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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法(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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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蔭官 至元四年,詔:「諸官品正從分等,職官用蔭,各止一名。諸蔭官不以居官、去任、致仕、身故,其承蔭之人,年及二十五以上者聽。諸用蔭者,以嫡長子。若嫡長子有廢疾,立嫡長子之子孫,曾玄同。如無,立嫡長子同母弟,曾玄同。如無,立繼室所生。如無,立次室所生。如無,立婢子。如絕嗣者,傍蔭其親兄弟,各及子孫。如無,傍蔭伯叔及其子孫。諸用蔭者,孫降子、曾孫降孫、婢生子及傍蔭者,皆於合敘品從降一等。諸蔭子入品職,循其資考,流轉升遷。廉慎幹濟者,依格超升。特恩擢用者,不拘此例。其有不務廉慎,違犯禮法者,依格降罰,重者除名。諸自九品依例遷至正三品,止於本等流轉,二品以上選自特旨。諸職官蔭子之後,若有餘子,不得于諸官府自求職事,諸官府亦不許任用。」 五年,詔:「諸蔭官各具父祖曆仕緣由、去任身故歲月並所受宣敕劄付、彩畫宗支,指實該承蔭人姓名年甲,本處官司體勘房親,揭照籍冊,別無詐冒,及無廢疾過犯等事,上司審驗相同,保結申覆,令親齎文解赴部。諸蔭敘人員,除蒙古及已當禿魯花人數別行定奪外,三品以下、七品以上、年二十五之上者,當儤使一年,並不支俸。滿日,三品至五品子孫量材敘用外,六品七品子准上銓注監當差使,已後通驗各界增虧定奪。」 十六年,部擬:「管匠官止于管匠官內遷用。其身故匠官之子,若依管民官品級承蔭,緣匠官至正九品以下,止有院長、同院務,例不入流品,似難一例蔭用。比附承蔭例,量擬正從五品子於九品匠官內敘,六品、七品子于院長內敘。凡儤直曾當怯薛身役,已經歷仕及止有一子,五十以上者,並免。」 二十七年,詔:「凡軍民官陣亡,軍官襲父職,民官陣亡者,其子比父職降二等敘,其孫若弟複降一等。」 大德四年,省議:「諸職官子孫蔭敘,正一品子,正五品敘。從一品子,從五品敘。正二品子,正六品敘。從二品子,從六品敘。正三品子,正七品敘。從三品子,從七品敘。正四品子,正八品敘。從四品子,從八品敘。正五品子,正九品敘。從五品子,從九品敘。正六品子,(流官於巡檢內用,雜職於省劄錢谷官內用。)從六品子,近上錢谷官。正七品子,酌中錢谷官。從七品子,近下錢谷官。諸色目人比漢人優一等蔭敘,達魯花赤子孫與民官子孫一體蔭敘,傍蔭照例降敘。」 至大四年,詔:「諸職官子孫承蔭,須試一經一史,能通大義者免儤使,不通者發還習學,蒙古、色目願試者聽,仍量進一階。」 延祐六年,部呈:「福建、兩廣、海北、海南、左右兩江、雲南、四川、甘肅等處蔭敘之人,如父祖始仕本處,止以本地方敘用。據腹裡、江南曆仕升等遷往者,其子孫弟侄承蔭,又注遠方,誠可憐憫。今將承蔭人等量擬敘用,福建、兩廣、八番官員擬江南蔭敘,海北、海南、左右兩江官員擬接連蔭敘,雲南官員擬四川蔭敘,四川、甘肅官員擬陝西蔭敘。」 ◎凡遷調閩廣、川蜀、雲南官員: 每三歲,遣使與行省銓注,而以監察禦史往蒞之。 至元十九年,省議:「江淮州郡遠近險易不同,似難一體,今量分為三等,若腹裡常調官員遷入兩廣、福建溪洞州郡者,於本等資歷上,例升二等,其餘州郡,例升一等。福建、兩廣官員五品以上,照勘員闕,移諮都省銓注,六品以下,就便委用,開具諮省。」 二十年,部擬:「遷敘江淮官員,擬定應得資品,若于接連福建、兩廣溪洞州郡任用,升一等。甘肅、中興行省所轄系西夏邊地,除本處籍貫見任官外,腹裡遷去甘肅者,擬升二等,中興府擬升一等。」 二十二年,詔:「管民官腹裡遷去四川升一等,接連溪洞升二等。四川見任官遷往接連溪洞升一等,若遷去溪洞諸蠻夷,別議定奪。達魯花赤就彼處無軍蒙古軍官內選擬,不為常例。」 二十二年,江淮官員遷于龍南、安遠縣地分者,擬升三等,仍以三十月為滿升轉。 二十八年,詔:「腹裡官員遷去雲南近裡城邑,擬升二等,若極邊重地,更升一等。行省諮保人員,比依定奪。其蒙古、土人及招附百姓有功之人,不拘此例。」 省臣奏准:「福建、兩廣官員多闕,都省差人與彼處行省、行台官,一同以本土周回相應人員委用。」 部議:「雲南六品以下任滿官員,依禦史台所擬,選資品相應人,擬定名闕,具曆仕腳色,諮省奏准,敕牒到日,許令之任。若有急闕,依上選取,權令之任,曆過月日,依上准理。」 二十九年,詔:「福建、兩廣官員曆兩任滿者,遷于接連去處,一任滿日,曆江南一任,許入腹裡通行遷轉,願于兩廣、福建者聽,依例升等。」 至治元年,省臣奏:「江浙、江西、湖廣、四川、雲南五處行省所轄邊遠地分官員,三年一次差人與行省、行台官一同遷調。」 泰定四年,部擬:「諸職官子孫承蔭,已有元定蔭敘地方通例,別難議擬,如願於廣海蔭敘者,聽其所請,依例升等遷敘。其已諮到都省,應合本省地分蔭敘而未受除者,依例諮行省,令差去遷調官就便銓注。廣海闕官,于任滿得代,有由應得路府州縣儒學教授、學正、山長內願充者,借注正九品以下名闕,任回,止理本等月日。廣海應設巡檢,於本省應得常選上等錢谷官選擬,權設,理本等月日。行省自用並不應之人,不許委用,如受敕巡檢到彼,即聽交代。」 ◎凡遷調循行: 各省所轄路府州縣諸司,應合遷調官員,先盡急闕,次及滿任。急闕須憑各官在任解由、依驗月日、應得資品、及解由到行省月日,依次就便遷調。若有急闕,委無相應之人,或員闕不能相就者,于應敘職官內選用,驗合得資品上,雖有超越,不過一等。本管地面,若有遐荒煙瘴險惡重地,除土官外,依例公選銓注,其有超用人員,多者不過二等。軍官、匠官、醫官、站官、各投下人等,例不轉入流品者,雖資品相應,不許銓注。都省已除人員,例應到任,若有違限一年者,聽別行補注。應有合就彼遷敘人員,如在前給由已諮都省聽除,未經遷注照會,不曾諮到本省者,即聽就便開諮。無解由人員,不許銓注。諸犯贓經斷應敘人員,照例銓注。令譯史、奏差人等,須驗實曆月日已滿,方許銓注。邊遠重難去處,如委不可闕官,從差去官與本省官公同選注能幹人員,開具曆仕元由,並所注職名,擬諮都省,候回准明文,方許之任。應遷調官員,三品、四品擬定諮呈,五品以下先行照會之任。 ◎凡文武散官: 多採用金制,建官之初,散官例降職事二等。 至元二十年,始升官職對品,九品無散官,謂之平頭敕。蒙古、色目,初授散官或降職事,再授職,雖不降,必俟官資合轉,然後升職。漢人初授官,不及職,再授則降職授官。