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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寧七年六月(1)


  六月丁卯朔,命知熙州王韶都提舉熙河路買馬,權提點刑獄鄭民憲同提舉。以中書言熙河出馬最多,雖已置買務於熙州,立法未盡故也。二十五日韶云云。

  詔賜提舉河北常平倉司衛州封樁糧四萬九千余石,貸共城、獲嘉、汲三縣中等闕倉戶。判大名府文彥博言:「懷、衛州闕食饑民聚而為盜,初無結集党與,臨時倡率,即又潰散。既無主名,追捕止撓平民,不安田種,欲的有倡首姓名、情理深重者,乃追捕。」從之。

  詔河北路轉運、提舉司置場,以常平及省倉歲計餘糧減直,許民以絲錦綾絹增價博買,為轉運司年計,或俟秋成博糴。

  庚午,中書奏事已,上論:「古人用兵奇正之術,以為旗參差而不齊,鼓大小而不應,此真敗也。至如韓信之破趙,背水為陣,而棄大將旗鼓以誘敵,彼成安君知兵者也,非示以真敗,何能勝乎?」

  河北東路察訪司曾孝寬,乞自本司差官同安撫、轉運司相度滄州三塘及緣界河經黃河填汙地募人種木。從之。

  檢正中書戶房公事張諤言:「准朝旨,權提點諸路監司所申巡曆狀,乞監司官歲分州縣互巡,次年正月十五日以前具已巡曆上中書。經一年不巡者,委中書點檢官申舉。」從之。

  辛未,詔應赴後殿起居臣僚乞假如月過兩次,令內侍省遣醫看驗。

  著作佐郎黃顏言,給納青苗錢谷,乞明立條約,使州縣官吏視年之豐荒合請數給散,毋以元散數為額。權潤州觀察推官王覿言,青苗錢乞自今災傷五分以上當展料者,舊欠展料錢谷皆未得催理。詔並送司農寺。

  癸酉,遣官謝雨。

  河東都轉運使、太常寺少卿、集賢殿修撰張景憲為右諫議大夫,再任。先是,諸路官吏行新法或違失,監司多所奏劾,人情惴恐,景憲不劾一人。議者欲分河東為兩路,事下景憲,景憲言:「河東地肥磽相雜,州縣貧富亦異,正宜有無相通,以備邊費。若路分,則財賦難以移用。」其議遂罷。上批:「河北路已編排義勇、保甲,可速令具丁數以聞。」

  詔真、揚、楚州運河依兩浙運河擇尤淺澀處先開淘,令發運轉運司借上供錢米雇夫。

  甲戌,權知開封府孫永言:「昭化軍節度使、康國公承顯多以金錢與僧本立,請求遷官。乞從別差官推治。」詔開封府依公結絕,如事幹承顯,即牒大宗正司會問。本立嘗屬宰臣王安石子雱,永屢上殿及此,上察永意,欲以及安石也。朱本削「本立嘗屬王雱」以下,今複存之。

  是日,中書奏事已,上語輔臣曰:「諸葛亮居草廬,蓋有以自重,然後可至大用耳。其二十罰以上,皆自行之,蜀寡材能之士,是以每事躬親,亦何可譏也。」又曰:「韓信為大將,勸漢王定三秦,安天下,莫不如其策;雖有成皋、宛、葉之危殆,然天下大計,固已素定矣。」

  詔涇原路經略司度僧牒五百,以備賑救。

  又詔:自今應陝西賣鹽場見在鹽約支及二年,即權停買納。

  乙亥,詔罷道士威儀迎引宗室喪葬。

  詔監安上門、光州司法參軍鄭俠勒停,編管汀州。始,俠上書獻流民圖,朝廷以為狂,笑而不問,第令開封府劾其擅發馬遞入奏之罪。而俠又上書言:「天旱由王安石所致,若罷安石,天必雨。」安石既罷,呂惠卿執政,俠又言:「安石作新法為民害,惠卿朋黨奸邪,壅蔽聰明。獨馮京立異,敢與安石校。請黜惠卿,用京為相。」且言京及元絳、孫永、王介四人者皆仁義人也。惠卿大怒,遂白之上,重責之。俠言行錄雲:呂惠卿參政,其日京師大風霾,黃土翳席逾寸。俠又上疏論之,不報。此事當考。俠薦京為相,此據京本傳,新、舊史皆雲,而實錄、墨本但雲俠稱京及元絳、孫永、王介四人皆仁義人,不雲薦京為相,蓋不詳也,朱本又削去四人姓名。按熙寧編敕,擅發馬遞罪止杖一百,今勒停、編管,蓋別有所為,而墨本、朱本並雲坐上書獻圖、擅發馬遞。此亦不詳也,蓋當時但借此以責俠耳,今並取新、舊傳及司馬光記聞刪修。四月七日,俠初被劾;八年正月七日庚子,俠再竄英州。

