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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光武帝建武十四年


  漢光武帝建武十四年(公元38年)

  夏,邛谷王任貴遣使上三年計,即授越巂太守。

  秋,會稽大疫。

  莎車王賢、鄯善王安皆遣使奉獻。西域苦匈奴重斂,皆願屬漢,複置都護;上以中國新定,不許。

  太中大夫梁統上疏曰:「臣竊見元帝初元五年,輕殊死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輕殊死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殺人者,減死一等。自是以後,著為常准,故人輕犯法,吏易殺人。臣聞立君之道,仁義為主,仁者愛人,義者正理。愛人以除殘為務,正理以去亂為心;刑罰在衷,無取於輕。高帝受命,約令定律,誠得其宜,文帝唯除省肉刑、相坐之法,自餘皆率由舊章。至哀、平繼體,即位日淺,聽斷尚寡。丞相王嘉輕為穿鑿,虧除先帝舊約成律,數年之間百有餘事,或不便於理,或不厭民心,謹表其尤害於體者,傅奏于左。願陛下宣詔有司,詳擇其善,定不易之典。」

  事下公卿。

  光祿勳杜林奏曰:「大漢初興,蠲除苛政,海內歡欣;及至其後,漸以滋章。果桃菜茹之饋,集以成贓,小事無妨於義,以為大戮。至於法不能禁,令不能止,上下相遁,為敝彌深。臣愚以為宜如舊制,不合翻移。」

  統複上言曰:「臣之所奏,非曰嚴刑。《經》曰:『爰制百姓,于刑之衷。』衷之為言,不輕不重之謂也。自高祖至於孝宣,海內稱治,至初元、建平而盜賊浸多,皆刑罰不衷,愚人易犯之所致也。由此觀之,則刑輕之作,反生大患,惠加奸軌,而害及良善也!」

  事寢,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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