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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豐元年(1078)正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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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正月庚戌,詔河北轉運司,令所在長吏躬禱名山靈祠。旱故也。 壬子,命輔臣祈雨。 魏國安仁保佑夫人張氏乞依赦封二代,從之。神宗乳母,熙甯八年二月,自崇國改封魏國。 甲寅,右諫議大夫、提舉崇禧觀沈立卒。 乙卯,集禧觀使、鎮南節度使、同平章事王安石為左僕射、觀文殿大學士、集禧觀使,放朝辭。安石辭使相,乞以本官領宮觀,屢詔不允,而安石辭不已,故有是命。 交址郡王李乾德上表言:「伏蒙賜詔,從臣所請,自今複修職貢,已令安撫司各差人畫定疆界,毋得輒侵犯。臣已奉詔遣人送方物,乞賜還廣源、機榔等州縣。」詔:「候進奉人到闕,別降疆事處分。」 又詔河北路轉運司檢放水災民戶秋稅欠負,展限輸納。 又詔京西、淮南路轉運司訪名山靈祠,委長吏禱雨雪。 權禦史中丞鄧潤甫言:「知虢州鄧綰近複龍圖閣待制,中外之論,皆謂綰在言路,肆為邪慝,陰連公府掾屬,數為大臣乞恩,乞除大臣之子館職,傳笑四方,傷辱國體,近世處言職者未嘗有也。陛下以綰操心頗僻,賦性奸回,論事薦人,不循分守,故斥逐之。今綰去位未幾,亟還近職,縉紳藉藉,莫知所謂。蓋蘇頌奪職八年而後複諫議大夫,曾布五年而後得待制,綰何人,獨此超越?乞追寢成命,以厭公論。」詔綰罷龍圖閣待制,以本官充集賢院學士、知河陽。 丁巳,詔國子監丞、主簿省一員。 戊午,判太常寺、樞密直學士陳襄,崇政殿說書、同修起居注、太子中允、集賢校理黃履,太常博士、集賢校理李清臣,秘書丞、集賢校理王存,詳定郊廟奉祀禮文;太常寺主簿、秘書丞楊完,禦史台主簿、著作佐郎何洵直,國子監直講、密縣令孫諤充檢討官。先是,手詔:「講求郊廟奉祀禮文訛舛,宜令太常寺置局,仍遣定禮官數員,及許辟除官屬,討論歷代沿革,以考得失。」故命襄等。五年四月十一日成書。熙寧十年十二月甲午,黃履云云。舊紀書:命官詳定郊廟祝文。 皇城使、達州刺史、入內副都知蘇利涉為海州團練使。時利涉校年止當遷官,而詔以利涉逮事先朝藩邸,故特有是命。 減並陳留捧日、天武第七軍第一武騎帶甲剩員,亳州第一龍衛帶甲剩員,陳留第一,亳州第二,尉氏驍猛第二,南京雄威第八,咸平雄勇第二、第三,鄆州第五,許州第六,管城第七,白馬第八,總十三指揮,每軍止各置一指揮,並以五百人為額,餘數聽額外收管。 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司乞封樁息錢,以備朝廷移用,如鑄錢、鹽井之類,與轉運司錢相干者,並以熙寧九年為額,本司認數撥還之。 己未,荊湖南路安撫使謝景溫言:「奉詔相度轉運司乞補徽、誠州溪峒蠻職名俸給事,臣詳朱初平招撫楊光僭等各與官職請受,其歸明地依舊住坐。緣楊族諸蠻顧戀巢穴,本亦不敢輕犯邊境,昨既得官資請受,安土樂業,悉如故時,所以近上首領爭出聽命。比至初平等不帶兵甲,親入招安,遂生驚疑,已恐朝廷經畫其地,故楊昌普等遮擁道路,殺害使臣,幾成邊患。今若修建城寨,留戍官兵,必以為朝廷利其土田,增置州縣,人懷遷徙之憂,勢疑事迫,必合而為奸。