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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乞不用贓吏劄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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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聞廉者民之表也,貪者民之賊也。今天下郡縣至廣,官吏至眾,而贓污擿發,無日無之。洎具案既上,或橫貸以全其生,或推恩以除其釁,雖有重律,只同空文,貪猥之徒,殊無畏憚。昔兩漢以贓私致罪者,皆禁錮子孫,矧自犯之乎?太宗朝,嘗有臣僚數軰犯罪,並配少府監隸役,及該赦宥,謂近臣曰:「此輩既犯贓濫,只可放令遂便,不可複以官爵。」其責貪殘、慎名器如此,皆先朝令典,固可遵行。欲乞今後應臣僚犯贓抵罪,不從輕貸,並依條施行。縱遇大赦,更不錄用。或所犯若輕者,只得授副使、上佐。如此,則廉吏知所勸,貪夫知所懼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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