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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寧六年十二月(1)


  十二月庚午朔,章惇言,衡、永等州溪峒猺人,因招諭納土,乞並為省民,從之。

  辛未,罷詳定諸司庫務利害局,詳定官、國子博士呂嘉問升一任,左藏庫副使劉永淵與樞密院指射差遣。

  壬申,觀文殿學士、戶部尚書、判南京留司禦史台張方平知陳州。

  三司言,新法所增吏祿,除舊請外,騫支錢一十七萬一千五百五十三緡有奇。實錄止雲三十萬,今從沈括筆談詳書之。詔以熙寧四年後坊場稅錢撥還,不足則以市易、市例等錢補之,仍令提舉帳司騫考支收數上中書。時內自政府百司,外及監司、諸州胥吏,皆賦以祿,謂之倉法。京師騫增吏祿四十一萬三千四百餘緡,監司諸州六十八萬九千八百餘緡。然皆取足於坊場、河渡、市例、免行、役剩、息錢等,而于縣官騫入財用,初無少損,且民不加賦,而吏祿以給焉。此段於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掇出附見。沈括雲:天下吏人素無常祿,惟以受賕為生,往往有致富者。熙寧三年始制天下吏祿,而設重法以絕請托之弊。是騫,京師諸司騫支吏祿錢三千八百三十四貫二百五十四,騫騫增廣,至熙寧八年,予為三司使日,騫支三十七萬一千五百五十三貫一百七十八。京師舊有祿者及天下吏祿,皆不預此數。

  樞密院承旨司言,野戰及槍刀手之類,今毋得以五服內親對試,從之。

  詔諸路奏賞,自今功狀,並具將官、使臣元將出戰兵斬獲輸折數以聞。

  贈荊湖北路鈐轄司指揮陳昌言、陳昌朝為光祿寺丞,錄其子各一人為郊社齋郎,以攻狤狑寨死事也。

  癸酉,詔殿前馬軍司及諸路州軍牙教所射草人,依宣試格改為草樁,仍遠二十步。

  命河北同提點制置屯田使閻士良專興修撲樁口,增灌東塘澱濼。先是,滄州北三堂等塘濼,為黃河所注,其後河改道而濼遂填淤。程昉嘗請開琵琶灣引河水灌之,功不可成。至是,士良建言宜堰水絕禦河,引西塘水灌之,故從其請而有是命。

  甲戌,禦史盛陶言:「昨吳安持請民輸錢免行,都提舉市易呂嘉問被詔與府司官詳定利害,而嘉問過為苛察,牢取微利,雖稍排定,所費之外,掊斂過多,乞應免行錢更加均定,惟給行人常費之外,其餘中下戶並與蠲放。」不報。朱本削去。

  詔淮南東路轉運司募闕食貧民,興修揚州江都、高郵、天長界河及古鹽河。

  乙亥,上謂輔臣曰:「李靖團力之法,以三人得意者為隊,已令李浩試之懿、洽二州,疑亦可行。」王安石等曰:「三代至於漢、魏,皆以五人為伍,至於三人,若一人戰死,押官執刀在後,即斬二人,恐不可。然此法亦可增損為用。」上曰:「唐太宗問李靖兵法之要,靖以謂『不出形之,使敵從之』一言而已,此誠簡要。」

  又曰:「高宗伐鬼方三年,而周公東征亦三年,何其久也?」安石曰:「古人欲其師之完,故不急務,又其敵有強弱,故難克也。如管、蔡乃武王所使以監商人,其任至重,必非常才,于周之盛時,乃能率眾叛,幾危王室,蓋非易克者也。」上曰:「君子小人各有道,所以能相敵。」安石曰:「誠如此,以黃帝之聖神,而與蚩尤七十戰而後能勝者,由此故也。」

  上曰:「以武王、周公大聖人,商之餘俗,至曆三紀,然後世變風移,衛文公螮蝀之詩乃能止奔,何也?」安石曰:「商人之俗習於紂惡之日久矣,為其所化,如怨望周人,不使之如商革夏,有服在庭,以利口亂正,非如止奔之易也。」上曰:「文王江、漢之域無思犯禮,衛文公亦能止奔,使國人不齒,何以異此。」安石曰:「衛文公區區一國之君耳,但能正身以禦下,得賢才而任之,其地至狹,苟能躬行禮義廉恥,而所置卿大夫同德協心,則彼淫奔之俗,眾人之所惡者,止之固不為難。非若文王之時,身為諸侯,而能使江、漢之人無思犯禮也。」