今近上首領既已受命,利於俸給,其餘族類自不敢動,又已有關峽、武陽兩寨控扼,更不須別作防守。若二三年間,恩信浹洽,使其向化之人轉相勸諭,然後經制城寨,亦未為晚。所欲補楊晟堅巡防名目,緣晟堅號為桀黠,蠻人畏服。今忠順之誠尚未可保,而遽補之職名,萬一假朝廷之勢,役屬諸蠻,黨類附從,非我之利,謂當如舊為便。其朱初平招納之時,所差使勾當人楊晟勝等,或先率眾通道,或招同類來歸,委有勤效,未嘗推恩,乃熙寧五年先歸明見為衙職者總五十人,並乞依轉運司所奏,等第推恩。三州、一鎮,自未歸明以前,每歲進奉總請券二千四百餘緡。昨補逐人官職料錢、衣絹,歲計三千七百餘緡,以進奉券錢折除外,歲不過給七百九十餘緡。若依轉運司所乞,續補楊晟勝等名目須給請受,緣逐人所給,祗是一卒之費,終其一身,以歲月較之,不過十餘年盡矣。」詔如景溫所奏,令轉運司具合與楊晟勝名目、請受以聞。 賜廣濟河輦運司上供米十萬碩,付徐州淮陽軍出糴,以賑水災饑民。 三司言:「建州熙寧六年買茶三十二萬九千餘斤,有粗惡茶剝納錢三萬六千餘緡,當於園戶及干係人名下理納,雖淹歲月,以致破產未必能償。乞計其直,令複准茶入官,以寬遠民監催追擾之弊。」從之。本志有此,但改「熙寧六年」作「今歲」,則誤也。 提點南郊事務向宗儒乞自東壝門內布黃道至望燎位,下禮院詳定,關報入式。從之。 庚申,詔權禦史中丞鄧潤甫、翰林學士許將與三司並都理欠司,同詳定該赦合放欠負以聞。 辛酉,詔:「川、廣、福建路官在任替移,未出本路身亡,雖已請接送雇人錢,許差坐船一隻。」 又詔:「諸路州軍闕雨雪或雨雪過多,委提舉司月一申中書進呈,令司農寺注籍。」 癸亥,詔自今學官非公筵不得豫妓樂會,從知永興軍呂公孺請也。 判司農寺熊本言:「近諸路皆言甲頭催稅未便,今相度欲令諸路依元定役法錢數,雇募戶長。如未有人應募,據稅戶多少,輪四等以上保丁催稅,每都保毋得過五人,每人須催百戶以上,量所催稅多少,支給雇錢,共毋得過元雇戶長錢數。依舊一稅一替,願再充者聽。如有違犯,並依舊條內甲頭減戶長一等。」詔送司農寺相度以聞。置催稅甲頭,在熙寧八年閏四月乙巳。 詔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司兼秦鳳路財用司,御批改「用」字作「利」字。改「用」作「利」,此據禦集,其後卻並作「用」字,不知何故,當考。熙甯十年十二月辛醜,已詔經制司兼秦鳳,此又重出。 遣西京左藏庫副使元日宣兩浙路,文思副使曹詔江南東路點閱團結諸軍。 降前知真定府、龍圖閣直學士、吏部侍郎致仕韓贄一官,追其孫思純將作監主簿告,通判鄭淵、簽書判官王欽臣各降一官,判官許章、推官劉處厚各沖替,司隸參軍劉舜理以下三人勒停,北寨主楊充德以下三人除名編管,並不用赦降去官。坐牒易州捕盜,誤以解子平為北界地,啟其爭疆之隙也。此事當考詳。贄、新、舊傳俱不載此。贄知真定府,乃治平二年。 詔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司李稷相度置場買茶,聽商人于熙河路入錢及糧草,定價給引,指射請販利害以聞。 甲子,詔:「入內內侍省闕官,罷都知張茂則都大提舉修閉澶州曹村決口。命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榮州防禦使燕達為提舉本所兵馬總管,仍于北京差禁軍二千人隸總管司。」 詔:「權發遣夔州路轉運副使董鉞成資日升一任,留再任。仍自今夔州路轉運使、副、判官、提舉刑獄,如令再任者,並取裁與升任或減磨勘年。」 