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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豐七年十二月


  十二月丙寅朔,分命輔臣祈雪。

  三班奉職李概貸死,免除名,追二官勒停,坐毆盜袴遞卒死。大理寺當概公罪絞,特貸之。詔應台察事已奏,雖經恩不原。

  丁卯,環慶路經略司言,蕃官朗布以功遷四官,乞換本族巡檢。詔朗布為本族巡檢,當一資,餘依格推賞。

  戊辰,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太中大夫、提舉崇福宮司馬光為資政殿學士,降詔奨諭,賜銀、絹、衣帶、馬;奉議郎范祖禹為秘書省正字;並以修資治通鑒書成也。資治通鑒自治平三年置局,光乞以韶州翁源縣令劉恕、將作監主簿趙君錫同修。君錫以父喪不赴,太常博士國子監直講劉攽代之。攽在局五年,通判泰州,知資州龍水縣范祖禹代之。每修一代史畢,上之,至是上五代紀三十卷,總二百九十四卷,目錄、考異各三十卷。時攽出監衡州鹽酒務而恕已前卒。上諭輔臣曰:「前代未嘗有此書,過荀悅漢紀遠矣。」輔臣請觀之,遂命付三省,仍令速進入。

  初,元豐五年,將行官制,上於禁中自為圖,帖定未出,先謂輔臣曰:「官制將行,欲取新舊人兩用之。」又曰:「御史大夫非司馬光不可。」蔡確進曰:「國是方定,願少遲之。」王珪亦助確,乃已。及除光第四任提舉崇福宮,詔滿三十個月,即不候替人,發來赴闕,(「不候替人,發來赴闕」,此據光乞留台狀。)蓋將複用光也。

  是歲,秋宴,上感疾,始有建儲意。又謂輔臣曰:「來春建儲,其以司馬光及呂公著為師保。」(此據邵伯溫元祐辨誣。及呂大防所為呂公著墓碑,大防止稱公著,不及光。當考。)蔡確知光必複用,欲自托於光,乃謂職方員外郎邢恕曰:「上以君實為資政殿學士,異禮也。君實好辭官,確晚進,不敢通書,和叔門下士,宜以書言不可辭之故。」恕但與光之子康書,致確語,康以白光,光笑而不答,亦再辭而後受之。(此亦據邵伯溫辨誣。恕除職方在十一月乙巳,新紀特書,戊辰,司馬光上資治通鑒。呂本中雜說:元豐中,吳充既相,複召邢恕為館職。恕複為校書,在熙寧十年三月。元豐初,為館閣校勘,四年八月兼史館檢討,五年四月為校書郎,七年五月為小著,十一月為職方。充去位,蔡確頗喜,恕因乘間說確曰:「天下士人所以屈節降志以幹權貴者,相公以為何求也?」確曰:「此無他,為欲富貴爾。」恕曰:「相公之言,盡得天下士人情實矣。然有富貴已得,名位已極,而猶不改前日所為者何也?」確知恕言中己,因曰:「此確所不識也。」恕曰:「富貴已得,名位已極,而猶不改前日所為者,恕以為此乃愚人習常安故,無遠志而然耳。使明智者當此,則必有以善其後矣。恕竊以為相公自徒步結人主,取宰相,固有不盡合天下公論者。然今名位已極,富貴已久,而猶不盡改前日施設,以相公明智如此,而習于常人之情,恕也疑之。」確徐曰:「奈何?」恕曰:「名位已極,富貴已久,世人之情所深望者,欲其位之益安,譽之益崇,為長久之計耳。若以今日施設,而求位之益安,譽之益崇,猶倒行卻走而及前景也。其不曳地而死者,幸也。」確曰:「子將何以教我,願卒受命。」恕曰:「自熙寧以來,改法更制,不合人心者甚眾,而所用於時者,皆一切小人也。而相公欲望以此等人行今日之政,望位之益安,譽之益崇,難矣!夫難得而易失者,時也;自古聖賢才智所望而不可得者,權也。今相公既有時與權矣,何不乘此勢,稍收用舊人及更改政事之甚不便者,以合人心而固公位乎?何為汲汲而但隨眾人已也?」確曰「善。」於是與恕情分日篤,有意改更政事,收用舊人矣。及神宗升遐,宣仁聽政,銳意改作,而恕助確,猶欲漸漸改更,乞元豐舊人不可多逐,由此邪正遂分。元豐末,劉摯、梁燾、孫覺、李常以次收用,皆恕勸確為此。劉摯,元豐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右司郎中沖替,八年四月十四日自滑州召為吏部郎中。梁燾,元豐八年四月十四日自京西北路提刑召為工部郎中。孫覺,元豐六年六月自南京留守召為太常少卿。李常,元豐五年四月自淮西提刑召為太常少卿,六年六月,遷禮部侍郎。)

