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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豐元年九月(2)


  戊子,詔陝西轉運司求訪西天梵學僧,令乘驛給裝錢赴闕。

  詳定禮文所言:「國朝南郊儀注,皇帝升自午陛,司徒奉昊天上帝之俎,下逮祝史皆升午陛;有司攝事,太尉亦由午陛升壇。且午陛者人主所升,答陽之位也,臣下與至尊同陛,此程元素所以極論于唐也。或曰神俎當由午階,是大不然。按少牢饋食禮俎序,升自西階惟肵俎。以主人親羞,故升自阼階。則知升階者系乎人,而不系乎俎也。郊丘之東陛、社壇之西陛,猶廟西階也;郊丘之午陛、社壇之北陛,猶廟阼階也。禮以定尊卑別嫌疑為本,伏請親祠圜丘,惟天子升午陛及從升之臣依舊外,其司徒、祝史當升東陛,若有司攝事,則太尉亞、終獻,亦由東陛升降,庶得禮意。」從之。禮文元年九月十七日依奏。

  又言:「看詳禮意,惟人君得升阼行事,阼,主人階也。雖尊如屍,其入廟也,必由門左;其升堂也,必自西階。雖親如子,其冠也,必筵於東序少北;其適東壁而見母也,必降自西階。故曰凡非主人,則升降自西階,明一尊之義也。今太廟儀注、熙寧祀儀、開寶通禮、開元禮,亞獻、終獻以下,其升降俱由阼階,有司因循不講之失也。伏請自今行禮,亞獻、終獻,公卿、祝史並由西階,以應古義。景靈宮亞獻、終獻,及司徒、司空升降東階,亦乞改正。」詔詳定所再參詳。

  又言:「臣等徧考禮經,無臣子升降阼階,阼階天子踐而行事,非臣子所得升降。若謂以賓禮待屍,而屍升西階,則上卿及宰夫、祝史之屬亦升西階,是豈所謂以賓禮待之者也?其贊衛臣僚從君升降者,既從於君,自當由阼。」從之。元豐元年七月五日初奏,九月十八日再奏,乃從,今附十七日。

  又言:「郊特牲器用陶匏,象天地之性,故開元、開寶禮有司攝事,亦有匏爵。熙寧祀儀有司攝事,惟言洗爵、拭爵,而不言匏,因此不用匏爵,伏乞自今改用。」從之。元年九月十七日依奏。

  又言:「今太廟尊彝之數溢于古,仍不依四時各設朝享,或雜以冬烝及春祠、夏礿之禮,其蜃尊二,乃四方山川所用者,並乞據禮改正。春祠、夏礿用雞彝一、鳥彝一、犧尊二、象尊二、罍六;秋嘗、冬烝用斝彝一、黃彝一、著尊二、壺尊二、罍六。大祫從鄭眾說,用虎彝一、蜼彝一、大尊四、山尊六、罍六,為十八尊;禘享如祫,但減山尊二,為十六尊,以本周禮。」從之。元年九月十七日依奏。

  己醜,詔:「聞熙、河州官場糴米,鬥錢百五十,在市乃百二十,令葉康直根究虛增價因依以聞。」

  詳定禮文所言:「周制,由命士以上,父子異宮,祖禰異廟,所以致恭而不瀆也。祭法曰『適士二廟』,春秋書『桓宮、僖宮』。聘禮有之「某君受幣于某宮」,曾子問曰『主出廟,必蹕』。是人君達於命士,莫不然也。惟諸侯之下士,則父子同宮而居,祖禰共廟而祭。後漢光武儉不中禮,合高祖以下至平帝為一廟,異室同堂,屈萬乘之尊,而俯同周之下士,歷代因循不革。臣等以儀禮求其跡,以爾雅辯其名,以考工記約其廣深,謹圖上八廟異宮,以始祖居中,昭穆為左右以進。」詔送陳襄等詳定本朝可行典禮以聞,然卒未果行也。「然卒未果行也」六字,從朱本增入。詳定所奏可行典禮,在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新本不載,朱本並附此,當刪取之。

  又言:「祀天之有禋柴,猶祭地之有瘞血,享廟之有祼鬯,皆是歆神之始,非謂於祭之末燔燒胙餘也。蓋周人尚臭,掃地而祭,故先燔柴於丘上,所以升煙而降神也。漢、魏以後,祀於壇上,故三獻畢,收牲幣、祀冊、黍稷、爵酒、饌物而燔之,所以送神也。今郊禮祀於壇上,蓋循漢、魏以後故事,然禮畢升煙,非所謂禋祀尚氣也。伏請俟降神樂止,先燔以為歆神之始。」詔詳定所再參詳。

  又言:「禮經,燎升煙,所以報陽,陰祀自血起。故熊氏雲,凡大祭並有三始,祭天以煙,為歆神始;祭地以埋,為歆神始。然則升煙、瘞血以致神祇,不可不在先也。雖然致神祇矣,方有事焉,至於禮畢,則以牲幣之屬而燔瘞之,然後為禮之終。故儀禮為祭天燔柴,祭地瘞血,鄭氏以為祭禮終矣,備矣。周官司巫『凡祭事守瘞』,而鄭氏亦以為守之者,以祭禮未畢,若有事然,祭禮畢,則去之。此說為得。而先儒有謂於燔瘞之始,即用牲幣之屬,既不經見,而又未及薦神,遽已燔瘞之,則是備於先,而闕於後也。至後世知燔瘞牲幣於祭末,而不知致神於其始,則是備於後,而闕於先也。欲請祀南北郊先行升煙、瘞血之禮,至薦奠禮畢,即依舊於壇坎燔瘞牲幣之屬,則始終之禮備矣。」從之。禮文元年七月五日送詳定所再參詳,九月十八日依奏。

