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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豐元年閏正月(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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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午,廣南西路經略司言:「緣邊寨、鎮使臣年滿及見闕,無人願就。乞自今權免同罪,更不取願就狀。」詔:「本路緣邊寨、鎮使臣,自今並依五路舉官條奏舉,權免取願就狀,候交人入貢取旨。」 權發遣本路提點刑獄劉宗傑言,邕州修城,不依宣撫司指揮丈尺,乞下經略司相度修築。詔:「干係官並劾罪,其提舉官劉宗傑自案舉,特免劾。委經略司相度所築城,如堪久遠守禦,即督功完就,若低怯難以禦敵,別計工以聞。」 複置三司帳司催驅官一員。從李承之奏請也。 禮部言:「禘祫之外,親祠太廟,並以功臣配享。」從之。去年十二月甲辰,初有詔,兩紀並書此。 詔中書立給散常平錢谷賞罰法以聞。 又詔:「常平錢谷當輸錢而願輸谷若金帛者,官立中價示民。物不盡其錢者,足以錢;錢不盡其物者,還其餘直。常平倉錢谷,其在民者有常錢,春散之,斂從夏秋稅。有所謂緩急闕乏而貸者,皆定輸息二分,谷則歲豐量增價以糴,歲饑減時價糶之以賑饑。又聽民以金帛易穀,而有司少加金帛之直。凡錢谷當給若糶,皆用九年詔書通取,留一半之餘。」此據食貨志第一卷,系之元豐元年,檢尋日月未見,今附此「立給散常平錢官賞罰」後。實錄稱「賞法」恐字誤,當作「罰」也。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並九年正月九日、又二十二日,併合參照。五月十七日,實錄有:「詔常平錢谷,願以谷及金帛准市直中價,計二分息折納者聽。」即此件事也,或移此附彼。 法寺奏新知福州曾鞏遷延不之官等罪,詔特罰銅十斤。 癸未,宣徽使王拱辰請以女童代集英殿大燕小兒隊舞。從之。 知諫院蔡確言:「伏見陳繹複知制誥。案:繹汙醜狼藉,道路共傳。往在鄧州,遂致閨門之禍,其子與婦一夕同命,而繹傲然無哀戚臱赧之容。及還京師,陰與中書屬官張諤、練亨甫等交相朋附,因公事受張諤私簡。蹤跡已露,不可更汙侍從。」詔陳繹落知制誥,為秘書監、集賢院學士。 斬內殿崇班、機榔縣巡防地分陳嵩,刺配三班差使、機榔縣守把胡清沙門島。坐妄稱賊至,無故擅棄城寨而走也。 甲申,以光祿寺丞上官均為太子中允、權監察禦史裡行。中丞鄧潤甫、知雜蔡確薦也。均家傳雲:「均用蔡確薦為禦史。」四月乙卯可見。 內殿承制謝季成權提舉訓練福建路團結諸軍。 詔:「編修明堂式所並歸提點南郊事務所,比較熙河財利所並歸經制熙河財利司,其詳定編修令式及詳定一司敕並並歸修內諸司式所,一路一州一縣敕並歸重修編敕所,詳定閑宂文字所令孔目房檢正官結絕。以上除見存外,並罷局,餘並依限了畢,限外官吏罷添給。」 又詔刑部大理寺,自今奏舉習學公事,並舉曾試刑法得循兩資以上人。 賜度僧牒百付河北東路轉運司買材木,應副大名府澶州修倉。 先是,上元張燈,太皇太后以齒疾不能食,不出觀。乙酉,上複令禁中張燈露臺,妓樂皆入。太后疾尚未平,酒數行而起。此據司馬記聞。 丙戌,詔應捕盜公人罰銅錢並充轉運司捉賊賞錢。 