  權發遣秦鳳等路轉運判官劉宗傑言:「階州舊隸秦州,今在岷州之南,若割隸熙河,軍馬易相照應。」詔王韶相度以聞,卒不行。

  皇城使王君萬為東上閤門使、達州團練使,夏元幾為東上閤門使、果州刺史,西上閤門使苗授為四方館使、榮州刺史,如京副使狄詠為皇城使,依舊兼閤門通事舍人,餘遷官差賞。以兵度洮討殺蕃部通道之功也。上因論及熙河功賞,曰:「慶曆中,西方用兵,劉平、葛懷敏失律,士卒死傷數萬,方贈官,超絕推恩,子孫至及二十人者;士卒用命被重傷才得錢二千,何其薄也!今之燕設,伶人吹笛擊鼓,所得有過此者,古人謂廩餼稱事,正欲與事功相稱耳。今熙河之賞,可謂優厚,然激勵士氣,人人惟恐不得當敵,正用此耳。」

  丁醜,河北緣邊安撫司上制置緣邊浚陂塘築堤道條式圖,請付邊郡屯田司;又言于緣邊軍城植柳蒔麻以備邊用。皆從之。

  熙河路經略使王韶言:「熙、河二州,最為聚兵之地,歲支人糧馬豆三十二萬斛、草八十萬束。本路有市易,於茶、鹽、酒稅可以應辦宜糴,乞差官二人乘賤計置;其草豆,別乞差四人專領;並立敷辦賞格,並乞鹽鈔三二十萬,候三年外本司自辦。」從之。

  上謂輔臣曰:「近遣小使至畿縣視秋稼,非常滋茂,已有高及二尺者,今秋若獲豐稔,吾民其小蘇息乎!」

  詔在京饑民令開封府籍大小口數並鄉土以聞。開封府籍上九百三十六人,詔委官審問,給券,遣還本鄉。

  詔:「諸州軍職事申稟所屬修造城櫓、軍器,申經略司、軍政訓練都總管或鈐轄司,合用物料,轉運司外,更不稟監司。其事不由逐司,亦不供報。經略等司不提振及措置不當,監司具奏。」

  戊寅,賜討蕩洮州將士特支錢有差。

  詔在京轉運、諸軍都虞候以下至都指揮使,應以戰功遷資願回授子孫者,聽。比歲軍校以戰功遷者,往往超至右職,故令稍推及子孫。

  又詔:「應按察官體量大小使臣老疾、謬懦、不職之類,不經核實沖替、差替者,候到三班院引赴樞密院覆驗。其堪厘務者,與合入差遣。體量不當,官司取旨。」

  己卯,詔在京、一司、一路、一州、一縣敕編修訖,並上中書。在京、一司敕送檢正官,餘送詳定一司敕令所再詳定。

  宰臣韓絳言:「前內殿崇班王用臣,敢死事之士,實有戰功,今熙河路頗藉才武之人,欲望與近下班行。」詔補三班借職、熙河路經略司指使。初,用臣任鎮戎軍定川寨都監,坐自盜贓三十七匹,法應絞,免死,配下班殿侍,送本路效用,至是又命之。

  辛巳,新知蔡州、兵部員外郎李複圭複為工部郎中、直龍圖閣、知滄州。複圭自曹州以親嫌徙蔡州,過闕得對,而有是命。

  兩浙路提點刑獄、中丞盧秉為太常博士,升一任。秉提舉鹽事,歲課增羨也。時秉已徙淮南東路矣。五年二月十八日為浙憲,七年五月十九日改淮東,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又升任轉官,此年五月十九日丙辰,可考。方勺泊宅編云云,已見五年二月十八日。

  上批:「聞夏國旱菑,擁羊馬牧于緣邊河。令六路經略軍馬司嚴戒,當職官吏常禁察漢蕃戶,無致侵竊。」

  壬午,分命輔臣祈雨。

  錄瀘州進士鮮于之邵為郊社齋郎,以梓夔路察訪司上之邵所陳邊事及役法可采也。

  詔增諸路教授。

  又詔同知禮院宋充國候禮院及三年,與省府差遣。以判太常寺元絳言,充國,故相庠之子,供職已二年,職事有勞也。

  賜岷州新置寺名曰廣仁禪院,仍給官田五頃,歲度僧一人。

  癸未,秦鳳等路轉運司請於鳳翔府斜穀置監,鑄折五、折十錢,乞降禦書字樣。詔惟鑄折二錢。

  河北西路轉運司請應募役人本家應排保甲者與免身丁。從之。

  甲申,詔諸班直並皇城司親從官配隸諸州牢城、本城,年五十以下情理輕者,班直改配龍騎,親從官配壯勇,令刑部立諸班直敘法。先是,衛士以小罪或連坐降配,其居南方者病瘴癘,多不還,自恃才武,窘於衣食,或亡為盜,故收恤之。

  詔措置懿、洽蠻事勾當官,第一等京官減磨勘二年,選人循一資,餘減年注家便官。從察訪章惇請也。

  蠲澧州澧陽等三縣官竹園歲鬻筍錢,委有司詳定盜筍竹法,令州縣護養,以助軍器。從本路提點刑獄李平一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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