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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和帝永元十五年


  漢和帝永元十五年(公元103年)

  夏四月甲子晦,日有食之。時帝遵肅宗故事,兄弟皆留京師,有司以日食陰盛,奏遣諸王就國。詔曰:「甲子之異,責由一人。諸王幼稚,早離顧複,弱冠相育,常有《蓼莪》、《凱風》之哀。選儒之恩,知非國典,且複宿留。」

  秋九月壬年,車駕南巡,清河、濟北、河間三王並從。

  四州雨水。

  冬十月戊申,帝幸章陵;戊午,進幸雲夢。時太尉張禹留守,聞車駕當幸江陵,以為不宜冒險遠遊,驛馬上諫。詔報曰:「祠謁既訖,當南禮大江;會得君奏,臨漢回輿而旋。」

  十一月甲申,還宮。

  嶺南舊獻生龍眼、荔枝,十裡一置,五裡一候,晝夜傳送。臨武長汝南唐羌上書曰:「臣聞上不以滋味為德,下不以貢膳為功。伏見交趾七郡獻生龍眼等,鳥驚風發;南州土地炎熱,惡蟲猛獸,不絕于路,至於觸犯死亡之害。死者不可複生,來者猶可救也。此二物升殿,未必延年益壽。」帝下詔曰:「遠國珍羞,本以薦奉宗廟,苟有傷害,豈愛民之本,其敕太官勿複受獻!」

  是歲,初令郡國以日北至按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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