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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礎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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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礎,字可用,其先渤海人,金末,曾祖琛徙燕之通州。祖伯達,從忽都忽那顏略地燕、薊,金守蒲察七斤以城降。忽都忽承制以伯達為通州節度判官,遂知通州。父范,為真定勸農官,因家焉。 礎業儒,丙辰歲,平章廉希憲薦于世祖潛邸。時真定為諸王阿裡不哥分地,阿裡不哥以礎不附己,銜之,遣使言于世祖曰:「張礎,我分地中人,當以歸我。」世祖命使者複曰:「兄弟至親,甯有彼此之間,且我方有事于宋,如礎者,實所倚任,待天下平定,當遣還也。」己未,從世祖伐宋,凡徵發軍旅文檄,悉出其手。 中統元年,立中書省,以礎權左右司事,尋出為彰德路拘榷官,複入為三部員外郎,賜金符,為平陽路同知轉運使,改知獻州,同知東平府事,又改知威州。有婦人乘驢過市者,投下官暗赤之奴引鳴鏑射婦人墜地,奴匿暗赤家。礎將以其事聞,暗赤懼,乃出其奴,論如法。 至元十四年,立諸道提刑按察司,以礎為江南浙西道提刑按察副使,佩金符。宣慰使失裡貪暴,掠良民為奴,礎劾黜之。遂安縣民聚眾負險為亂,命礎與同知浙西道宣慰使劉宣領兵捕之。宣即欲進兵,礎曰:「江南新附,守吏或失撫字,宜遣人招諭,以全眾命。」宣不可,礎曰:「諭之不來,加誅未晚。」遂遣人諭之,逆黨果自縛請罪,礎釋之,宣乃嘆服。遷嶺南廣西道提刑按察使。廣西宣慰使也裡脫強奪民財,礎按其罪。遷嶺北湖南道提刑按察副使,授賓州路總管,不赴,拜國子祭酒,尋出為安豐路總管。 三十一年,卒於官,年六十三。 贈昭文館大學士、正奉大夫,封清河郡公,諡文敏。子淑,衛輝路推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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