審官東院言:「廣南兩路員闕,願就之人少。欲乞水土惡弱處為一等,繁難處為一等,其餘並為一等,令轉運司保明申奏。」從之。 司農寺言:「諸路命官、使臣,因軍期亡歿,其子孫不該蔭免者,本戶役錢減放五年。」從之。 詔免京東西路轉運司年紀封樁錢糧。以本路言水災闕乏故也。 乙丑,遣官謝雨。 詔:「自今樞密院諸房副承旨出職,與主事請受,為州鈐轄。」 權發遣三司使李承之言:「近年以來,朝廷寬假資格稍高之人,為其衰遲或不任事,未遽令休退,故置提舉、管勾宮觀之職,優與俸祿,以示始終恩意之厚。不立員數,而臣僚趨閑貪祿,冒昧無恥,或精神未衰,年齒方壯,便私避事,亦求此職。條制既寬,初未厘革,故今內外宮觀約百餘員,無纖芥職事,歲費廩食不下數萬緡,臣竊惜之。乞今後在京宮觀提舉、提點、管勾官,共毋得過十五員,諸路倍之。如有除授,令依例待闕。所貴勤勞官守之人,有以區別,不虛費國用。」詔自今陳請宮觀等差人,年六十以上聽差,仍毋過兩次。宮觀限年及次數,墨本在二月辛亥,今從朱本移入此。 詔以太皇太后聖體久未康平,其令開封府及諸路訪眾所見效口齒科,給裝錢乘驛赴闕。 又詔:「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司根括冒耕地為官莊,限年半聽民自陳,其方田更不施行。舉貸止支錢,納日計市直許以糧折納,收息二分,願納錢者增一分。」熙寧七年三月六日,又元豐元年十二月十七日,可考。 司農寺請令諸路依舊置牙司,從之。 丁卯,詔提舉永興等路刑獄公事王孝先置獄涇州,根治摩丹當博事。能自陳,即免罪;若告得實者,與班行酬奨。事具二年五月乙未。 成都府等路茶場司言:「應賣茶官如非其人,許本司選擇,于事簡處對移。如闕正官,即於得替待闕官內差權,或指名牒轉運司差。」從之。 樞密院言:「昨降闊閃弓樣,令軍器監依樣打造。今一千三百六十張已了,九百三十張已了未樺,一萬張未計料。」詔其已了並未樺兩色內,共先次支二千張與提舉教習馬軍所。元豐元年正月二十一日手劄。 戊辰,錄三班奉職劉通一子為三班借職。通隨軍攻討山後生羌,充中軍大部騎隊戰歿故也。後父昌祚言,通無子,以其弟逸之子維為後。詔授維官,為通嗣。 詔秦鳳等路轉運副使、同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太常博士趙濟候經畫就緒,與除館職。 又詔司農寺:「應常平存留一半錢谷糶糴數目,每歲終類聚,於次年春季點校,仍開具逐路以聞。」 賜度僧牒百,付京東路轉運司,撥還徐州築城、興置木岸等所借常平錢。 前司門郎中王伯瑜乞改京東、河北四路產鹽場為市易鹽務,官買於醦戶,以售商人。詔都提舉市易司召伯瑜審議。蘇軾上韓絳書論此。軾時在密州,蓋熙寧八年事,當考。伯瑜提舉河北、京東鹽稅再任,在熙寧五年十二月。 詔同提舉荊湖北路常平等事、著作佐郎張琬沖替。坐越職言荊南張頡不當也。熙甯十年七月辛未,頡自荊南帥移廣西漕,元祐元年七月己醜除戶侍。蘇轍論奏張琬所劾事,具注熙寧十年七月辛未頡移荊南時。張昪有子名琬,不知即是此人否。 己巳,著作佐郎、權檢詳兵房文字範育複崇文院校書。 詔河北路權停折納。以經水災,糧草貴也。 刑部員外郎、知制誥熊本落知制誥,為屯田員外郎,分司西京,饒州居住。大理寺丞、權外都水監丞陳佑甫為潁州團練推官。權知都水監主簿、司農寺主簿、婺源縣丞史邈追兩官,與遠小處合入差遣。權外都水監丞、主客郎中范子淵追一官,差遣依舊,並免勒停。權河北東路轉運副使、金部員外郎陳知儉追一官、沖替。文彥博特放。