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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順帝陽嘉元年


  漢順帝陽嘉元年(公元132年)

  春正月乙巳,立貴人梁氏為皇后。

  京師旱。

  三月,揚州六郡妖賊章河等寇四十九縣,殺傷長吏。

  庚寅,赦天下,改元。

  夏四月,梁商加位特進;頃之,拜執金吾。

  冬,耿曄遣烏桓戎末魔等鈔擊鮮卑,大獲而還。鮮卑複寇遼東屬國,耿曄移屯遼東無慮城以拒之。

  尚書令左雄上疏曰:「昔宣帝以為吏數變易,則下不安業;久於其事,則民服教化。其有政治者,輒以璽書勉勵,增秩賜金,公卿缺則以次用之。是以吏稱其職,民安其業,漢世良吏,于茲為盛。今典城百里,轉動無常,各懷一切,莫慮長久。謂殺害不辜為威風,聚斂整辦為賢能;以治己安民為劣弱,奉法循理為不治。髡鉗之戮,生於睚眥;覆屍之禍,成於喜怒。視民如寇仇,稅之如豺虎。監司項背相望,與同疾疢,見非不舉,聞惡不察。觀政於亭傳,責成於期月;言善不稱德,論功不據實。虛誕者獲譽,拘檢者離毀;或因罪而引高,或色斯而求名,州宰不覆,競共辟召,踴躍升騰,超等逾匹。或考奏捕案,而亡不受罪,會赦行賂,複見洗滌,朱紫同色,清濁不分。故使奸猾枉濫,輕忽去就,拜除如流,缺動百數。鄉官、部吏,職賤祿薄,車馬衣服,一出於民,廉者取足,貪者充家;特選、橫調,紛紛不絕,送迎煩費,損政傷民。和氣未洽,災眚不消,咎皆在此。臣愚以為守相、長吏惠和有顯效者,可就增秩,勿移徙;非父母喪,不得去官。其不從法禁,不式王命,錮之終身,雖會赦令,不得齒列。若被劾奏,亡不就法者,徙家邊郡,以懲其後。其鄉部親民之吏,皆用儒生清白任從政者,寬其負算,增其秩祿;吏職滿歲,宰府州郡乃得辟舉。如此,威福之路塞,虛偽之端絕,送迎之役損,賦斂之源息,循理之吏得成其化,率土之民各寧其所矣。」帝感其言,複申無故去官之禁,又下有司考吏治真偽,詳所施行;而宦官不便,終不能行。

  雄又上言:「孔子曰:『四十不惑』,《禮》稱強仕。請自今,孝廉年不滿四十,不得察舉,皆先詣公府,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副之端門,練其虛實,以觀異能,以美風俗。有不承科令者,正其罪法。若有茂材異行,自可不拘年齒。」帝從之。胡廣、郭虔、史敞上書駁之曰:「凡選舉因才,無拘定制。六奇之策,不出經學;鄭、阿之政,非必章奏;甘、奇顯用,年乖強仁;終、賈揚聲,亦在弱冠。前世以來,貢舉之制,莫或回革。今以一臣之言,剗戾舊章,便利未明,眾心不厭。矯枉變常,政之所重,而不訪台司,不謀卿士,若事下之後,議者剝異,異之則朝失其便,同之則王言已行。臣愚以為可宣下百官,參其同異,然後覽擇勝否,詳采厥衷。」帝不從。

  辛卯,初令「郡國舉孝廉,限年四十以上;諸生通章句,文吏能箋奏,乃得應選。其有茂才異行,若顏淵、子奇,不拘年齒。」久之,廣陵所舉孝廉徐淑,年未四十。台郎詰之,對曰:「詔書曰:『有如顏回、子奇,不拘年齒。』是故本郡以臣充選。」郎不能屈。左雄詰之曰:「昔顏回聞一知十,孝廉聞一知幾邪?」淑無以對,乃罷卻之。郡守坐免。

  ***

  袁宏論曰:夫謀事作制,以經世訓物,必使可為也。古者四十而仕,非謂彈冠之會必將是年也。以為可事之時在於強盛,故舉其大限以為民衷。且顏淵、子奇,曠代一有,而欲以斯為格,豈不偏乎!然雄公直精明,能審核真偽,決志行之。頃之,胡廣出為濟陰太守,與諸郡守十餘人皆坐謬舉免黜;唯汝南陳蕃、潁川李膺、下邳陳球等三十餘人得拜郎中。自是牧、守畏栗,莫敢輕舉。迄於永嘉,察選清平,多得其人。

  ***

  閏月庚子,恭陵百丈廡災。

  上聞北海郎顗精於陰陽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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