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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李用和捉獲張海乞依賞格酬獎劄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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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聞功疑惟重,乃國之令規;賞不踰時,欲人之知勸。抑先聖之格訓,又馭邦之大柄也。伏見朝廷先以軍賊張海等未獲,特立賞格,召募使臣,如捉獲,依傅永吉例,優加酬獎。近聞右侍禁李用和應募而往,不踰數旬,果能殺獲張海等四人,餘眾並已潰散。用和授東頭供奉官、閣門祗候。中外聞之,無不失望,似非朝廷開示大信之旨也。且張海一歲之內,恣行殘暴,京西十餘郡,幅員數千里,官吏逃竄,士民塗炭,以至江淮州縣,無不震驚。前後凡遣使臣,悉多敗衄。 臣竊謂張海之害,甚于王倫,用和之功,優於永吉。而永吉左班殿直、閣門祗候,凡超八資,授諸司副使、宣事舍人。今用和止超四資,功同賞異,何以激勸將來?且有明文,豈宜降等?況西鄙未定,盜賊間起,方當責効之際,不可失信於人。其李用和欲乞依准元降指揮,比類傅永吉,特與優改官秩。如此,上之出令,貴乎必行,下之立功,樂於自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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