  命提點倉場沈希顏、禦史台推直官穆珣裁定在京宂占剩員,他日上謂王安石曰:「剩員乃至八萬人,多為官員宂占,見呂公弼說有父夷簡作某官,當時只有三人當直。」安石曰:「夷簡作官若是稍近上,只三人當直,恐傷國體。人主尊如堂,群臣如陛,上下有等威,乃可臨正庶民,若甚削弱,曾不如富人,不知何以為堂陛之勢。當時果如此,亦未可為法。且今日官員所被役兵,皆有常數,未見過當,所患在非其人而已。如呂夷簡為大臣,納貨賂,廢壞朝廷百事,便與一人當直,亦不消得。」上乃笑。此段見七年二月七日,今附此。

  丙子,給度僧牒二千付都提舉市易司,募人入錢為秦鳳路轉運司糴本。

  丁醜,詔京官為提舉官者,並為同提舉。

  梓夔路察訪熊本言:「江安寨兵官以商議買田為名,誘三裡夷人鬥設等至寨,因詰問傷殺兵官主名,其人自以罪大,即拔刀唱殺,尋斬訖。鬥設等劇賊也。」上曰:「此等夷人固不可赦,然誘而誅之,或為它日之害。謂之唱殺,特以此為名耳。」後本乞賞功,上弗許。蓋本以檄召戎州司戶參軍程之元權領江安縣密圖之,之元即召諸酋見於廷,問景左藏安在。諸酋呼噪不服,因殺九十餘人,鬥設手刃思忠者,械送瀘州陵遲斬之,以祭思忠。之元,眉山人也。朱史雲無照據,削去程之元事。今複存之。

  詔司農寺,齊、兗州民冒佃泰山禁地,量地肥瘠立租,令依舊居佃。

  戊寅,新權發遣淮南西路提點刑獄陳樞言:「熙甯五年,蘇、湖大稔,米價視淮南才十之五,客船販米,以緣路場務收往來力勝,故蘇、湖之米不至淮南,乞權令免納。」從之。樞又言:「兩浙第五等戶約百萬,出役錢裁五六萬緡,錢寡而所敷甚眾,且第五等舊無役,請得蠲免。」詔除之。此據本志,附四年十月鄧綰言李瑜、周約後。按樞以六年十二月方為淮西憲,今附見。

  詔熙河路舉人不以戶貫年限聽取,應熙州以五人、河洮岷州各以三人為解額。

  又賜熙州新修東山禪院名曰慈雲、東湖曰慧日。

  庚辰,贊善大夫蔡朦提舉興修永興軍白渠。朦此時任永興運判,實錄脫之,當考。

  修撰經義所檢討、洪州進士徐禧為鎮南軍節度推官、中書戶房習學公事。禧與吳著、陶臨皆以白衣為修撰經義所檢討,至是,又以選人入中書習學行檢正事。初,呂惠卿薦禧所為治策二十四篇,上善之,曰:「禧言朝廷以經術變士人,十已八九變矣,然盜襲人之語而不求心通者,亦十八九。此言是也。觀禧文學,曉政事,宜試之于有用之地。」王安石曰:「中書檢正官如章惇輩,朝廷當即有差除,後更用人,如有不稱,難於退黜,欲置人為習學。」上以為然,於是以禧為之。中書五房習學公事自此始。

  上複論司馬、孫、吳及李靖團力之法,王安石曰:「古論兵無如孫武者,以其粗見道故也。如日有長短,月有死生,五聲之變不可勝聽,五色之變不可勝觀,奇正之變不可勝窮。蓋粗能見道,故其言有及於此。」上曰:「能知奇正,乃用兵之要,奇者天道也,正者地道也,地道有常,天道則變而無常。至於能用奇正,以奇為正,以正為奇,則妙而神矣。」安石曰:「誠如此。天能天而不能地,地能地而不能天,能天能地,利用出入,則所謂神也。神故能以奇為正,以正為奇也。」王安石對,見日錄十二月二十五日。

