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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寧八年十月(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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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醜,詔開封府界民欠司農寺所散錢米除官戶外,實闕乏者,與展限一年,作兩料輸官。 又詔廬壽濠常潤揚州、江寧府累經災傷州軍,見督民間所逋常平錢物,貧不能輸者,如開封府界法,欠役錢者候歲豐催理。陝西、河東甚災傷處准此。 又詔江浙、淮南災傷州軍除用常平借貸興利外,更賜上供米三十萬石賑濟,令體量安撫司均給措置。 又出空名試將作監不理選限敕告、助教敕各十五,賜夔州路轉運司,募人入錢米于南川縣等以給邊。 又詔禦史台根究章惇舉呂惠卿妻弟方希覺赴辰州軍前妄冒功賞事實以聞。其後惇言:「實委李銳至鵝州招納田元猛,希覺等繼差赴蔣、晃州相度修寨,並就近措置。元奏亦以李銳為最,即乞優與推恩,希覺等止乞詳酌酬奨,而言者誣陷中傷,未嘗虛冒也。」禦史台根究稱,招納田元猛功出於李銳,希覺無功。於是再下開封府,奏以為李銳親至蠻界,希覺實被差出至蔣、晃州而已。尋詔追希覺等賞,降第四等推恩。七年正月七日希覺被賞。 又詔武學上舍生員曹安國依得解人例,赴秘閣再試。以武學言安國材略可用故也。 壬寅,大赦。 新管勾福建路常平等事、常州團練推官曾旼罷為潭州州學教授。初,旼乞朝辭上殿,閤門以前此無選人入辭上殿例。詔特引對,旼因自言願得閒官,而有是命。其實上惡旼交鬥王安石、呂惠卿,故黜之。曾旼小人,當與外任。上語見六月十七日。旼以八月十六日除福建倉司,蔡承禧奏議已附見本月日。 詔司農寺,具開封府界、諸路役錢見納合用寬剩數,畫一以聞。 詔提舉熙河路買馬司以萬五千疋為額,額外所買即估價賣。初,詔以二萬疋為額,候二年取旨,而提舉官李杞以為數多,故複有是詔。 上批付韓縝等:「今月九日,得卿等繳奏北人來牒,卻改差蕭禧代耶律壽分畫地界事,未知遼人之意何在?可火急體量奏來。所有疆議,今後宜更再三思慮應接,無見露憚于持久,為遼人窺度,致浸淫生事,卒難了絕。」此據兩朝誓書冊內韓縝等所得禦劄,系十月十四日。 甲辰,詔國子監上舍生顧襄、安惇、丁執古、虞蕡、葉唐稷如不得解,與免解;已得解,免禮部試。襄,開封;惇,廣安;執古,泗州;蕢,常州;唐稷,南劍州人也。葉在後舉方了免解,必有因依,當考,必緣在經義局。七月十一日,初議免解。又九月二十六日,呂惠卿云云可考。襄已見九月二十六日。 上批:「將下兵士,旗無定數,枉費物帛。其令諸將據隊數,每隊依數用一色三口。」 乙巳,王安石等以上避正殿,減常膳,上表待罪。詔答不允,仍斷來章。 遣大理評事、都提舉市易司勾當公事孫迥,點檢熙河路市易司,及同本路當職官相度但於財利合措置事以聞。 兵部言秦、隴、成州義勇不多,應援熙河路闕數,乞以第四等以上兩丁,並第五等三丁保丁內兼充數。從之。 詔衛州黎陽監歲增鑄折二銅錢五萬緡,仍益以役兵百人。 丙午,三司請自今廣南東路除留買銅鉛錫上供內藏庫錢外,更于所鑄錢發折二錢十萬緡赴內藏庫。從之。 熙河經略司言:「裕勒藏喀木弟諾爾者,報探西賊集兵抄略並邊熟戶丁家等族,焚族帳,殺人口得實。」詔被殺者人給絹二匹,付其家,仍給修造錢有差;諾爾令高遵裕密優賜之。 丁未,潁州進士常立為天平軍節度推官、崇文院校書。立,秩之子,熙甯初,禦史知雜謝景溫嘗薦其行義。召赴闕,以疾不赴,至是特錄之。 是夕,十月十九日丁未。彗不見。自始出至沒十二日。實錄於此書雲:「彗不見。初,乙未有星出軫,至丙申,長三尺;丁酉,長五尺。太史乃以彗聞。戊戌,長七尺,斜指太轄,至是而沒。」 己酉,王安石等上表乞禦正殿,複常膳,不許,表三上乃許之。 詔在京遞馬頭子並樞密院給之。以都水、將作監遣屬官出外,或擅給之故也。 庚戌,詔中書有置局取索文字,煩擾官司,無補事實者,宜並罷之。於是編修中書條例司、編修司農寺條例司皆罷。 又詔雄武軍節度推官時孝孫落沖替。以禦史中丞鄧綰言孝孫昨任司農寺勾當公事,點檢河北西路常平事,以擅牒監司檢括人戶所蓄斛鬥得罪沖替,原其用心,本以為民,謂可矜貸。中書奉詔取案看詳,而孝孫移牒監司,乃在不得差官檢括監糴指揮之前,實無深罪故也。孝孫,安陸人。曾肇墓誌當附初責時。 辛亥,詔河東路永利兩監鹽,自今官自計置,依商人和雇車乘,輦赴本路州縣鎮鬻之,禁人私販,犯者並告捕,賞罰論如私鹽法;並邊糧草以見錢糴買,仍出見錢鈔十萬緡給其費,收賣鹽錢償之。