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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豐五年三月(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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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乙酉,詔:「昨應募隨王中正出界開封府大保長,雖未嘗立功者,各遷一資,庶可鼓舞百姓,使人人樂於公戰。」(乙酉三月四日。) 熙河路都大經制司奏:「先據李浩申,有新歸順部落子嘛㖫等稱:『黃河北有嘛㖫親家翁哩那沒桑一家十五口叫喚,乞船過渡。』浩尋差東頭供奉官孫晞等取接,不期西賊設詐,捉擄孫晞並當直兵士二名。浩輕率無慮,欲望許本司取勘。」從之。(密記三月四日事,十九日並六月十二日可考。) 提舉江南西路常平等事劉誼言:「聞道塗洶洶,以賣鹽為患。望密遣中使體訪情實,稍變法以便民。」詔江東路提點刑獄範峋體量,仍下見提舉鹽事官曾伉分析百姓不便所以,及州縣違法因依以聞。(本志載範峋體量事甚略,蓋有所隱也,今不取。六月七日丁巳,峋云云。) 誼又上書雲: 由唐至於五代,暴政所興,二廣則戶計一丁出錢數百,輸米一石;江東、西許之釀酒,則納曲錢;與之食鹽,則輸鹽米;供軍須即有鞵錢,入倉庫則有蕟錢;正稅之外又有租錢。宋有天下,承平百年,二廣之丁米不除,江南榷酒而收曲錢,民不得鹽而入米,比五代為加賦矣。嘉祐中,許商通茶,乃立租錢,茶租以稅為本,比國初又加賦矣。 雖然,民生不見兵革,安於田畝,而以財力奉公家,未告病也。而論者以為無政事故財用不足,陛下有憂之,起王安石參大政,未久而相之,又以王安石所推引而任呂惠卿、曾布、李承之,內則議令,外則察訪,舉天下之法而新之。陛下日旰宵中,以聽萬務,自古好治之君,至誠篤信,排天下之議論而任安石,未有如陛下者。為安石者,以身當天下之怨,以報陛下,固亦鮮比。當此時朝廷、郡縣頗革因循之弊,上下日以赴功,而一切禁言新令之不便,是以法度未備而已敝。夫法已有弊,智足以知之,然則當更而不更者,何哉?是大臣造法之過,而群臣不言之罪也。 伏思陛下所立新法,本以為民。為民有倍稱之息,故與之貸錢;為民有破產之患,故與之免役;為民無聯屬之任,故教保伍;為民有積貨之不售,故設市易:皆良法也。行之數年,天下訟之,法弊而民病,色色有之,其于役法尤甚,臣請試言其甚者。朝廷立一法使民出錢,而害法者十,臣請逐言之。 唐壞租庸調法而為兩稅,其後每稅錢千而增二百,是庸之外一取矣;五代之曲、鹽、鞵、蕟,本朝皆入兩稅,是庸之外兩取矣;又出茶租,是庸之外三取矣;又出役錢,是庸之外四取矣;四取之外,又出寬剩,是庸之外五取矣。是謂不原賦稅本末輕重而出錢,害法一也。 陛下以鄉戶衙前破民家產,故占籍而稅者,皆使出錢以助役,此良法也。然差役以版籍為宗,版籍以稅錢為宗,避差科者或隱寄稅錢,詭名以就下等。又稅之重輕不當田之肥瘠,議法之臣未嘗講此,案天下不正之籍,一切隨稅而出錢,是謂不正天下之籍而出錢,害法二也。 五等之有差役,一鄉不過十人,其次七八人,在公者少而安居者多矣。議法之臣始曰:「助者取於官戶、單丁、女戶、寺觀,未嘗為役者出錢以助重役爾。」既而變法,不計貧富,以稅錢為率而取之,謂之免役。凡軍人代役,則取其錢以還三司,及貧民未嘗為役,則又取之,何哉?臣嘗為廣西常平矣,廣西凡為稅錢一文者,出錢七八或五六。夫一年之間,出錢五六,若未病民也;然以五六錢所出,方夏秋農趨功時,兩至官府公使,糜費又且數倍。古之養民,晝爾于茅,宵爾索綯」;今之貧民,以五六錢奪其時,甚可憐也!故宜、融之民逃入蠻峒,廉州之民燔屋而逋,亦可見矣。是謂下戶出錢,害法三也。 朝廷以吏為貪墨,考古庶人在官之制而與之重祿,用河倉法決其賄獄,可謂美意矣。立法之初,蓋當考事局之繁簡,吏案之輕重,州縣之大小,以差制祿可也。不論大小輕重之別,多者至七八千,州縣常平兩案或至六千,多者至八千;本朝簿、尉,下縣或七八千,今之吏乃數倍於此,豈非庸錢太厚乎?其它容有徒費者矣,如前者既罷之帳司是也。是謂庸錢太厚,又有徒費,害法四也。 夫庸錢既厚,則取民不得不多。兩浙之民,富溢其等者為無比戶,多者七八百千,其次五百千。臣竊以舊法言之,役之重者為鄉戶衙前,其次鹽秤子,其次酒務。使為上戶者十年而一役,費錢百萬,則是年百千矣。今上戶富者出八百千,則是七倍昔日;以一戶計之,十年之出已八百萬矣。如此,則民家之錢安得不窮?天下財產安得不蹙?而法為利民,是謂出錢太重,害法五也。 