僉書武信軍節度判官廳公事吳奎奏勘前淮南轉運按察使、司勳郎中張可久招伏,不合在任日于部下興販私鹽一萬餘斤等情罪案,下大理寺。 竊慮本寺引用應犯違禁等物,並以見捉獲斤兩條貫定斷。今張可久販私鹽已經賣過,別無見在,議罪必輕。況前件條貫,本為細民所投,按張可久本庸鄙之資,濫按察之任,為朝廷之倚重,乃一方之表帥,而巧圖財利,冒犯禁憲,雖前後職司臣僚或有以贓濫獲罪,然未有如可久之甚者。此而可恕,孰不可容? 其張可久乞不原近降疏決,特於法外重行遠地編管,以勵將來。仍乞今後應臣僚等或犯興販諸般違禁等物者,不以見在或廢用,並以元犯斤石罪名定斷。其諸色人等所犯,即依舊條施行。所貴貪猥之輩,稍知警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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