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史書 > 續資治通鑒長編 | 上頁 下頁
熙寧十年八月(2)


  壬辰,賜滎澤埽治河役兵特支錢。

  詔:「永興、秦鳳路各借熙寧十一年分鹽鈔三十萬貫,熙河路二十萬貫,付轉運司,乘歲豐廣置邊儲。」

  乙未,詔提點福建路刑獄、太常少卿徐總送審官東院。坐不能督官吏翦除賊盜,及奏報誕妄也。

  丙申,詔知雄州、四方館使王道恭罰銅二十斤,通判、殿中丞趙燮降一官。坐兼領屯田司職,不豫計蓄稻田水及放水入塘濼故也。

  詔開封府界提點司、河北東西路體量安撫司,視州縣水災多寡人戶未納稅役,倚閣或令貸借,及應予賑恤,刑獄禁系,差官吏等事,並相度施行。

  修國史院編修官、知諫院黃履言:「伏睹宰臣吳充奏,修史官以下不得獨上文字,即不說言事官。伏緣臣系知諫院,未委合與不合隨例獨上文字。」詔除諫職言事外,其幹修史事,即依修國史院已得指揮。時政記十九日事。

  己亥,提舉捉殺福建路賊盜彭孫言:「廖恩等已降,除安撫司釋其黢從外,賊黨凡九百八人,管押赴京次。」詔:「恩徒黨有不願赴闕者,令江南、福建路提點刑獄司給公據放,內兇惡不可留本路,或嘗殺人難以還鄉者,分派江北就糧,本城願填雜犯軍分者聽。捕盜人等暴露在外,鬥敵有勞者保明以聞。諸路提點刑獄官別無會議事,更不前去。」

  右贊善大夫、剗刷發運司錢帛呂溫卿言:「觀河北分為東、西路,其于監司巡按點檢甚便,至於通融移用之法,則不能無害。如東路出絲綿、紬絹,西路饒材木、鐵炭,而有無不得以相通,用度不得以相補。欲乞如江、淮發運使之法,於北京特置河北、京東西路都轉運司,選重臣以領使事。應合通融移用財賦課利,按察郡縣事件等,委四路都轉運司通管,專以經制邊計為任,北邊之財庶可以充足。」時政記。

  庚子,詔國子博士、開封府推官宋靖國知密州。以禦史知雜蔡確言靖國人物庸下,眾所輕鄙,因緣付託,久官京師,乞別與一閑慢差遣故也。

  三司請今後御前及太皇太后宣旨內降取索,事幹急速,及常須器用、酒醴、茶藥之類,先次施行,以條覆奏。從之。

  辛醜,分命輔臣祈晴。

  保州保塞縣增置縣丞一員。時政記。

  賜知濮州、屯田郎中閭邱孝直奨諭敕書。以曹村河決,濮人不前知,一夕注城下,孝直倉卒率官屬,役禁兵築護城堤,救護有勞故也。即以孝直提點福建路刑獄。

  權發遣三司使李承之言:「三司近歲以來,財貨匱乏為甚,計月支給,猶懼不足。以承平百餘年,當陛下緝熙庶政之日,國用如此,可不深慮!夫國無三年之蓄,國非其國,況無兼月之備乎?此則有司失職,因循苟且之罪也。惟深思邦計之重,詔股肱大臣謀所以理財經久之術。」詔三司使、副同講求理財經久之術,具利害條畫以聞。其後三司言:「在京官司應支用系省錢物,並令關由三司;發運、轉運、提舉鑄錢鹽事等司及州縣,于三司所統者違慢不職,許行勘劾,事理重者奏乞先行沖替,若職事修辦,乞行奨擢;諸路上供不足或年計不備,許選官體量,或因朝廷差官出入,許就委點檢錢谷公事。」並從之。新本自「其後」以下並削去,以為三司所言並非理財利害也。

  詔築廣州東、西、中城。

  壬寅,前西染院使李實復舊官,錄其子為三班借職,賜名渥,以與廖恩戰死也。

  詔潭州置一將及增武臣一員,駐全州,提舉訓練全、邵、永州準備應援廣南西路軍馬。

  癸卯,知冀州、庫部郎中宋昌言判都水監。書此可見前貶之誤。

  甲辰,詔:「內外待制以上及台諫官,發運轉運使、提點刑獄、轉運判官,各舉文臣才行堪升擢官一員,令中書審察,隨才試用。毋得舉館職及兩府、若己之親。」從監察禦史黃廉奏請也。廉以為:「一人之智不若十人,十人之智不若百人,此有餘不足之辨也。成天下之務,莫急於人才。願責兩制、近臣、監司、郡守各薦所知一人,陛下因所舉而任之,於其能否、成敗之際,亦足以知天下之大吏所以事陛下者。」上用其言,故有是詔。於是應詔者百餘人。廉又言:「勢孤地寒,遠跡下僚者,既得名聞於上,願詔中書審察其能而用之,則急才之詔不虛行於天下。」新紀雲:「詔侍從、台諫、監司各舉文臣有才行者一人,毋得舉館職及兩府、若己之親。舊紀但止「一人」字,以下不書。「黃廉以為一人」至「於天下」皆行狀語,或削去。

  權京東轉運使王居卿乞改制連三醦,用薪芻至少而見功多,乞下其法諸路,從之。

  乙巳,詔左班殿直平遠勒停,免追官,右班殿直劉贇沖替。先是,郭逵言:「在富良江,苗履報蠻賊遁去,尋約束管押先鋒奇兵、東頭供奉官王進侯系浮橋畢,以次進兵。進等急切,即以栰渡江,致兵勢斷絕,眾寡不敵,為賊壅落江岸,顯違節制。平遠、劉贇不能策應,於法當誅。」緣王師攻廣源州,破決裡隘,遠、贇先入賊有功,故有是命。

  丙午,詔三司借支錢三十萬緡,于京師置場買賣鹽鈔。以制置解鹽使皮公弼請複範祥舊法,平准市價故也。

  權禦史中丞鄧潤甫言:「福建路群盜竊發,殺掠人民,州縣不能逐捕,卒煩朝廷出兵遣將,既又為之蠲賦息役,以安一方,甚大惠也。然臣竊聞閩、粵之地,山林險阻,連亙數十裡,無賴桀黠、輕死冒利之人,比于他路為多,大抵以販鹽、鑄錢為業,故能結連黨與,動以千數,州郡兵衛寡弱,莫能抗禦。今朝廷儻以廖恩為已降,因遂泰然不顧,則恐桀黠之人乘閑投隙,將複有躡恩之跡而發者,此不可不豫慮也。乞下本路監司博詢眾議,措置鹽法利害,或許通商,至於私鑄小錢,亦多為禁防。其控扼州軍,宜少宿兵衛,務以消散惡党,惠安元元。或以監司為不足獨任,自可遣使專總其事。」詔福建轉運使蹇周輔相度經久利害以聞。元豐元年六月二十九日,周輔云云。

  是月,河決鄭州滎澤埽。此據本志,附見月末。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