丁亥,大名府元城縣主簿吳璋上所注司馬穰苴兵法三卷,詔送武學看詳。其後,武學言有可采,詔璋候武學教授有闕,試兵機、時務策各一道取裁。 戊子,太子中允、權監察禦史裡行彭汝礪為館閣校勘、江南東路轉運判官。既而汝礪辭校勘,從之。辭日,複上疏論時事,且言:「不患無將順之臣,患無諫諍之臣;不患無敢為之臣,患無敢言之臣。」上察其忠,慰諭久之。 命刑部員外郎、檢正中書吏房公事向宗儒,太常丞、檢正中書戶房公事畢仲衍,並編修中書備對。宰相吳充以聖問多出意表,故請為此書。「聖問多出意表」,據李清臣與許將書。三年八月十一日,書成。 己醜,詔:「贈尚書令韓琦依趙普例不加贈。」 又詔河北路以常平米賑濟饑民。 庚寅,福建路體量安撫司言:「捕獲廖恩党龍騎卒李員、楊禪,乞法外重斷,所冀元刺充軍之人有所畏憚,不敢走竄。」上批:「並處斬,梟首示眾。」 辛卯,中書禮房習學公事蔡京言:「禦寶批降指揮,未經編錄成冊,恐歲月滋久,本末不全,乞委官編錄。」從之,仍命京管勾。 詔宣徽院等處供報修注事,旬終月終自今更不供起居院,直供編修院日曆所。 壬辰,以權知開封府、樞密直學士、右諫議大夫孫固同知樞密院事,右諫議大夫、集賢院學士、同修國史蘇頌知開封府。 癸巳,詔任緣邊及黃河地分官試刑法者,並須任滿;待闕在一季內者,亦如之。 三司乞裁定諸路預買匹帛價,群牧司乞於德順軍置場買馬,並從之。 詔大理寺丞王欽臣展磨勘四年,前降一官指揮更不施行,其轉太常丞及降太子中允敕並追毀。坐定奪解子平地界不實,案未上,年例當遷,已改太常丞,及案奏,特旨奪一官,而法當自未遷官時責降故也。 甲午,詔:「提舉官並差朝官,資任、服色、添給、錫賜、序官、人從並依轉運判官例。其當舉於開封府界提點、諸路轉運使副判官、提點刑獄見舉官數內均減之。」後立法:諸路提舉所舉官計二百有九人,內一百有一人均減增定。此墨本所書,朱本簽貼雲:取會到數各不同,亦不須載,削去。 詔鄆州壽張知縣范規、濟州鄆城縣牛在天各與堂除差遣。以縣水災,率市民護城有勞也。 又詔:「提舉司天監近校月食時分,比崇天、明天二法,已見新曆為密,又前閏正月歲在戊子,今複閏於戊午,恐理亦不謬,宜更不須考究。其所差講究新曆官等並罷,衛朴給路費錢二十千。」先是,朴在熙甯初更造新曆,至十年,議者以為占月食差,故再詔樸集議。至是,罷之。熙寧九年正月二十七日,沈括奏並注云云,併合參考。新本削去,「先是」以下,乃朱本所增也。 又詔兩浙轉運使蘇澥與知明州李定同計置造高麗國信過海船,如別奉朝旨幹事,並聽牒提點刑獄或轉運判官。 又詔諸命官因事以財行求,雖行倉法處,非曲法者不坐,受財者論如法。 丙申,中書言,陝西轉運使聽帶制置解鹽使,其副使、判官悉罷兼領;安燾等奏,乞差校書郎豐稷充書狀司。並從之。稷,鄞人也。 賜徐州乾明寺塔名曰靈慧,僧真寂大師號曰靈慧大師。先是,徐州言「河水為患九十餘日,州城甚危,長吏率官屬詣塔齋禱,期浹日水退,當奏乞諡號。至六日,水果退。而陰雨連日,城中水潦無所決泄,居民憂恐告病,複禱於塔,實時開霽。真寂姓張氏,名仁節,河東人。唐開元、天寶間,住持泗州盱眙縣先福寺,應化頗類僧伽。父老相傳,唐末亂離,真身迎自泗州,泝流而上,止于彭城。州人相與置乾明寺,至慶曆中,始建今塔。乞賜師號、塔名,以旌靈應」故也。張仁節傳,李昭堒集有之。 丁酉,廢提點熙河蕃部司。 廣南西路轉運司言:「昨退交人表,以犯廟諱,及送還人口、發使人入貢三事。今交人並已悛改,經略司勾當公事楊元卿未肯收接,恐致猜阻。」詔:「元卿等速受表附遞以聞,入貢使人發遣赴闕。其畫定疆界、送還人口,別聽處分。」