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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寧七年四月(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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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戌,禮部侍郎、平章事、監修國史王安石罷為吏部尚書、觀文殿大學士、知江寧府。仍詔出入如二府儀,大朝會綴中書門下班。安石轉九資,元符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曾布云云,可考。觀文殿大學士、吏部侍郎、知大名府韓絳依前官平章事、監修國史,遣勾當禦藥院劉有方齎詔召絳赴闕,翰林學士、右正言、兼侍講呂惠卿為右諫議大夫、參知政事。安石為執政,凡六年。 先是,上一日侍太后,同岐王顥至太皇太后宮,太皇太后謂上曰:「吾聞民間甚苦青苗、助役錢,盍罷之。」上曰:「此以利民,非苦之也。」太皇太后曰:「王安石誠有才學,然怨之者甚眾,上欲保全,不若暫出之於外,歲餘複召可也。」上曰:「群臣中,惟安石能橫身為國家當事耳。」顥曰:「太皇太后之言,至言也。陛下不可不思。」上怒曰:「是我敗壞天下耶?汝自為之!」顥泣曰:「何至是也?」皆不樂而罷。此據邵伯溫聞見錄,雲是司馬光記富弼語,然伯溫雲:時宗祀前數日,太皇太后曰:「天氣晴和,行禮日如此,大慶也。」帝曰:「然。」太皇又曰:「吾昔聞民間疾苦,必以告,仁宗常因赦行之,今亦當爾。」帝曰:「今無他事。」太皇又勸帝因赦罷青苗、助役錢。按四年九月祀明堂時,太皇未必有此言,七年九月祀明堂,則安石以四月去相位矣。此時必有錯悮,今略加刪削,使不相抵牾。 安石益自任,時論卒不與。他日,太皇太后及皇太后又流涕為上言新法之不便者,且曰:「王安石變亂天下。」上流涕,退,命安石議裁損之。安石重為解,乃已。會久旱,百姓流離,上憂見顏色,每輔臣進對,嗟歎懇惻,益疑新法不便,欲罷之。安石不悅,屢求去,上不許。而呂惠卿又使其黨日詣匭函,假名投書乞留安石,堅守新法。假名投書乞留安石,此據鄭俠言行錄。上乃遣惠卿,以手詔諭安石:「欲處以師傅之官,留京師。」而安石堅求去,又賜手詔曰:「繼得卿奏,以義所難處,欲得便郡休息。朕深體卿意,更不欲再三邀卿之留,已降制命,除卿知江甯,庶安心休息,以適所欲。朕體卿之誠,至矣,卿宜有以報之。手劄具存,無或食言,從此浩然長往也。」又賜手詔曰:「韓絳懇欲得一見卿,意者有所諮議,卿可為朕詳語以方今人情政事之所宜急者。」安石薦絳代己,仍以惠卿佐之。于安石所為,遵守不變也。時號絳為「傳法沙門」,惠卿為「護法善神」。「傳法沙門」、「護法善神」,據吳幵漫堂隨筆。又鄭俠言行錄雲:惠卿拜職日,京師大風霾,黃土,翳席逾寸。俠又上疏論之,不報。此當考詳刪定。 他日,上又賜安石手詔曰:「王韶聞卿解機務,頗不安職。繼有奸人詐韶雲,朝廷已有命廢熙河,徙帥治秦。韶愈憂惑,朕雖已降手敕開諭,卿可特致書安慰之。」 河東節度使、守司徒、兼侍中、判河陽文彥博判大名府。 檢正中書五房公事李承之兼同判司農寺。 兵部郎中陳安石複為戶部判官。以知諫院鄧潤甫等言,朝廷近以京東監司不職,例皆罷去,而安石到官未久,凡官吏之善否,新法之弛張,容有未知,兼體問安石亦嘗發擿過官吏二十余員故也。 詔置沅州,以懿州新城為治所,縣以盧陽為名。從章惇請也。南江傳雲懿州賜名沅州,潭陽縣並盧陽縣,並系之七年六月。按實錄乃七年四月十九日事也。