  吏部言,故參知政事陳彭年孫喜昌與弟素各乞祖繪像恩。喜昌坐盜發彭年塚,杖脊刺配。詔推恩其弟素。

  己巳,詔自今祠官致齋,非行事官不通謁。(前因黃履申請,已有此禁,當考。)

  庚午,皇第十二子似為集慶軍節度使、和國公。(新紀不書節度使。)

  辛未,詔來年正月上辛祈穀,罷庚子紫宸殿燕。(治平二年可考。)

  夔州路轉運判官宋構言,本路鹽井未嘗榷課,利不均及,乞榷買達州茶,許商人出引行梓州路。詔轉運及榷茶司詳度。(朱史簽貼雲元祐元年,逐司相度到別無利息,進呈訖不行,合刪去。今複存之。)

  詔聞新廣西鈐轄張整馭軍太急,委知桂州苗時中覺察,無致生事。(十一月初三日。)

  樞密院言,西賊近寇諸路,方戒嚴時,慮邊民私博易,或漏邊機。詔陝西、河東經略司嚴加約束。

  手詔李憲:「得來奏,以河北賊聚,有利可乘,欲量發兵馬討襲事。將帥能爾,朕複何憂?賊之滅亡,想無日矣。披閱再三,不忘嘉歎。惟更加詳審佈置,但舉無虛發,大殲丑類,俾漢威遠暢,羌人震迭,乃所望也。其騎兵須用二萬以上,步人稱是,仍作家計,勿得遠行,但使勁騎四散,取利抄掠,或選健將部而東上,逼賊梟巢,使上下震恐奔駭,則不世之功,庶幾可立矣!今制獄雖未結案,其犯者,朝廷必止于憑律用法,不至於異常加典,爾宜安心展布四體經營。緣今來所為,至重至大,非平常邊事之比,其審念之!敬之重之,勿虧損前績,啟侮羌人。」(朱本增入,新本削去。墨本書:禦史台制勘公事所言:李憲三問不承,即乞追攝。詔用眾證結案。朱本削去,新本複存之。今依朱本移入斷罪處。)

  又詔許四選命官通算學者,依參選人赴吏部就試,合格人,上等除博士,中、下等為學諭。(元祐元年六月二十八日,罷算學。)

  癸酉,中散大夫、前成都府路轉運使李之純為右司郎中。之純在蜀三任,至是代還,上勞之曰:「遠方不欲數易大吏,劍外邊夷安靜,年谷屢豐,始見朝廷綏遠之意也。」因有是命。

  禦史翟思言,乞自今在京發解禮部試進士,據入試人數,以解額隨所治經十分數均取,有餘不足相補,各無過三分。從之。

  甲戌,詔陝西買馬隸經制熙河蘭會路邊防財用司。

  通直郎李孝謹貸死除名,配南雄州牢城,免決刺。坐前知齊州禹城縣受金錢,大理寺當孝謹罪絞,特貸之。

  丁醜,權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範峋言:「前此三年,本司歲計,乞朝廷特賜,及借支錢四十萬緡才以充用。今諸縣夏秋所收頗有足額,比舊增六十余萬,乞以所余二十萬緡佐他司之用。」詔予熙河蘭會路修汝遮城,令戶部印給公據,經制司召人入便。又乞再展限一年帶納諸積欠稅課。從之。