  又言:「看詳祭禮,惟主人受嘏,故特牲饋食。禮,皆曰嘏于主人,雖主婦猶不嘏焉。凡非主人,俱不當嘏。曾子問曰:『攝主不嘏,不綏祭。』蓋將欲受福,先減黍稷,牢肉隨祭於豆閑。今避主人,不敢受嘏,以其不嘏,故不隨祭也。梁明山賓議,請郊廟受福惟皇帝再拜,明上靈降祚,臣下不敢同也。詔依其議。開寶禮及儀注、熙寧祀儀,天子親祠,而亞、終獻飲福,有司攝事,而太尉飲福、受胙,則於禮為非。伏請自今親祠,惟皇帝飲福、受胙,以專受祉於神,然後賜胙臣下,以示均福之義。其賜胙及有司攝行事進胙于天子,自如常儀。」詔再參詳。元年七月丁醜日。

  又言:「臣等詳亞、終獻之官,蓋君命之相成其禮者也。攝事之有司,亦君命之攝行其事者。祭祀之主,既自天子,則飲福、受胙固非臣下所宜,惟君賜之,然後為可。是臣下可以受之於君,而不可專受於神也。其親祠亞、終獻飲福,及攝事之臣飲福、受胙可罷,祭終賜胙,再拜,自如常儀。」從之。按,禮文初送詳定所再參詳,乃元年七月五日丁醜,得旨依奏,則九月十八日己醜也。禮文因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辛亥詳定所請改正皇帝飲福、受胙儀注,遂併入三年八月辛亥。今仍掇取附本年月日。

  庚寅,內殿承制王余應,乞敘歸明繼襲管勾豐州,詔以為麟州都監,候滿二年,差知豐州。

  詔三司續支末鹽錢二十萬緡,付河東轉運司市糧草。

  壬辰,安燾、陳睦言,已離高麗國涉海,今月乙亥至明州定海縣,詔燾等速赴闕。三月七日往,八月八日即真。

  癸巳,禦史何正臣言:「近減罷樞密院檢詳官李深除荊湖南路提點刑獄,案深刻薄陰險,今為監司,士論尤不協,聞深妻黃奸穢事在安州,適當境上,而付以案刺之任,實玷朝命,望追罷之。」詔改深知壽州。

  丙申,以知明州、太常丞、集賢殿修撰李定為右正言、寶文閣待制、同知諫院兼同判國子監。

  戊戌,三司言,請于糴便司權住糴鈔錢內更撥錢十萬緡,應副河北路轉運司乘時收糴軍糧。從之。

  詔諸軍排連長行充承局、押官,無弓刀手者,用見闕階數,以六分為率,先取弩手二分,槍手三分,次排手一分,著為令。

  己亥,詔京朝官、選人並使臣換文資,所試上等第一,宜賜進士出身,中等稍優與堂除差遣,下等與不依名次注官。內未出官與出官,已出官與免短使,無短使者升半年名次。此段有脫誤,朱、墨本同,當檢中書時政記。

  呂嘉問言:「准詔劾臣違法事,聞出於轉運判官何琬舉奏,況琬嘗庇受贓吏及自有贓,緣為先奏本府違法事,須辯正畢,方敢舉發,而琬乃更以誣臣,豈不倒置。今琬差官劾臣,必選用朋邪害正之人,非獨文致臣罪,亦使平民橫被考掠鍛煉,望下別路差官。」詔:「應琬所奏嘉問等事,令江東轉運、提點刑獄、提舉司同鞫。仍令嘉問具析何從知琬案發事實結罪以聞。」二年三月六日,俞充罰銅。

  東作坊使張之諫為宮苑使,就差權知順州、權廣南西路鈐轄兼安撫都監、緣邊溪洞都巡檢。先是,以趙卨嘗言順州陶弼衰疾,不可倚仗,已令之諫權發遣代弼故也。

  庚子,同知樞密院事薛向請下提舉糴便所,自今糴米粟入官,仍依諸軍所請用見錢,坐倉收糴。從之。

  都進奏院言,准傳宣取索自九月以後下江寧府文字,令具名件。詔:「應官司不著事因發過文字,並下逐處供檢,申納中書。內曾有挾帶書簡,亦盡錄同申。其臣僚所發私書,委開封府下逐家索副本;或無底,令追省鈔錄,申府繳奏。如敢隱匿不盡,許人告,犯人除名,告首賞錢千緡,內有官人不願給錢者,每三百千轉一資。」時呂嘉問、何琬互奏不法事,琬奏才至,而嘉問辯論繼上,琬以為有從中報嘉問者,故詔索所發私書考實也。

  詔諸班直槍弩手闕,依舊例人數,於親從親事官簡填外,余並簡捧日、龍衛弓箭手,其廢罷弩手,依已得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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