正月十九日,惇請建州縣城寨,當參考。九域志雲,沅州潭陽郡,熙寧七年,收復溪峝黔、衡、古、顯、敘、峽、中勝、富、瀛、繡、允、雲、洽、俄、獎、晃、波、宣十七州,即唐敘、錦、獎州地置州。治盧陽,領盧陽、麻陽、黔陽三縣。食貨志雲,章惇初築沅州,亦有屯田務。又元豐元年六月二十五日、九月二日,可考。又元豐元年七月二十一日罷屯田務,此年九月二日以沅州屯田法付劉彝。 詔:「監楚州市易務、著作佐郎王景彰追兩官勒停,並劾違法干係官吏,命官具案聞奏。其違法所納息錢給還,仍下杭州、廣州市易務勘會違法事,許令自首改正。」以權發遣淮南東路轉運副使、提舉楚州市易司蔣之奇奏景彰違法糴買商人物貨,及虛作中糴入務,立詭名糴之,白納息錢,謂之「乾息」;又勒商販不得往他郡,多為留難以阻抑之。上初令劾之,既而又謂輔臣曰:「景彰違法害人,事狀灼然,若不即行遣,更俟劾罪,必是遷延,無以明朝廷元立法之意,使百姓曉然開釋,無所歸咎,可速斷遣,庶妄作小人有所忌憚。」遂責之。 戊子,遣龍圖閣待制、樞密都承旨曾孝寬為河北東路察訪使,代呂惠卿也。孝寬判軍器監,入內都知張若水提點軍器庫,以牒移監,孝寬言若水屬吏不該用牒。詔若水用申狀。若水遣其子詣監求解軍器庫。孝寬以若水不親至,劾之。尋命知制誥章惇判軍器監。惇判監,在孝寬受命察訪後一日。劾若水事,今附見,更須考詳。又恐惇非代孝寬者,後與惇同勘曾布。 中書言,京朝官、選人、小使臣試中經書、律令大義及議並斷案,上等欲與遷官,循資堂除差遣,中等堂除差遣,下等注官換官者依此。從之。 詔韓絳居東府第一位,呂惠卿第二位。自是居東、西府公位不以次。 詔諸州軍器物料並置庫,選職官或曹官一員兼監,仍委通判點檢。 己醜詔曰:「朕嘉先王之法,澤於當時而傳於後世,可謂盛矣。故夙興夜寐,八年於茲,度時之宜,造為法令,布之四方,皆稽古先王,參考群策而斷自朕志。已行之效,固亦可見。而其間當職之吏,有不能奉承,乃私出己見,妄為更益,或以苛刻為名,或以因循為得,使吾元元之民,未盡蒙澤。雖然,朕終不以吏或違法之故,輒為之廢法,要當博謀廣聽,案違法者而深治之。間有未安,考察修完,期底至當。士大夫其務奉承之,以稱朕意。無或狃于故常,以戾吾法。敢有弗率,必罰而不赦。」 先是,呂惠卿慮中外因王安石罷相言新法不便,以書遍遺諸路監司、郡守,使陳利害。至是,又白上降此詔申明之。元祐本「白」字下脫漏,紹興本因之,當求別本考定,恐尚有他語也。今但雲「白上降此詔申明之」,朱史削去呂惠卿「慮中外」以下三十餘字,卻先書上以朝廷所降法令,官吏推行,多失其意,乃下詔申明之。簽貼雲,系黃庭堅手筆,並無底本照據;並起居注、時政記元不如此,故削去。時政記、起居注亦何嘗能說事意,朱史私為惠卿諱耳,今複存之。 上批:「聞府界諸縣民闕食,令提點司官體量具賑濟以聞。」 又批:「聞廣州市舶司頓虧歲課二十萬緡,或稱緣市易司之故,致舶客不至,未知虛實,可體量推究以聞。」 庚寅,交趾郡王乾德表言:「去冬十月南界定蕃寨申占城國王領兵三千余人及王妻子乘舟來降,今年正月已至本道稽顙克伏。」詔答之。新紀於六年十月遂書是月占城降於交趾,誤也,今不取。 鄜延路經略司言,罷肅戎軍至鄜州十八鋪守烽稅戶九十人,即有邊事,差弓箭手。從之。 上批:「見根究市易司事,可催促結絕。」呂惠卿言:「近與曾布同根究市易事,其間雖有異同,亦已見利害大情,乃有無違法,臣蒙恩命見辭免難同根究,乞令中書盡取公案,以異同情節逐一比對進呈。」詔應根究文字,盡納中書。後兩日,布對延和殿,條析前後所陳,並比較治平二年、熙寧六年收支錢物數物進呈,上以歲費浸廣為憂,令布送中書。惠卿由是益不喜。 太子中允、崇政殿說書、兼國子監同修撰經義王雱為右正言、天章閣待制、兼侍講。雱以疾不能朝。 