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歷史
>
貞觀政要
|
上頁
下頁
刑法4
貞觀五年,詔曰:「在京諸司,比來奏決死囚,雖雲三覆,一日即了,都未暇審思,三奏何益?縱有追悔,又無所及。自今後,在京諸司奏決死囚,宜二日中五覆奏,天下諸州三覆奏。」
又手詔敕曰:「比來有司斷獄,多據律文,雖情在可矜而不敢違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門下省複有據法合死,而情在可矜者,宜錄狀奏聞。」
學達書庫(
xuoda.com
)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