惟封贈蔭敘官職,各從一高,必曆官至二品,則官必從職,不復用理算法矣。至治初,稍改之,尋複其舊。此外月日不及者,惟曆繁劇得優,獲功賞則優,由內地入邊遠則優,憲台舉廉能政跡則優,以選出使絕域則優,然亦各有其格也。 ◎凡保舉職官: 大德二年制:「各廉訪司所按治城邑內,有廉慎幹濟者,歲舉二人。」九年,詔:「台、院、部五品以上官,各舉廉能識治體者三人,行省台、宣慰司、廉訪司各舉五人。」 ◎凡翰林院、國子學官: 大德七年議:「文翰師儒難同常調,翰林院宜選通經史、能文辭者,國子學宜選年高德邵、能文辭者,須求資格相應之人,不得預保布衣之士。若果才德素著,必合不次超擢者,別行具聞。」 ◎凡遷官之法: 從七以下屬吏部,正七以上屬中書,三品以上非有司所與奪,由中書取進止。自六品至九品為敕授,則中書牒署之。自一品至五品為宣授,則以制命之。三品以下用金寶,二品以上用玉寶,有特旨者,則有告詞。其理算論月日,遷轉憑散官,內任以三十月為滿,外任以三歲為滿,錢谷典守以二歲為滿。而理考通以三十月為則。內任官率一考升一等,十五月進一階。京官率一考,視外任減一資。外任官或一考進一階,或兩考升一等,或三考升二等。四品則內外考通理。此秋毫不可越。然前任少,則後任足之,或前任多,則後任累之。一考者及二十七月,兩考者及五十七月,三考者及八十一月以上,遇升則借升,而補以後任。此又其權衡也。 ◎凡選用不拘常格: 省參議、都司郎中、員外高第者,拜參預政事、六曹尚書、侍郎,及台幕官、監察禦史出為憲司官。外補官已制授,入朝或用敕除,朝跡秩視六品,外任或為長伯。在朝諸院由判官至使,寺監由丞至卿,館閣由屬官至學士,有遞升之法,用人重于用法如此。又覃官,或准實授,或普減資升等,或內升等,或外減資,或外減內不減,斯則恩數之不常有者,惟四品以下者有之。三品則遞進一階,至正議大夫而止。若夫勳臣世胄、侍中貴人,上命超遷,則不可以選格論。亦有傳敕中書,送部覆奏,或致繳奏者,斯則歷代以來封駁之良法也。 ◎凡吏部月選: 至元十九年議:「到部解由即行照勘,合得七品者呈省,從七以下本部注擬,其餘流外人員,不拘多寡,並以一月一次銓注。」 ◎凡官吏遷敘: 至元十年,議:「舊以三十月遷轉太速,以六十月遷轉太遲。」二十八年,定隨朝以三十月為滿,在外以三周歲為滿,錢谷官以得代為滿,吏員以九十月日出職,職官轉補,與職官同。 ◎凡覃官: 至大二年,詔:「內外官四品以下,普覃散官一等,服色、班次、封蔭皆憑散官。三品者遞進一階,至正三品上階而止。其應入流品者,有出身吏員譯史等,考滿加散官一等。」 三年,蒙古儒學教授,一體普覃。 四年,詔在任官員,普覃散官一等。泰定元年,詔:「內外流官已帶覃官,准理實授。所有軍官及其餘未覃人員,四品以下並覃散官一等,三品遞進一階,至三品上階止,服色、班次、封蔭,悉從一高。其有出身應入流品人等,如在恩例之前入役支俸者,考滿亦依上例覃授。」 二年,省議:「應覃人員,依例先理月日,後准實授,其正五品任回已曆一百三十五月者,九十月該升從四,餘有四十五月,既循行舊例,覃官三品,擬合准理實授,月日未及者,依驗散官,止於四品內遷用,所有月日,任回,四品內通行理算。」 ◎凡減資升等: 大德九年,詔:「外任流官,升轉甚遲,但曆在外兩任,五品以下並減一資。」 