  戊寅,同管勾京西路保馬呂公雅言:「有官之家,守官在外,止出助錢,不均,乞令養馬。兵部欲令有同居親屬自佃田產者,依余戶養馬。」從之。

  庚辰,分命輔臣謝雪。

  詔戶部尚書王存、侍郎楊汲各展磨勘二年,郎中晁端彥展三年。坐言乞複銅禁,不知增錢監用銅多也。(此事當考,實錄殊不了了。)

  辛巳,詔朝廷封樁錢物,令尚書省歲終具旁通冊進入。

  詔諸軍雖非出戍,因差使不宿於家,其妻犯奸,許鄰人告。司立限移于帥臣所在及邊要州封樁。

  董氈、阿裡骨差首領齎蕃字並捉到夏國蕃部二人至熙州。詔蕃部依蕃丁例刺配。

  湖南北、福建路本城所乞買銅及製造火珠二枚。從之。(此據禦集。)

  壬午,龍圖閣直學士曾布為翰林學士,布方免喪也。

  詔黎、茂、威三州知州,委鈐轄轉運使,依選格奉差。又詔川峽四路諸州錄事、司理參軍,毋得並差川人。皆從前成都府轉運使李之純請也。

  癸未,董氈進奉大首領薩卜賽死於都亭驛。詔賻絹百匹,仍與朝辭例物,附給其家。

  丁亥,禮部言:「錢勰等昨在高麗國聞女真四十餘人在彼,嘗密諭泉州商人郭敵往招誘首領,令入貢及與中國貿易。仍諭敵:如得女真語言,即至明州知州馬珫處傳達。乞下珫候招誘到女真言語,即具以聞。」詔從之。其後女真卒不至。

  戊子,河東緣邊安撫使言,奉詔沖注損界壕處計置北界官司同開修,勘會代州緣邊諸寨,先開立壕候界至甚明,欲應諸寨界壕有沖注填淤處,乞並候北人先計會即施行。從之。

  殿中侍御史蹇序辰為右司諫。

  己醜,朝散郎錢勰言:「奉使高麗,蒙賜金帶,元不奉指揮,許使回仍舊服用,而閤門稱曾經恩賜,須合改換。勰以朝廷章服自有品秩,不敢苟紊官制。」又起居郎楊景略言蒙改紫章服及賜犀帶,臣未敢擅易。詔並依品秩。

  瀘南緣邊安撫司言新收生界八姓羅始党一帶,宋、納兩江夷族,願依七姓團結為義軍,乞刺字支例物。從之。(元豐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敕瀘州諸監寨子弟,依朝旨合編排入保甲拘管。元豐七年八月十六日樞密院劄子:安撫司奏:「八姓夷眾,願依七姓十九姓等夷人例,團結充義軍。」奉聖旨宜依所奏。元豐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敕安撫司奏,勾到羅始黨生界八姓等,各願團結編排,都共一萬六千六百六十人,並隨夷情團結為三十一指揮,羅始黨生界八姓團結為八指揮,乞以歸化義軍為名。都黨十九族團為八指揮,乞以順化義軍為名。長寧管下山前後九州等,團為十五指揮,乞以懷化義軍為名。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庚寅,詔門下、中書外省官同舉言事禦史二員。

  河北西路提舉常平胡僧孺沖替,坐前任陝西轉運司勾當公事奸雜戶也。

  詔諸路:「官司倉庫不可專行,及無法式,並申所屬寺監;寺監不可專行,申尚書本部;本部不可專行,上都省。若直被朝旨應覆奏者,依本條。」(元祐元年九月二十八日,王存云云。)