先是,章惇權三司使,建議下河東轉運司相度可否,至是以為可行也。 詔:「聞通、泰州漕河不通,自春至今,留滯鹽綱四百餘舟。其令江、淮等路發運司未得疏泄陳公塘水,委侯叔獻相度引注溝河,通行鹽綱。」 又詔西京河清、阜財監歲增鑄錢十萬緡為市易務本錢。從提點鑄錢錢昌武請也。 編修內諸司敕式向宗儒言,面奉德音,所修文字幹賞格刑名為敕,指揮約束為令,人物名數、行遣期限之類為式,今具草編成敕、式、令各一事。詔沈括兼編修內諸司式,仍罷詳定一司敕。 前右司諫、直集賢院孫覺知潤州。初,覺知廬州,喪祖母,以嫡孫解官持服。而覺有叔父在,有司以新令:「嫡子死,無眾子,然後嫡孫承重。」覺不當為祖母解官。故有是命,而覺已去廬州,亦不赴潤州也。 詔:「聞東南推行手實簿法,公私煩擾,其速令權罷聽旨,委司農寺再詳定以聞。」呂惠卿參知政事始創立手實簿法。事在七年七月十九日,並二十七日。禦史中丞鄧綰言: 創立簿法之意,欲別有所用,則臣固不能知,若欲以均平役錢,則臣請言其大略:昨者朝廷免役率錢之法,初且用丁產戶籍,故諸路患其未均,相繼奏陳,各請重造,多已改造矣。其均錢之法,田頃可用者視田頃,稅數可用者視稅數,已約家業貫伯者,視家業貫伯。或隨所下種石,或附所收租課,法雖不同,大約已定,而民樂輸矣,安用立異造偽,剔抉搜索,互相糾告,不安其生耶?役法已定,而複搖之;民心已安,而方騷之;天下之民才免差役之殃,而複有簿法之害,甚可哀也。 夫田壄山谷之氓,止知蠶而衣,耕而食,生梗畏怯,有自少至老,足不履市門,目不識官府者;有生平不敢自出輸稅,而倍價募人代之輸者。其於文字目不能識,手不能書,豈能曉有司簿法之巧說,吏文之煩言,牓式狀之委曲苛細耶? 臣竊見簿法隱落稅產物力及供地色等第、居宅房錢不實者,並許告訐支賞。臣伏以三代牧民,能均其力,分田制祿皆上所養。自上失其道,而貧富不一。富者所以奉公上而不匱,蓋常資之於貧;貧者所以無產業而能生,蓋皆資之于富。稼穡耕鋤,以有易無,貿易其有餘,補救其不足,朝求夕索,春貸秋償,貧富相資,以養生送死,民之常也。今立法,使民凡所以養生之物,有餘者不敢停塌租賃,不足者不敢蕃息營利,匱急者無所告求舉貸,則貧富皆失其所以為生矣。何也?本法所謂田土所出,或服食、器用、船車、碾磑等物,牛羊、驢騾之類,凡所以養生之具,民日用而家有之。今欲盡數供折出錢,則本用供家,不專于租賃營利,欲指為供家之物,則有時餘羨,不免貿易與人,則家家有告訐之憂,人人有隱落之罪,無所措手足矣。 夫行商坐賈,通貨殖財,四民之一心也,其有無交易,不過服食、器用、粟米、財畜、絲麻、布帛之類,或春有之而夏已折閱之,或秋居之而冬已散亡之,則公家簿書如何拘轄,隱落之罪安得而不犯?徒使嚚訟者趨賞報怨,而公相告訐;畏怯者守死忍餓,而不敢為生。其為法未善,可知矣。 惠卿貶既兩旬,乃降是詔。鄧綰此奏,不得其時,朱史系之十月二十三日辛亥,今因之。食貨志載綰奏尤詳,今用之。墨史但載詔語,於綰奏略不書,當考。據此詔,則手實但行于東南,呂惠卿志和卿墓乃雲「諸路賴手實以造簿者十八九」,蓋飾說也,當考。惠卿墓誌見七年七月十九日。惠卿建議,見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蔡承禧云云,見十二月十五日。 又詔:「聞泗州通判陸琮曾詣提點刑獄晁端彥首鹽事司張靚配賣鹽,端彥不受理,令根究公事所考實以聞。」 廣南西路經略安撫使劉彝乞支扈州封樁錢四萬緡糴軍糧。從之。 權發遣河東轉運範子奇言:「近年非次朝旨差官時暫勾當,於俸給外增驛券,舉天下言之,費耗不少。乞自今已有本任俸給者罷給驛券。」從之。十一月十八日可考。 複置雜賣場。初,三司請廢雜賣場,中書戶房以為不便。下三司,而三司議與前異,乃複置。詔三司官上簿。三月十四日廢。 中書請出錢二百萬緡,散在江、淮等七路,遇穀賤糴,充年計外,遇價貴亦許量減價糶。從之,許借留內藏庫上供錢物及發運司蕃息錢總二百萬緡,分五年撥還。 癸醜,詔罷兩浙轉運使王庭老、張靚,令於潤州聽旨。先是,太子中允邵奇知華亭縣,訴張若濟興修涇河功利不實,冒恩賞及受鄭膺私請,強奪民田等三十餘事,庭老、靚卻不受。於是司農寺主簿王古體量兩浙路災傷,劾奏庭老、靚不公失職,故罷之,仍委古究治。十年正月二十七日,庭老先責。 軍器監言:「造將下鞍轡五千副,乞下河東等路採買生曲材,造鞍橋。上批:「今材自已堅牢堪用,不須枉費財物,可罷採買。」 兵部言:「河北、河東保甲教閱,乞自今年十一月起,至來年二月罷。」從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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