  上善李靖結隊法,召賈逵問之,逵以為非,詔中書、密院同議之,安石曰:「今但結三人為隊,又結五人為伍,相搏執以觀其孰勝,則其可用與不立見矣。」上乃令郭固與殿前司各為一法,試其可者。舊本十八日丁亥,又書詔賈逵、郭固教習比試隊伍法,及令程昉于沿河采車材。按賈逵、郭固比試隊伍法,已具此矣,今依朱本削去丁亥日所書。五月八日庚戌,已令諸路教三人為隊,此又云云,當考。本志雲:上患諸將軍行無行陣之法,嘗曰:「李靖結三人為隊必有意。李靖深曉兵,星書,羽林皆以三人為隊,靖非無據。」乃令賈逵、郭固試之。本志附之五年,當考。然以為靖能勝夷狄,又數稱黃帝兵法,必曉古人伍法,其用三人為隊,或必有意。安石曰:「後世無知兵者,靖能結三人為隊,以當衰亂散鬥之敵,宜其每勝,比之韓信則已不及。至於黃帝兵法,必非靖所能知,蓋自黃帝以來即有伍法,豈容歷代聖人智不及靖,而不能結三人為隊也?」上曰:「韓信以數十萬當項羽十萬,靖以萬人當頡利一國,靖未必不如信。」安石曰:「自蚩尤以來未有如項籍者,頡利乃衰亂之夷狄,李靖率習戰之士,深入敵地而發其機,又乘其不戒,則其勝之固易。」上曰:「兵固欲措之于易勝。」安石曰:「措易勝與難勝乃為奇,措易勝與易勝不足為奇也。」

  馮京曰:「陛下論兵高遠,非群臣所及。」安石曰:「天錫陛下聖質高遠,與堯、舜、湯、武固無以異,論兵誠為高遠,然先王雖曰『張皇六師』,克詰戎兵,其坐而論道,則未嘗及戰陣之事。蓋以為三軍五兵之運,德之末不足道也。孔子亦曰:『俎豆之事,則嘗聞之矣;軍旅之事,未之學也。』以為苟知本矣,末不足治也。」上曰:「事亦有趨時者,如宣王乃以北伐為先。」安石曰:「宣王所以北伐,乃以能分別君子小人,用吉甫、張仲故也。若十步之內,君子小人曾無所分別,不知如何能勝玁狁。然則宣王所務又有在北伐之先者。陛下修身齊家誠無愧於堯、舜、湯、武,臣若見陛下少有闕失,豈敢顧望不諫。然即位六七年,未能成堯、舜、武、湯功業,必有與堯、舜、武、湯不同處。詩曰:『思無疆,思馬斯臧』,『思無邪,思馬斯徂。』人君苟出於誠正,則馬可使臧,可使徂,而況於人乎?然則無人為將率,非陛下所患,況今日四夷類皆非豪傑,無足以累聖慮者。」上以為然。已上並見日錄十二月二十二日。

  上又論兵,以為能知陰陽五行之理而役使之,則盡矣,要在通理而已。安石曰:「天地乃為陰陽五行所使,通陰陽五行之理,是所謂精義入神以致用,所為無不可者,何但兵而已。」亦見二十三日。上又言符堅以百萬之師為晉所敗。安石曰:「堅號為英主,然其實疏暗。王猛、符融苦諫,以為慕容垂常幸國家之災,腹心之患也。不知慮此而遠勤吳會,此乃自敗,非晉能敗之也。」上曰:「垂必有以中其心。」安石曰:「堅欲平晉,垂勸之平晉然後封禪,此乃堅所欲,故為垂所惑也。」上曰:「此在人君聽納明與不明耳。符融、王猛以晉為不可伐,而堅不聽,故敗。晉武帝欲平吳,而一國之人皆以為不可,獨用張華、羊、杜三數人之言,故勝。然則聽納之際,可不審乎。」

  辛巳,睦州軍事推官葉適、平輿縣令編修三司令式刪定官張元方、興平縣尉王震,並為中書習學公事,適禮房,元方吏房,震刑房。葉適,七年六月丁亥檢正,十月丁醜死。張元方,未詳。王震,開封人。

  荊湖北路轉運使孫構言,招諭北江下溪州刺史彭師晏內附,錄其地裡四至、戶口以數聞,詔章惇詳度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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