又言:「邕州太平寨乞依陝西緣邊例,增主簿一員。」從之。 禦史台、閤門言:「忌日神禦殿行香,自今令群臣班殿下,宰相一員升殿上香跪爐。」從之。先是,三司使李承之言:「伏見神禦殿酌獻,設皇帝位於庭下,升降再拜,而國忌日,兩府列於殿上,輕重相形,于義未安。」故詔禦史台、閤門詳定而著為令。 上批:「據高遵裕所奏,西人理索乙訛等事,此必嘗有熟戶出界,因索不獲,遂於和市縱火,以攄一時之忿。深恐羌人酬賽,結成邊隙,可速指揮鄜延路經略司,止作準環慶路牒訪聞柔遠寨熟戶因理索人口,嘗私侵入西界地分,見根究。移宥州照會,庶羌酋知此非朝廷意,亦顯本路未嘗容其侵擾。」後十餘日,再批令呂惠卿更詳羌情緩急,萬一或未嘗侵犯彼界,即勿發此牒。熙寧十年八月壬午、九月乙卯當考。元豐二年五月,遵裕坐得罪。元豐元年五月戊戌,範純仁責官,當參照。 戊戌,知慶州高遵裕言,乞避轉運判官孫迥。詔迥移河北路。遵裕與迥嘗互訟市易,及以結糴起詔獄故也。 己亥,太傅兼侍中致仕、魯國公曾公亮卒,年八十。上奠哭之,輟視朝三日,贈太師、中書令,配享英宗廟廷,諡宣靖。及葬,恩禮視韓琦,篆其碑首曰「兩朝顧命定策亞勳之碑。」前一日,車駕又臨之,特恩,非故事也。上嘗語輔臣曰:「公亮謹重周密,內外無間,受遺輔政,有始有卒,可方漢張安世。」公亮喜薦士,多得人,然性吝嗇,殖貨至巨萬,持祿固寵,為世所譏。晚年昬病,以歌舞沈日夜。初,詔遺表外增推恩二人,子比部員外郎孝宗遷一官,殿中丞孝純賜同進士出身,孫太祝說、詠、誼、詵各遷一官。後孝純辭出身,乞以所得恩官其族人之未仕者,許之。孝宗等推恩,依朱本自三年二月己亥移入。墨本論公亮短處,朱本悉以無照據刪去,新本複存之。有已附見熙寧三年九月者。 庚子,日中有黑子如李,自是至戊午凡十九日。 日本國通事僧仲回來貢方物。 知諫院蔡確同禦史台鞫相州失入死罪,審刑院、大理寺定奪不當,干係官吏令開封府劾之。潘開事下禦史獄旬餘,所案與開封無異,乃詔確與禦史同鞫。確以擊搏進,吳充素惡其為人。會充謁告,王珪奏用確。上從珪所請也。此據司馬光記聞。 辛醜,詔,簽書樞密院事曾孝寬遭父喪,令依舊簽書。此據密記,當考。二月四日,候卒哭起複。 壬寅,環慶路經略司言,環、慶二州闕乏蕃部及弓箭手,去年合納欠負,乞依漢戶等倚閣七分,至將來秋料納。從之。 廣南西路轉運司言,桂州增屯兵馬,乞于全、永等州撥糧二十萬碩,及於衡州鑄錢監給十萬緡應副支遣。詔:「糧于荊湖南路轉運司撥,錢以本路去年未起發年額等錢五萬三千餘緡充,仍具軍興所餘、後來已支、見在數以聞。」 癸卯,入內副都知、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等事李憲言:「同經制官及同管勾經制官分巡所至州軍,各稱行司官吏,上下難以遵稟。乞同經制官以下凡遇分巡,如事幹邊防、蕃部、弓箭手及差移官吏、勾抽役兵、改易措置,候回本司與長吏從長商議,所貴上下易於稟從。」從之,仍許憲銜內增「都大」二字,本司管勾官並申路狀。 修閉曹村決口所言,昨計修閉之功,凡役兵二萬人,而今止得萬五千人有畸。詔河北東路、開封府界差雇萬人。 甲辰,權荊湖南路轉運副使朱初平乞以耕牛博買器甲,又乞廣南西路軍興剩數糧草撥充合搬上供額。並從之。 詔河北被水戶,如過河逐熟,即于白馬縣河陽橋差官賑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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