法以役人有定數,而年歲有豐凶,故立寬剩以備歲,與夫捕虎緩急之用,此良法也。然司農意規寬剩,不立正法,行之數年,州縣寬剩刻納減放不及之錢,貫已朽矣,役錢中又出雜支寬剩,此為何名而取也?是謂寬剩太多,害法六也。 夫男耕女桑,不給于買錢以輸公家,其勢不得無困窮矣。今不恤,卒不幸有方二三千里之水旱,則將何以恤之乎?陛下嘗試以近事觀之,前日明堂赦書,元豐元年以前賦稅苗役逋負一切放免,江西雖小,所蠲除數百萬。一路如此,其它可知。臣以謂賦稅者,朝廷正利,尺布、鬥粟,何可不償?今天下之民連年逋負,惟幸蠲放,一有饑饉,仰給于縣官,其故何邪?蓋役錢雜色,輸官已多,雖樂歲無贏餘,正稅所以不入也。昔之人君葢嘗變法矣,然其君臣未嘗不相為終始也。昔者,陛下以天下之法弊,故革而新之,則是變法者陛下也,承意而立法者王安石也,潤色討論之者呂惠卿、曾布之徒也,故重司農之權以頒法,又詔倉官以行法,可謂有序矣。然而造法之臣,不原陛下惠民本意,一切以利為本,於是患失之徒,爭言新法之便,司農不問是否,隨事立法,法未成全,而安石、惠卿有隙,曾布相繼罷去,而新法一聽于司農。主司農者,大抵妄意朝廷志在財用,希合而已。大臣襲故事,不敢覆議利害,畫而守之,行之數年,天下受其弊。是謂法未成而立法之臣去朝廷,害法七也。 然而上下相目而不言,是群臣持祿養交,負陛下也。而今日定法之臣,又無一言救其弊,徒頒條式,以減淮、浙役人樁留為說,責諸路依式成書,移東就西,減五增十,固無毫髮有補朝廷。所謂提舉倉官,又不肯論列利害,意者欲繼前軌,趣成書,總天下方數,見之空文,叨天下之功,以幸富貴。是謂司農不察法,倉官不救弊,害法八也。 夫二浙之法,始于李承之,其次沈括,其次吳雍,凡三遣使矣,屢變法矣;然民不知法之為利而日益貧者,徒知更出錢之法,而未嘗減錢以利民也。是謂減役人而樁留其錢,害法九也。 自改法來,變圓融為和市,有司不為陛下惜,乃輕為價。上督責則下疾驅,為縣令者,乃一科買於民。昔臣過淮南,淮南之民科黃河夫,夫錢十五千,上戶有及六十夫者。湖南買弩樁,官估二十,百姓實費二千,戶有及二十條者。近江西買軍須衲襖,官估八百,實費三千。其它翎毛、竹箭無不數倍。夫縣官緩急資于民,民出其餘助公上,理固然也。然民已出役錢,又不免於科配,是謂百色配買,賤價傷民,害法十也。 凡此數弊者,不見於上而見於民,民情壅于上聞,甚可痛也!傳曰:「知予之為取,政之寶也。」今有司但知取民,甚無謂也。然救今日之弊,豈有難哉?陛下鑒害法者悉更之,民享大利矣。伏惟陛下察臣之言不在於私,嘉聽幸甚!誼又言:「巡曆洪、筠等州,據百姓陳狀,論訴州縣抑令置鋪賣鹽,已牒所屬施行。臣竊詳蹇周輔元立鹽法,以救淡食之民,於今民間積鹽不售,以致怨嗟,賣既不行,月錢欠負,追呼刑責,將滿江西。其勢若此,則安居之民轉為盜賊,其將奈何!」上批:「劉誼職在奉行法度,既有所見,自合公心陳露。輒敢張皇上書,惟舉一二偏僻不齊之事,意欲槩壞大法,公肆誕謾,上惑朝廷,外搖眾聽,宜加顯黜,以儆在位。特勒停。」(六月七日丁巳,範峋言可考。劉誼始末當考。元豐七年正月,特授宣義郎;元祐元年六月,權發遣韶州。曾布志和斌墓雲:「誼欲使斌將兵討黎人,斌以為兵出無名必罷,既而果然。」當考。) 丙戌,贈司徒郭崇仁曾孫獻卿為左領軍衛大將軍,尚冀國大長公主。 詔官制所檢詳文字劉賡、賈種民詣館伴高麗國使所應答所問律令。從使人李子威請也。 權知開封府王安禮言:「應刑名疑慮及情理可憫公事,乞從本府錄奏斷遣;如得旨斷死者,乃送糾察司審問。」從之。 詔:「肅州團練使阿裡骨聞在羌中居鬼章之右,蘭州之戰,又能竭力督勵諸羌,堅約不回,可除本州防禦使。」 己醜,詔涇原路經略司:「聞劉昌祚等出界回,隨行旗鼓及招撫金帛、器用、笏帶、銀槍、戰袍等物悉棄界外,可案實具數以聞。」 庚寅,詔河南府進士席旦特赴廷試。旦,汝明子,上書論事合意也。(此據席旦墓誌增入,鄧洵武作。) 壬辰,禦集英殿策禮部奏名進士。(舊錄具載策問。) 詔司農寺趣諸路提舉司發常平並坊場積剩錢五百萬緡,輸元豐庫。 詔武舉人禦試日馬射。 重修編敕刪定官、宣德郎王亙為通直郎、權監察禦史裡行。 賜龍圖閣直學士、知慶州曾布母仁壽郡太君朱氏冠帔。從布請也。 甲午,策特奏名進士,又策武舉進士。(新紀書策武舉,舊紀不書。) 詔:都大經制瀘州夷賊林廣、梓州路轉運副使苗時中詳度,以新修腹裡武寧、大峒、開遠、平夷四寨,約新修樂共、江門、鎮溪、梅嶺、大洲等五城對行毀廢,城守之具皆可移用,可權留開封府界第四將兵馬防托;其義軍弩手從軍已久,並湖北雄略隔路,皆可遣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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