  辛卯,遼主遣永州觀察使耶律襄,太常少卿、史館修撰賈師訓,來賀正旦。

  壬辰,詔保甲願賣所賞銀盂椀入官者,聽保甲司買。

  開封府界、河東路于禁軍闕額錢內借支,河北路于常平倉借支,各七萬緡。

  癸巳,詔請給毋得于三路勘請。

  廢通遠軍來遠寨。

  是歲,宗室子賜名授官者四十九人,斷大辟二千三百六十五人,天下免役計緡錢一千八百七十二萬九千三百,場務錢五百五萬九十,谷帛石匹九十七萬六千六百五十七。(食貨志第二卷,元豐七年事。)凡天下禁軍之籍,熙甯五十六萬八千六百八十八人,元豐六十一萬二千二百四十三人,(此據兵志首篇。志又雲:總治平之兵一百十六萬二千,而禁軍步騎六十六萬三千。已附治平四年八月二十二日,須更考詳。蓋元豐視熙寧則增四萬三千五百五十五人,視治平則減五萬七百五十七人。)而廂軍視祖宗時數益眾雲。(此據兵志刪修。熙寧四年十二月十六日附載天下廂軍馬步指揮凡八百四十人,其為兵凡二十二萬七千六百二十七,而府界諸司或因事招募之類不與焉。此熙寧四年數也,未見元豐實數。按:治平兵數總一廂十六萬二千,除禁兵六十六萬三千外,廂兵凡四十九萬九千,而熙寧四年總廂兵數乃止二十二萬七千六百二十七,視治平幾減二十七萬,雖熙寧四年府界諸司所招募不在其數,又恐所招募數亦不至一倍有餘,疑熙寧四年十二月所載二十二萬七千六百二十七,或有差錯,不然,治平四年八月所載一百十六萬二千亦未審也。然兩朝兵志所載兵數亦與此同,當別考詳。又據兩朝兵志:景祐中,本城兵四十三萬八千,逮治平三年乃五十萬矣。此合參考。或熙寧四年十二月所載二十二萬七千六百二十七,止是改立新額,人數又在外也。須通前後細考之。又按:本志廂軍八百四十指揮,每指揮不過五百人。今且以五百人為率,亦合計四十二萬人,不應只有二十二萬七千六百二十七人。然以本志諸路分數計之,即與總數不差,未審何故?又恐舊額兵數有不廢者,其數亦不應與新額相倍,雖府界諸司招募數或可併入此數,即此兩朝志所稱五十萬數,猶不及焉。不應即稱視祖宗時數益眾也。舊額不廢今具此。河北路四指揮:橋道、壯城、牢城、馬監。河東路五指揮:本城、牢城、壯城、雜攢、作院工匠。陝西路九指揮:開山、關河、司牧、省作院、牢城、壯城、馬監、色役、咸陽橋道。京東路四指揮:壯城、馬監、裝卸、牢城。京西路一十一指揮:橋道、開道、步驛、會通橋道、采造、牢城、壯城、馬監、三水磨、東西八作、薼務。淮南路一十二指揮:橋道、水運、梢工都、裝發、防戍、水軍橋道、車軍、鹽車、新招梢工、拔頭水軍、牢城、剩員直。兩浙路一十指揮:水軍、船坊、船務、車軍、采造、樓店務、江橋院、碇手、堰軍、新務。江南路一十四指揮:水軍、裡運、貢運、水運、梢工都、造船軍匠、步驛、牢城、壯城、下卸錢監、鐵木匠營、酒務營、竹匠營、酒務雜役。荊湖路五指揮:步驛、水運、船坊、渡船都、清須務、船坊鐵作。廣南路六指揮:步驛、造船場、駕網水軍、城面、遞角場、運錫。四川路四指揮:橋道、橋閣、防河羅城、牢城。以上一十一路,計八十四指揮,系舊軍額不廢者。並改新額:河北曰崇勝,為一百十二指揮,河東雄猛五十二,陝西保寧一百十一,京東奉化五十四,京西勁武四十五,淮南寧淮一百二,兩浙崇節五十一,江南效勇五十三,荊湖宣節四十四,福建保節三十三,廣南清化八十二,四川路克寧一百十一。總天下指揮,凡八百五十。其為兵凡二十二萬七千六百二十七人,而府界及諸司,或因事募兵之類,不與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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