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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寧七年七月(2)


  戊午,中書提舉五房公事、主客郎中魏孝先知徐州。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召為同提舉百司。此出必有為,當為馮京事也。

  上批:「已遣劉忱往河東與北人議地界,今韓縝方使敵,慮於敵帳議論有涉。今商量事節,宜令縝回至雄州,先遣王宣齎一行語錄赴闕。」禦集九十八卷:八年七月五日,問王宣元降赴闕指揮,乃是沈括,非韓縝。然此時未差沈括也,恐禦集或與此不同。

  上又批:「昨據王韶言,本路荒田白草,可與稈草相伴飼馬。聞洮西以累得雨,野草茂盛,民閑以錢四十市草三十斤,比之官場價幾十倍,其令制置糧草,並轉運司速定價,督責吏收買以助邊食。」二十四日可並此。

  詔提舉永興軍路常平等事、太常博士章楶體視環慶路災傷,相度賑濟以聞。

  己未,右武衛大將軍、梅州刺史世恩襲封楚國公。世恩,從式第三子。「楚」或作「榮」。

  詔荊湖北路轉運司相度沅、錦、黔江口三處置博易場與蠻交易可否以聞。後本司委知沅州謝麟相度,麟言:「置務博買,則均平物價,招撫蠻獠,新附之人,日漸馴熟,永息邊患。」又下其事三司,時章惇領三司,亦以為便。從之。

  賜河北路弓弩十五萬,令轉運司分給諸州軍。

  庚申,詔諸路方田令並稅物,內稈草依舊輸本色。可並二十二日。

  賜市易務息錢二十萬緡,付定州封樁。

  又賜秦鳳路都轉運司度僧牒二千,試監主簿、齋郎、州助教敕牒三百,變置糴本。

  江寧府乞以衙前寬剩錢增給法司,吏如因職事取受,依轉運司吏法施行。

  辛酉,檢正中書孔目房公事、太子中允、集賢校理許安世察訪荊湖路,代俞充也。

  岷州修城畢工,賜諸軍特支錢,禁軍五百,廂軍、弓箭手、蕃兵、義勇三百。改岷州緣邊安撫使司為洮東安撫司。

  樞密直學士、知定州薛向言:「並邊教習卒伍,試閱義勇、保甲,必為賞罰,使之勸向。今公使庫錢支費不足,無以充賞,而又募人伺察北邊機事,其所募人不畏誅戮者,以金帛誘之故也。今苟無以給其欲,則人莫敢赴。欲乞給錢三萬余緡回易,以充其費。」詔以度僧牒三百賜之。

  癸亥,分命輔臣祈雨於郊廟社稷。

  上批:「聞河北路有蝗害稼,而所在多以未至滋盛,不即加意翦撲,其次第以聞。」又批:「訪聞陳留等縣,下戶已是闕食,縣官又不許百姓披訴,多行決罰,人情惶擾,極為可憂。」乃詔開封府界、淮南路提點提舉司遍檢覆蝗旱災傷,甚者具合賑恤事以聞。賜米十五萬石賑給河北西路災傷。

  參知政事呂惠卿言:「司農條例所該事目極多,欲下諸路,令提舉司官各具本路推行新法有無疑慮,須合申明,及未盡、未便事合更改措置,或本路已修完改正可以推之別路,條具申本寺,遍牒轄下官,亦許直述所見。」三月十七日,惠卿判司農,已有此申請,當參考。

  又言:「諸路州縣見行常平、苗役、丁產、保甲、農田、水利等事,全藉簿書鉤考登耗虛實,則其製造不可以無法。欲令提舉司,各據本路見有簿如何製造關防,具簡徑式樣供申。」從之。已而惠卿獻議曰:「免役出錢或未均,出於簿法之不善。按戶令手實者,令人戶具其丁口、田宅之實也。嘉祐敕:造簿,委令佐責戶長、三大戶,錄人戶、丁口、稅產、物力為五等,且田野居民,耆、戶長豈能盡知其貧富之詳?既不令自供手實,則無隱匿之責,安肯自陳?又無賞典,孰肯糾決?以此舊簿不可信用,謂宜仿手實之意,使人戶自占家業。如有隱落,即用隱寄產業賞告之法,庶得其實。手實法凡造五等簿,預以式示民,令民依式為狀,納縣簿記,第其價高下為五等。乃定書所當輸錢,示民兩月。非用器、田穀而輒隱落者許告,有實,三分以一充賞。其法:田宅分有無蕃息各立等,居錢五當蕃息之錢一。通一縣民物產錢數,以元額役錢均定。凡田產,皆先定中價示民,乃以民所占如價計錢。」於是始行手實法。食貨志第二卷載參知政事呂惠卿獻此議,中丞鄧綰駁之。按行手實法,實錄不記是何年月,但於此年七月十九日書司農寺云云,亦不記建議者何人。今既於七月十九日載和卿建議,又於七月末因惠卿令諸路各供簿法,即取本志所載惠卿云云附此。志又雲:中丞鄧綰駁之,天子是其議,則於罷手實法時載之。行手實法在七年十月十九日,罷手實法在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詔五路州軍修城畢工,令軍器監丞一員同本路監司按視,具有無未盡、未便利害以聞。

  是月,開封府界提點司言咸平縣有鈽鵒食蝗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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