大名府寇氏、臨清、清平縣干係官吏、並東流南岸都大司,並令提點刑獄司劾之。其運河置鰯,令都水監再柤度。本坐按視浚河不實,緣疏浚有河退地二萬二千三百頃,而附會報不以實;法非因公事不得赴州郡酒食,而本違法赴彥博會。子淵所稱河退地雖實,而以二年數誤並為一年奏上。佑甫、邈、知儉皆附會失實,故有是命。浚川杷僅同兒戲,子淵所陳固多妄,然邈初勸本先行河決利害,乃見彥博,而本言彥博三朝舊臣,小利害安能動搖,又修私敬於彥博。子淵具以告,故上不直本也。朱史削去「浚川杷同兒戲」及「上不直本」等語,專以元斷案修定,新本已複存之。元斷案固不可隱落,而墨史所書乃實事也。九年十二月癸未,始命本相視。舊紀書:熊本按堤浚河,附會失實,落知制誥,分司西京。新紀不書。鄧潤甫作熊本神道碑雲:會中貴人程昉欲于衛州西南鑿堤引河通江、淮,都水丞範子淵建疏浚司,以鐵龍爪疏黃河,謂可以回奪河勢,欲會退灘地為疏浚功。事下河北安撫司,帥臣文潞公言小臣興功罔利,皆非實。詔公覆視,公還奏:「昉雲六堤引河非是,疏浚計功皆妄,願先罷提舉司。」已而諫官論公嘗以議事會食大名府,非法。坐降屯田員外郎、分司西京,然亦廢漕河,罷疏浚司。碑蔡卞書。彭汝礪作本墓銘雲:會中貴程昉欲作運河通江、淮,都水丞範子淵以鐵龍爪疏河,謂可以回大河之勢,而會退灘地為疏浚功。文潞公判大名府,言小臣興功罔利欺上,皆非實。公被命覆視,將行,執政複以利害啖公,公哂之。既至,具得欺罔狀,還奏乞先罷都大提舉司。浸與時齟齬,公論之益急,言者遂斥公嘗以議事會食大名,非法,坐降屯田員外郎、分司西京。未幾,運河塞,疏浚司亦罷。 庚午,詔屯田郎中、前知洺州萬賾除落差替,令河北西路提點刑獄韓宗道具析體量賾違慢詔條不實因依以聞,初,宗道奏賾奉行條法有違,而賾自列辨正,朝廷知其無罪也。其後,宗道以體量不當,罰銅十斤。十年三月二十一日,河北憲司言賾不堪治洺,卻不載差替指揮。 辛未,命度支員外郎、秘閣校理、同修起居注、檢正中書戶房公事安燾假左諫議大夫、史館修撰,為高麗國信使,著作佐郎、集賢校理、同知太常禮院林希假右正言、直昭文館副之。先是,權知高麗國王王徽比年遣使朝貢,上嘉其勤誠,待遇良厚,故遣燾等使其國。九月二十一日,回至明州。舊紀但書遣官,新紀乃出安燾姓名。 詔河北東路緣邊軍留糧三年,餘州軍留二年支遣外,其餘聽依市直量減價糶,毋損元價。其錢封樁,候歲豐糴入元數。 詔成都府路轉運司,劾成都府官司越職受理茶場司事者,茶園戶等如有罪,亦劾之;已決者具析以聞。以李稷言,知成都府劉庠受名山知縣楊少逸越訴事,不可提舉茶場司故也。初,少逸因民訟,以狀白庠,願聞於朝,督茶吏路玠盜傳郵而藏之。庠具奏其事,且言榷茶害遠方,請重黜玠。而稷方主玠,論庠越職,故有是詔。此據呂陶志庠墓。 三司乞量增在京酒行曲錢,於年額減曲三十萬斤,遇閏年增造萬斤均給。從之。 熙河路經略司張詵乞下監司收捕游邊人傳押歸本貫,詔經略司發遣,許人告,賞錢百千,犯者不用蔭,官員具案聞奏。 壬申,光祿卿、知潞州史照再任,照考課為河東第一故也。 詔樞密副都承旨張誠一與高麗國信使、副同詳定一行儀物。 上批:「故贈康王宗樸,先帝近親,其子仲容、仲壬候服闋各遷一官,女二人與縣主,後毋得援以為例。」 癸酉,司農寺言,淮南東路提舉司乞本路縣並用鄉村民戶物產實直錢數,敷出役錢。從之。 複桂州修仁鎮為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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