又詔特給俸免朝謝,許從安石之江甯,仍修撰經義。 又詔王安石依舊提舉詳定國子監修撰經義,參知政事呂惠卿同提舉。 又詔司農寺下諸路當職官勸諭蓄米之家,賒借糶與貧民,毋輒增價,及差官檢括監糶,委轉運提點刑獄司覺察之。 辛卯,賜瀘州軍前效用黔州弩手號「忠勝義軍」。人賜錢三千,有功者別議賞。淯井蠻寇邊,此軍出力死戰。蠻隔溪語曰:「相與無怨,何致力也?」義軍罵曰:「朝廷遣我擊賊,不知其他。」以藥箭射賊,當之者立死。賊惡之曰:「此黔州弩手箭也。」 西京左藏庫副使李浩為供備庫使、知沅州,餘轉資減磨勘年有差。錄討蕩竹灘狤狑蠻之功也。浩初為廣西路兵馬都監,因召對,問橫山事,改麟府路勾當公事,未行,會章惇察訪荊湖,薦為辰州準備差使。懿、洽既定,浩功為多,故有是命。尋又遷西京作坊副使。浩傳雲:七年為太原府路兵馬都監,以南江功遷西京作坊副使,仍知沅州。浩力辭,複為太原府路都監,章惇又論浩功,擢引進副使,熙河鈐轄。 壬辰,中書奏事已,上論及免行利害,且曰:「今日之法,但當使百姓出錢輕如往日,便是良法。至如減定公使錢,人猶有以為言者,此實除去牙前陪費深弊。且天下貢奉之物所以奉一人者,朕悉已罷,人臣亦當體朕此意,以愛惜百姓為心。」馮京曰:「朝廷立法本意,出於愛民。然措置之間,或有未盡,陛下但當開廣聰明,盡天下之議,便者行之,有不便者,不吝改作,則天下受賜矣。」 詔中書自熙甯以來創立改更法度,令具本末,編類進入。五月二十一日,樞密院亦就中書編類。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範鏜、練亨甫修熙寧政錄,當即編類此也。 又詔司農寺罷賒糶粳米,令三司盡數轉輸河北路常平司,以備賑濟。 檢正中書刑房公事沈括言:「察訪浙東溫、台等州,自熙寧四年以後,監司未嘗巡曆州縣,事廢弛無人點檢。蓋監司止在浙西乘船往來,文移旁午,指揮不一,州縣莫之適從,遠民無所赴愬,近郡困於將迎。欲乞以浙東、浙西及轉運副使、提點刑獄、提舉官六員,分為兩路:杭、蘇、湖、潤、常、秀、睦七州縣為浙西路,置轉運、提舉於杭州,提點刑獄於潤州;越、明、婺、溫、台、衢、處七州為浙東路,置轉運、提舉於越州,提點刑獄於溫州。」從之。朱本削去墨本,雲:方下本路相度,至九年三月乃詔分路,合併入九年。按七年九月十二日丁未勿複分路詔,則是年四月二十六日癸巳,即從沈括所請矣。朱本考之未詳,遽削去墨本。今依墨本,仍具本月日。然墨本既于此載沈括云云,又於九年五月十一日丙寅重載之,亦誤也。今止於此詳載削去彼書。新本考異,殊不辨詰,但依朱本,蓋疏略耳。 癸巳,新權發遣兩浙路提點刑獄、太子中允俞充檢正中書戶房公事。 前提舉河陰輦運、屯田郎中王珫遷一官,虞部員外郎、勾當京西排岸司文彥璋減磨勘二年。珫等以都水監保明不閉汴口,堤岸無虞也。於是,馮京曰:「昨王庠等以積淩敗堤,各已停替,此不可不賞,臣終以不閉口為未安。每年雖減梢芟一二百萬,然自汴口至泗州,用兵夫數亦不少,若苦寒一夕,淩排大積,如何施工?」呂惠卿曰:「若晚閉早開,似亦為便。」上曰:「子細更與體問,若成,得清汴即為萬世之利。」王庠等停替,在二月六日。 詔判將作監範子奇、向宗儒各升一任。以三司磨勘本監裁省物料等錢二十九萬緡也。 詔陳州節度推官富蒙與一子郊社齋郎。蒙往蔡州新蔡縣修水田,宿村舍,民家遺火燔死,故錄之。 詔買鹽及鹽倉場監官、地分巡檢,聽不拘合入遠近奏舉。從江淮發運司請也。其使臣應短使者,仍除重難綱運外,餘並與免短使。 詔開封府界去年災傷殘欠稅物及佃收地租課,並權倚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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