部議:「外任五品以下職官,若曆過隨朝及在京倉庫官鹽鐵等職,曾經升等減資外,以後至大德九年格前,曆及在外兩任或一任、六十月之上者,並與優減,未及者不拘此格。」 至治二年,太常禮儀院臣奏:「皇帝親祭太廟,恩澤未加。」詔四品以下諸職官,不分內外,普減一資,有出身應入流品者,考滿任回,依上優減。 天曆元年,詔:「以兵興,內外官吏供給繁勞,在京者升一等,至三品止,在外者減一資。」 ◎凡注官守闕: 至元八年,議:「已除官員,無問月日遠近,許准守闕外,未奏未注者,許注六月滿闕,六月以上不得預注。」 二十二年,詔:「員多闕少,守闕一年,年月滿者照闕注授,余無闕者令候一年。」 大德元年,以員多闕少,宜注二年。 ◎凡注官避籍: 至元五年,議:「各路地裡闊遠,若更避路,恐員闕有所礙,止宜斟酌避籍銓選。」 ◎凡除官照會: 至元十年,議:「受除民官,若有守闕人員,當前官任滿,預期一月檢舉照會。錢谷官候見界官任滿,至日行下合屬照會。」 二十四年,議:「受除官員省劄到部照勘,急闕任滿者,比之滿期,預先一月照會。」 ◎凡赴任程限: 大德八年,定赴任官在家裝束假限,二千里內三十日,三千里內四十日,遠不過五十日。馬日行七十裡,車日行四十裡。乘驛者日兩驛,百里以上止一驛。舟行,上水日八十裡,下水百二十裡。職當急赴者,不拘此例。違限百日外,依例作闕。 ◎凡赴任公參: 至元二年,定散府州縣赴任官,去上司百里之內者公參,百里之外者申到任月日,上司官不得非理勾擾,失誤公事。 ◎凡官員給假: 中統三年,省議:「職官在任病假及緣親病假滿百日,所在官司勘當申部作闕,仍就任所給據,期年後給由求敘,自願休閒者聽。」 至元八年,省准:「在任因病求醫並告假侍親者,擬自離職住俸日為始,限一十二月後聽仕。其之任官果因病患事故,不能赴任,自受除日為始,限一十二月後聽仕。」 部擬:「凡外任官日久不行赴任,除行程並裝束假限外,違者計日斷罪。」 二十七年,議:「祖父母、父母喪亡並遷葬者,許給假限,其限內俸鈔,擬合支給,違例不到,停俸定罪。」 二十八年,部議:「官吏遠離鄉土,不幸患病,難議截日住俸,果有患病官吏,百日內給俸,百日外停俸作闕。」 大德元年,議:「雲南官員,如遇祖父母、父母喪葬,其家在中原者,並聽解任奔赴。」 二年,詔:「凡值喪,除蒙古、色目人員各從本俗外,管軍官並朝廷職不可曠者,不拘此例。」 五年,樞密院臣議:「軍官宜限以六月,越限日以他人代之,期年後,授以他職。」 七年,議:「已除官員,若有病故及因事不能赴任者,即牒所在官司,否則親鄰主首,呈報上司,別行銓注。」 八年,吏部言:「赴任官即將署事月日飛申,以憑標附,有犯贓事故,並仰申聞。」 天曆二年,詔:「官吏丁憂,各依本俗,蒙古、色目仿效漢人者,不用。」部議:「蒙古、色目人願丁父母憂者聽。」 ◎凡官員便養: 至大三年,詔:「銓選官員,父母衰老氣力單寒者,得就近遷除,尤為便益。果有親年七十以上,別無以次侍丁,合從元籍官司保勘明白,斟酌定奪。」 ◎凡遠年求敘: 元貞元年,部擬:「自至元二十八年三月為限,於本處官司明具實跡保勘,申覆上司遷敘。」 大德七年,議:「求敘人員,具由陳告,州縣體覆相同,明白定奪,依例敘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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